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委托加工有什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政务公开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从事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必须分别到所在地省级食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备案(受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南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委托加工备案受理工作)。
二、委托企业必须是合法经营的企业,被委托企业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向质监部门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三份;
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全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政务公开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从事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必须分别到所在地省级食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备案(受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南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委托加工备案受理工作)。
二、委托企业必须是合法经营的企业,被委托企业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向质监部门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三份;
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三份;
3。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
4。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三份;(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委托的产品应明确到产品品种、规格型号)
5。
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式样原件三份(套)。
四、委托加工企业必须履行备案承诺,不得随意改变委托合同和产品标注方式。
五、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内容,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
1。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2。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六、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委托加工备案,2个工作日内免费办理。
七、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企业,不得委托加工食品。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