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的相关规定,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主要有:
(1)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但是,承包期内, 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
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 和草地。
(2)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但是,承包期内, 因
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
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 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承包合同中约
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3)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 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
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 收回其原承包地。
(4)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 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
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 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5)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 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6)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 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