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进出口货物怎么计税?
一、乙: 该委托加工项不符合委托加工条件应视同乙销售自产半成品计税 增值税(进项)=50×(1+30%)×(1+20%)×17%=13。26(万) 增值税(销项)=[50×(1+30%)×(1+20%)+12。 7÷(1+17%)]×17%=15。11(万) 应纳增值税=15。11-13。26=1。85(万) 应纳消费税=[50×(1+30%)×(1+20%)+10。85]÷(1-30%)×30%=38。 08(万) 城建税=(15。11-13。26+38。08) ×7%=2。8(万) 教育费附加=(15。11-13。26+38。08) ×3%...全部
一、乙: 该委托加工项不符合委托加工条件应视同乙销售自产半成品计税 增值税(进项)=50×(1+30%)×(1+20%)×17%=13。26(万) 增值税(销项)=[50×(1+30%)×(1+20%)+12。
7÷(1+17%)]×17%=15。11(万) 应纳增值税=15。11-13。26=1。85(万) 应纳消费税=[50×(1+30%)×(1+20%)+10。85]÷(1-30%)×30%=38。
08(万) 城建税=(15。11-13。26+38。08) ×7%=2。8(万) 教育费附加=(15。11-13。26+38。08) ×3%=1。2(万) 二、甲: 1、委托加工烟丝 增值税(进项)=[50×(1+30%)×(1+20%)+11。
7÷(1+17%)]×17%+1×7%=15。03(万) 2、进口烟丝 组成计税价格=40×(1+50%)÷(1-30%)=85。71(万) 海关代征增值税(进项)=85。71×17%=14。
57(万) 海关代征消费税=85。71×30%=25。71(万) 3、出口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免抵退税不得抵扣进项税=105×(17%-12%)-免抵退税不得抵扣进项税抵减项0=5。
25(万) 允许抵扣进项税=5+15。03+14。57-5。25=29。35(万) 当期应纳增值税=125×17%-29。35=-8。1(万) 当期退税限额=105×12%=12。
6(万) 应退税=8。1(万) 免抵税=12。6-8。1=4。5(万) 当期留抵税=0 4、消费税 内销消费税=125×56%+150×10÷10000-38。08-25。
71×80%=11。5(万) 出口消费税=0 5、城建及附加 城建税=(4。5+11。5)×7%=1。12(万) 教育附加=(4。5+11。5)×3%=0。48(万) 说明: 1、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入主要材料加工的,应视同销售自产半成品计税。
2、委托加工或购入已税消费品连续加工同一类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准按生产领用量抵扣已纳消费税。 3、免抵税应按要求计征城建及附加。 4、企业自营或委托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出口,增值税可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消费税免税但不退税(外贸企业收购出口免税并退税)。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