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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怎么计税?

委托加工、进出口货物怎么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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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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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乙:   该委托加工项不符合委托加工条件应视同乙销售自产半成品计税   增值税(进项)=50×(1+30%)×(1+20%)×17%=13。26(万)   增值税(销项)=[50×(1+30%)×(1+20%)+12。
  7÷(1+17%)]×17%=15。  11(万)   应纳增值税=15。11-13。26=1。85(万)   应纳消费税=[50×(1+30%)×(1+20%)+10。
  85]÷(1-30%)×30%=38。08(万)   城建税=(15。11-13。26+38。08) ×7%=2。8(万)   教育费附加=(15。  11-13。26+38。
  08) ×3%=1。2(万)   二、甲:   1、委托加工烟丝   增值税(进项)=[50×(1+30%)×(1+20%)+11。7÷(1+17%)]×17%+1×7%=15。03(万)   2、进口烟丝   组成计税价格=40×(1+50%)÷(1-30%)=85。
    71(万)   海关代征增值税(进项)=85。71×17%=14。57(万)   海关代征消费税=85。71×30%=25。71(万)   3、出口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免抵退税不得抵扣进项税=105×(17%-12%)-免抵退税不得抵扣进项税抵减项0=5。
    25(万)   允许抵扣进项税=5+15。03+14。57-5。25=29。35(万)   当期应纳增值税=125×17%-29。35=-8。1(万)   当期退税限额=105×12%=12。
  6(万)   应退税=8。1(万)   免抵税=12。6-8。  1=4。5(万)   当期留抵税=0   4、消费税   内销消费税=125×56%+150×10÷10000-38。
  08-25。71×80%=11。5(万)   出口消费税=0   5、城建及附加   城建税=(4。5+11。5)×7%=1。12(万)   教育附加=(4。  5+11。
  5)×3%=0。48(万)   说明:   1、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入主要材料加工的,应视同销售自产半成品计税。   2、委托加工或购入已税消费品连续加工同一类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准按生产领用量抵扣已纳消费税。
  
     3、免抵税应按要求计征城建及附加。     4、企业自营或委托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出口,增值税可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消费税免税但不退税(外贸企业收购出口免税并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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