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的派出机构和派驻机构及其职权有哪些?
检察机关根据检察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置派出机构和派驻机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条第3款规定:“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 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 作为派出机构。 ”各级派出检察机构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职 权。实践中,基层人民检察院一般在乡镇、大型企业、事业单位、 监狱等单位设置派出检察室。20世纪90年代,有些地方检察院在 国家税务机关设置“税务检察室”,在大型企业中设置“经济检察 室”,21世纪初逐步撤销。 2001年9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 于监所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根据机构改革的...全部
检察机关根据检察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置派出机构和派驻机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条第3款规定:“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 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 作为派出机构。
”各级派出检察机构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职 权。实践中,基层人民检察院一般在乡镇、大型企业、事业单位、 监狱等单位设置派出检察室。20世纪90年代,有些地方检察院在 国家税务机关设置“税务检察室”,在大型企业中设置“经济检察 室”,21世纪初逐步撤销。
2001年9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 于监所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根据机构改革的 规定,设置派出检察院,在监管场所设置派驻检察室。监管场所常 年在押人员较少的,应实行巡回检察或派驻专职检察员。
”当前, 在监所检察系统都设置有地方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检察院、派驻检 察室。 ;。根据《关于监所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派驻检察室在派 出它的检察院领导或者监所检察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履行监所检察职责。
具体有:(1)对监狱(包括未成年犯管教所,下同)、看守 所、拘役所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2)对监狱、看守 所、拘役所、劳动教养机关管理教育罪犯、劳教人员的活动是否合 法实行监督,对公安机关管理教育监外罪犯的活动实行监督;(1) 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中发生的虐待被监管人案,私放在押 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 外执行案进行立案侦查;(4)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过程中发生的 司法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进行初查;(5)配合有关部门 搞好职务犯罪预防;(6)受理被监管人员及其亲属直接提出的控 告和举报;(7)对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劳教人员犯罪案件的侦 查活动实行监督;(8)对看守所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情况进行监督;(9)负责检察长,监所检察处、科交办的其他事 项等。
派驻检察室的工作重点是刑罚执行监督,监督的重点是监管 干部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违法犯罪。派驻检察干警实行任职回避、异地交流制和院内轮岗制。派驻 检察人员在派驻场所有任职回避情形的,不得在当地派驻;派驻检察干警在同一监管场所工作满3年的,要交流到其他监管场所或者 其他部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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