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流动党员?
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表述中的“较长时间”,原文件及相关文件中均找不到准确的界定。但从实践来看,应界定为3个月以上。 流动党员概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2006年6月28日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21号)的精神,对流动党员发放中组部统一制作的《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截至2017年底,全国流动党员201。1万名,占党员总数的2。2%。流动党员活动证流动党员简介2006年12月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和<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全部
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表述中的“较长时间”,原文件及相关文件中均找不到准确的界定。但从实践来看,应界定为3个月以上。
流动党员概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2006年6月28日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21号)的精神,对流动党员发放中组部统一制作的《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截至2017年底,全国流动党员201。1万名,占党员总数的2。2%。流动党员活动证流动党员简介2006年12月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和<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修订式样的通知》对式样及填写使用和印制加以说明,并规定于2007年1月1日起按新的式样执行。
流动党员填写使用1、《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县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中国共产党基本信息管理系统2005》设定的编码进行统一编号,基层党委加盖印章后,由党支部负责登记、填写、发放。2、流出地(单位)党支部负责填写党员的基本信息。
3、流入地(单位)党支部栏、流入时间栏、党支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栏,一般由流入地(单位)党支部接收流动党员时查验填写。4、党员参加党的活动和交纳党费情况栏,一般由流入地(单位)党支部在持证党员离开时查验、填写。
主要填写该党员在流入地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情况。5、年审(查验)栏由年审时流动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或组织生活所在党支部负责填写,年审应结合党员民主评议进行,每年一次,一般在当年12月底前完成。
6、党支部盖章或支部书记签章栏填写时,党支部有公章的须加盖公章,没有公章的可由支部书记个人签章。流动党员印制1、《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按照中央组织部制定的统一式样印制,通过组织系统发放。
2、《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封面和封底颜色为中国红,采用涂塑纸制作,与封二和封三连为一体,规格为80mm×115mm。3、《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封面党徽和用字烫金印制。党徽规格为26mm×26mm;“中国共产党”五字用宋体小二号字,“流动党员活动证”七字用宋体二号字,“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八字用宋体小三号字。
封底用字为宋体五号字,烫金印制。4、《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内芯采用105克带底纹铜版纸双面印刷,中缝锁线订,内边距为10mm,外边距为7mm。内芯除封3“使用说明”内容用仿宋体小五号字外,其余均为楷体或黑体五号字(详见式样)印刷。
流动党员相关建议流动党员简介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各类人员在产业之间转移和地区之间流动日益频繁,其中有不少是共产党员。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是新形势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流动党员管理要求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一、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原则(一)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从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流动党员发挥作用出发,创新管理方式,落实管理责任,努力使流动党员都能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始终保持先进性。
(二)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主要原则:1.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构建流出地与流入地党组织密切配合、有机衔接的流动党员管理机制。2.坚持区别情况、动态管理。
根据流动党员的分布状况、职业特点和居住地点等情况,采取单位管理、行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等多种方式,努力做到党员流动到哪里,党组织的管理就覆盖到哪里。3.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强化服务意识,寓教育、管理于服务之中,增强流动党员的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和光荣感、归属感与责任感。
二、 党组织在流动党员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责任和对流动党员的基本要求(一)流出地党组织的主要责任流出地党组织要了解掌握外出流动党员情况,加强与流入地党组织的联系,配合流入地党组织共同做好流动党员外出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
1.在党员外出前进行教育并提出要求,按规定登记并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2.掌握外出党员的流动去向、外出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情况。3.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就业和生活等情况,及时向外出流动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通知外出流动党员按规定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
4.外出流动党员返回后,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等有关材料,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5.了解预备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按规定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工作。(二)流入地党组织的主要责任流入地党组织对流动党员管理负有主要责任,要加强与流出地党组织的联系,把流动党员纳入本地党员教育管理的整体工作中。
1.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做好外来流动党员身份确认工作。2.加强对外来流动党员的经常性教育和管理,将外来流动党员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3.关心外来流动党员,为他们的就业、学习和生活提供必要帮助。
4.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情况,及时将外来流动党员的重要情况反馈给流出地党组织。5.做好外来流动人员中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三)对流动党员的基本要求流动党员要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在流入地参加党的日常组织生活,在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参加选举等重要活动,自觉接受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1.外出前,应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2.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时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流动党员原则上应当按月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等原因按月交纳确有困难的,可以按季交纳。3.主动与流出地党组织保持联系,每年至少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一次外出期间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
外出地点、就业单位、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和有关党组织报告。 4.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流出地党组织查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流动党员改进方法(一)完善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流动党员一般应当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简化《流动党员活动证》发放手续,《流动党员活动证》经流出地党的基层委员会盖章后,由党支部登记发放。流入地党支部要及时验证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流动党员活动证》由流动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或组织生活所在党支部每年审核一次。
流动党员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事宜、长期不与流入地和流出地党组织联系的,党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要按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二)及时将流动党员编入流入地党的基层组织。
流动党员就业单位有党组织的,应当编入其就业单位党组织;就业单位没有党组织的,可以就近就便编入所在社区(村)党组织或其他单位党组织,也可依托商会、行业协会等单位的党组织进行管理。在流动党员较为集中的社区(村)、项目工地、商务楼宇和集贸市场等,可专门建立流动党员党组织。
流出地党组织可在外出流动党员相对集中的地方建立党组织,依托驻外办事机构党组织或委托流入地党组织进行管理,条件成熟后移交流入地党组织管理和领导。(三)探索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要通过建立流动党员信息库等方式,及时掌握本地区外出和外来流动党员的基本情况。
流动党员加强组织各级党委特别是县(市、区、旗)党委要把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党委组织部门要与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和协作,定期通报和研究流动党员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在流动人员登记备案中,要增加“政治面貌”内容。要通过多种渠道解决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和场所问题。要坚持以人为本,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服务功能,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街道(乡镇)、社区(村)党员服务站(点),积极为流动党员提供就业、培训和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
要加强对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在流动党员管理工作中不负责任、推诿扯皮的,要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教育帮助,情节严重的,要作出必要的组织处理。市、县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底要逐级上报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抽查。要鼓励创新并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探索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的有效途径。流动党员管理制度一、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根据《党章》及有关党员管理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流动党员管理要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保证党员组织关系适时转移,使党员无论走到哪里,都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三、单位党组织在党员外出后,要指定专人负责,通过适当方式与党员所在单位、地区的党组织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活动和工作部署。
同时也要保持与流动党员的联系和沟通。四、对外出时间不足6个月外出学习进修、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经商的党员,无固定地点的,组织关系可由原单位党组织管理,并报上级党组织核发《流动党员活动证》。地点相对固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应开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单位或当地党组织,参加党内活动。
党员外出时间超过6个月的,地点固定的,应将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转入所在地区、单位的党组织或社区党组织。五、对短期外出或长期外出又无固定地点的,但可以经常返回本地的,仍在本支部参加组织生活,流动党员的党费一般应由党员个人按照《党费收缴办法》的有关要求和比例按月缴纳,特殊情况可以托人代交、邮寄、预交或补交,但预交补交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六、流动党员外出前要向党支部说明外出原因、时间、地点或情况,党支部对外出党员的外出地点、外出原因、外出时间、联系电话、联系方式进行登记备案。七、党支部对外出党员进行行前教育,要求外出党员外出期间必须自觉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每季度至少一次以书面或电话等形式向自己组织关系的所在党组织联系,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
八、外出党员要严格参加所在党组织的党的组织生活,而且要经常与原单位党支部保持联系,定期汇报情况。对没有正当理由的,连续六个月不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工作,不与党支部保持联系或不交党费的党员,要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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