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打医疗官司该如何打?我儿子因车祸在
律师教你如何打医疗官司
律师支招——患者如何打医疗官司
作者:吴承康律师
近几年来医疗纠纷诉讼已经成为热点,由于医疗纠纷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患者又极其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在诉讼中往往处于被动的境地,一些该赢的官司就不明不白的输掉。 那么,患者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诉讼中取得有利的诉讼结果呢?现本律师把自己多年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经验奉献给各位患者。
一、什么是医疗事故?
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的规定,符合以下四个标准...全部
律师教你如何打医疗官司
律师支招——患者如何打医疗官司
作者:吴承康律师
近几年来医疗纠纷诉讼已经成为热点,由于医疗纠纷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患者又极其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在诉讼中往往处于被动的境地,一些该赢的官司就不明不白的输掉。
那么,患者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诉讼中取得有利的诉讼结果呢?现本律师把自己多年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经验奉献给各位患者。
一、什么是医疗事故?
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的规定,符合以下四个标准的构成医疗事故: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这里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资格许可证》的合法医疗机构。
这里所说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他们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医疗事故只发生在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的医疗活动中。
2、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的事故。
3、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的。
所谓过失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对于可能给患者造成的损害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了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损害后果的。
如果患者的损害后果是由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就不属于医疗事故,患者就不能以医疗事故为由主张赔偿,而只能以故意侵权为由向责任人主张损害赔偿。
4、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过失行为给患者造成了人身损害的后果。
二、在何种情况下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医患纠纷发生后患者应该怎么做?
医患纠纷发生后患者首先应该立即要求复印并封存病历资料。然后责任认定与赔偿事宜与医院协商谈判。如果协商不成,则可双方共同向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注意:单方申请医学会不受理);如果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存在医疗侵权,可向法院起诉;亦可不经鉴定直接向法院起诉,起诉的同时向法院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由法院委托鉴定。
四、患者有权复印哪些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值得注意的是患者有权复印的仅是客观病历部分,主观病历包括病程记录、三级查房、会诊记录、病历讨论等不在可以复印的范围内。
五、在医疗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按照这一规定,医疗事故侵权责任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这不等于患者对任何事实都无需举证,患者必须对在该医疗机构就医及受损害的事实举证,而医疗机构只有在能够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医护人员和医疗单位没有过错,医疗单位才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六、医院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病历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是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行为的记录。
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包括:
1、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承担行政责任。该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
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3、情节严重的应承担刑事责任。现在已经有医生因为做虚假证明,故意出具错误鉴定,被以伪证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报道。
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1、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或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鉴定;司法鉴定一般由法院指派或委托;
2、鉴定机构不同。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鉴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司法鉴定由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
3、鉴定对象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定涉及是否医疗事故的问题;司法鉴定结论主要是过错鉴定,不涉及医疗事故的问题。
八、如果医学会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患者应该怎么办?
医学会经鉴定认为不属于事故,但患者能确证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患者就不必在医疗事故鉴定上过份纠缠,而应及时咨询专业医疗律师,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事实上,大多数医疗事故鉴定都会作出不属医疗事故的结论,患方不必太过看重这一结论。
九、患者如何选择医疗纠纷律师?
医学是一门专业性极强的科学,此类纠纷不是一般律师可以解决的,能胜任的律师不但要法律功底深厚,还必须具备扎实的医学知识。
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吴承康律师,便是一个对医疗纠纷的处理有独到见解的律师,较为擅长处理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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