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已过约定期限还款的债务人能否
一、公证处能否办理提存公证?
当然可以。我国《合同法》有规定,对于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标的物,或者下落不明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者;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二、主合同效力问题
主合同的效力继续存在,不会因为租金上涨、提存以及债权人的躲避而受影响。因为你们签订的是三年的合同,合同未到期,除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
三、公证处办理了该公证所承担的责任。 ...全部
一、公证处能否办理提存公证?
当然可以。我国《合同法》有规定,对于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标的物,或者下落不明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者;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二、主合同效力问题
主合同的效力继续存在,不会因为租金上涨、提存以及债权人的躲避而受影响。因为你们签订的是三年的合同,合同未到期,除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
三、公证处办理了该公证所承担的责任。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的责任消灭。公证处应出具公证书,妥善保管标的物,通知受领人提取提存物。
附 《提存公证规则》:
第三条 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
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提存或提存人取回提存标的的,不具有提存公证的法律效力。
第五条 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依法办理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
(二)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
(三)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第八条 公证处应当在指定银行设立提存帐户,并置备保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的专用设备或租用银行的保险箱。
第十六条 提存货币的,以现金、支票交付公证处的日期或提存款划入公证处提存帐户的日期为提存日期。
第十七条 公证处应当从提存之日起三日内出具提存公证书。提存之债从提存之日即告清偿。
第十八条 提存人应将提存事实及时通知提存受领人。
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或提存人通知有困难的,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存受领人,告知其领取提存物的时间、期限、地点、方法。
提存受领人不清或下落不明、地址不详无法送达通知的,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六十日内,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告应刊登在国家或债权人在国内住所地的法制报刊上,公告应在一个月内在同一报刊刊登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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