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没有按照条列比例
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确实是很低的,毕竟缴费便宜。
宣城市宣州区2008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第五章 医疗费用补偿办法
第十九条 为提高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和兼顾农民的受益面,我区2008年新农合基金分为统筹帐户和家庭帐户。 统筹基金补偿范围包括住院费用补偿、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住院分娩定额补偿等。家庭账户基金用于门诊费用补偿,参合农民每人每年从新农合基金中提取5元纳入家庭账户,家庭账户可以年度滚存和继承,但不能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 统筹帐户和家庭帐户基金分别结算,分开管理,互不挤占。
第二十条 住院费用补偿:
(一)起付标准:乡镇级医疗机构100元,市区级医疗机构(含城...全部
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确实是很低的,毕竟缴费便宜。
宣城市宣州区2008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第五章 医疗费用补偿办法
第十九条 为提高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和兼顾农民的受益面,我区2008年新农合基金分为统筹帐户和家庭帐户。
统筹基金补偿范围包括住院费用补偿、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住院分娩定额补偿等。家庭账户基金用于门诊费用补偿,参合农民每人每年从新农合基金中提取5元纳入家庭账户,家庭账户可以年度滚存和继承,但不能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
统筹帐户和家庭帐户基金分别结算,分开管理,互不挤占。
第二十条 住院费用补偿:
(一)起付标准:乡镇级医疗机构100元,市区级医疗机构(含城区民营医疗机构)200元,市区外医疗机构500元。
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住院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按规定比例予以补偿。补偿比例见下表:
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比例表
就诊医疗机构
乡镇级卫生院 市、区级医院 市外医院
起付线 100元 200元 500元
补偿比例 60% 50% 35%
(二)五保户住院费用补偿的起付标准实行零起付。
(三)一年内因同一种疾病多次住院起付线只算一次且就高不就低。
(四)参合者年度累计住院费用最高补偿为2。5万元。
(五)住院费用先由个人支付,治疗结束时办理补偿手续。
(六)当年没有动用合作医疗基金的参合农民,其家庭成员确定一人享受一次常规性体检,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筹资时未出生且未随父母一起参加新农合的新生儿,因孕产妇合并症、并发症引起的疾病住院后,在产后30天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八)住院费用实际补偿比例低于住院总费用20%的,一律按20%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慢性病申报的确认及费用补偿:
经宣城市宣州区新农合专家委员会鉴定确认的慢性病患者,持《宣州区新农合慢性病就诊证》,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区外一级以上公办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或在经区合管办批准的定点药店购药所发生的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医药费用,可享受补偿,补偿比例为20%,每人年度累计补偿最高为2000元。
本方案所称慢性病系指:⑴2级以上高血压病(含2级);⑵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⑶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⑷失代偿期肝硬化;⑸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⑹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⑺精神病维持治疗;⑻晚期血吸虫病并肝功能损害;⑼结核病;⑽ 肿瘤放化疗 ;⑾血液或腹透析治疗。
⑿再生障碍性贫血;⒀系统性红斑狼疮;⒁血友病;⒂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其中⑽⑾⑿⒀⒁⒂疾病按住院补偿执行。
第二十二条 慢性病就诊证实行工作日内常年办理。具体要求按《宣城市宣州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申报确定及门诊医疗费用补偿办法(试行)》(宣州农合〔2007〕01号文件)施行。
第二十三条 慢性病患者住院费用补偿比例参照第二十条执行。
第二十四条 住院分娩定额补偿:
参加新农合的妇女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区外一级以上公办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享受定额补偿,补偿标准为每人200元,家庭分娩、未办理结婚登记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分娩不属于补偿范围。
复杂产科产生较高费用的,除每位产妇补偿200元外,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费用在乡镇卫生院超过1800元的,本城区医院超过2500元的,其他医院超过3000元的,超出部分参照第二十条执行,给予住院补偿。
第二十五条 住院费用补偿范围:
(一)参合人员住院期间发生的《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试行)(皖卫农[2005]17号)中的药品费用以及手术费、材料费、住院费、治疗费、化验费、检查费、手术期间或有明确输血指征的输血费用等。
(二)不在《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内,但经区合管中心批准属于补偿范围的用药。
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补偿范围:
(一)《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试行)》(皖卫农[2005]17号)以外的药品费用,不含第二十五条(二)。
(二)未经批准,擅自转诊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在外务工或外出期间因病住院未办理备案手续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
(三)《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试行)》(皖卫农[2006]128号)规定的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
1、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远程诊疗费、家庭病床费
等。
(2)自请特别护理费、优质优先等特需医疗服务费以
及点名手术附加费等。
(3)病历工本费,疾病证明书费、微机查询费与管理
费、各种帐单工本费、磁卡费等。
2、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项目。
如雀斑、粉刺、疣、痤疮、祛斑、色素沉着与脱发(含斑秃)、白发、脱痣、穿耳、鞍鼻、按摩美容等项目。
(2)各种非功能型整容、矫形手术和生理缺陷治疗等。如重睑术、隆乳术、割狐臭、矫治口吃、矫斜眼、屈光不正、视力矫正等手术项目。
(3)糖尿病决策支持系统、睡眠呼吸监测系统、微量元素检测、骨密度测定、人体信息诊断、电脑选择最佳妊娠期、胎儿性别与胎儿发育检查等诊疗项目。
(4)各种减肥、增胖、增高、健美、戒烟的诊疗项目。
(5)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除住院分娩)等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普治、婚前体检、旅游体检、职业体检、出境体检等。
(6)各种医疗咨询(包括心理咨询、健康咨询、饮食咨询、疾病咨询)、各种预测(包括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各种鉴定(司法鉴定、工伤鉴定、医疗鉴定、亲子鉴定)、健康指导等项目。
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眼、义齿、义肢、助听器、健脑器、皮(钢)背心、钢围腰、钢头颈、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拐杖、轮椅(残疾车)、畸形鞋垫、药枕、药垫、热敷袋、压脉带、输液网、提睾带、疝气带、护膝带、人工肛袋等器具。
(3)各种家用检查检测仪(器)、治疗仪(器)、理疗仪(器)、按摩器和磁疗用品等治疗器械。
(4)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人类器官源或组织源以及获取器官源、组织源的相关手术等。
(2)除肝脏、肾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造血干细胞(骨髓、脐血)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前列腺增生微波(射频)治疗、氦氖激光血管内照射(血疗)、麻醉手术后镇痛新技术(止痛床)、内镜逆行阑尾造影术等诊疗项目。
(4)镶牙、种植牙、洁牙、牙列不整矫治、黄黑牙、牙缺损、色斑牙、烤磁牙等诊疗项目。
(5)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催眠疗法、磁疗法、水吧疗法、氧吧疗法、体位疗法、心理治疗法与暗示疗法(精神病人除外)、食疗法、保健性营养疗法等辅助治疗项目。
(6)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7)各地科研、教学、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8)各种微波、频谱、远红外等辅助治疗项目。
5、其他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
(1)因打架、斗殴、酗酒、自伤、自残、自杀、戒毒、性传播疾病引发的诊疗项目。
(2)出国以及出境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3)不遵医嘱拒不出院以及挂床住院发生的诊疗医药费用。
(4)未纳入物价政策管理的诊疗项目。
(5)属于他方责任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的诊疗项目。
6、不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
(1)就(转)诊交通费。
(2)空调费、取暖费、电视费、电话费、电炉费、电冰箱费、食品保温费和损坏公物赔偿以及水、电、气等费。
(3)陪护费、护工费、洗澡费、药浴费、理发费、洗涤费等。
(4)门诊煎药费、中药加工费。
(5)文娱活动费、报刊杂志费、健身活动费。
(6)非治疗性膳食费。
(7)鲜花与插花费。
(8)卫生餐具、脸盆、口杯、卫生纸、床单、枕套、扫床巾、尿布等一次性物品的费用。
(9)肥皂水、垃圾袋、灭蚊药器等生活用品的费用。
(10)医疗机构自行提高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标准的费用或自定的收费项目。
第二十七条 下列情况属于部分补偿范围:
《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皖卫农[2006]128号)所规定的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γ-刀、X-刀、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彩色B超、脑地形图等大型医疗仪器进行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项目。
3、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治疗项目。
2、心脏起博器、人工瓣膜、人工关节、人工晶体、各种支架、各种吻合器、各种导管、埋植式给药装置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及安装或放置手术项目。
3、心脏搭桥、心导管球囊扩张、心脏射频消融等手术项目。
4、冠状动脉造影、心脏激光打孔术、肿瘤生物治疗中的T淋巴细胞回输法、肿瘤热疗法等诊疗项目。
本条以上每计量单位费用小于等于150元的,按实际发生费用进入补偿,超过150元的超出部分按40%进入补偿。
(三)除第二十六条(三)5(1)、(5)外的其他伤害引发的医疗费用按第二十条规定所得最后补偿的70%予以补偿,但凡参与抗洪、抢险、救灾伤害和见义勇引发的医疗费用按第二十条规定予以补偿。
第六章 医疗费用补偿程序
第二十八条 参合农民以家庭帐户支付(含2007年结转)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在《家庭帐户卡》上核销,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填写《门诊医疗费用结算表》,并附处方(定点医疗机构需使用专用处方)和正式发票,每月到区合管中心结算一次。
第二十九条 参合农民在本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和住院分娩费用采取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方式补偿,参合农民出院手续办理结束后,凭《就诊证》、08年缴费收据原件、有效身份证明(指身份证或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出院小结、专用处方或费用清单、费用发票到医疗机构合作医疗费用结算窗口办理补偿手续,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并及时兑现补偿金。
凡参合农民因外伤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兑现补偿时须提供详实的受伤情况说明,并经村、乡镇(办事处)两级组织证明;数额较大的医疗费用,还须经定点医疗机构或合管中心核查后方可实施补偿。
第三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出院参合对象的补偿材料报区合管中心,区合管中心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无误后,于次月将审核结果通报定点医疗机构并拨付补偿金。
第三十一条 经区合管中心审核,对不符合新农合政策规定的补偿费用,区合管中心不予支付,该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对补偿不足的费用,其差额部分由区合管中心直接转到乡镇街道办事处合管站,由合管站负责兑现给参合对象。
第三十二条 区合管中心在拨付医疗机构补偿金时,先按应拨补偿金总额的90%拨付,预留10%作为管理保证金,年终根据考核情况拨付。
第三十三条 参合人员临时外出急诊住院,须在入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区合管中心申请备案(备案电话0563-2829817、2829335)。
费用先由个人支付,治疗终结时,出具有效身份证明、《就诊证》、08年缴费收据原件、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发票和清单等相关住院材料以及外出或急诊证明材料,到区合管中心办理补偿手续。
第三十四条 外出务工(居住)人员,在当地一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住院的,须在入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区合管中心申请备案(备案电话0563-2829817、2829335),费用先由个人支付,治疗终结时,出具有效身份证明、《就诊证》、08年缴费收据原件、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发票和清单等相关住院材料以及外出务工或居住证明,到区合管中心办理补偿手续。
第三十五条 慢性病门诊费用先由个人支付,发生费用后凭有效身份证明、《慢性病就诊证》、《就诊证》、08年缴费收据原件、处方或清单、医疗费用发票等材料,于每年7月1日—15日(工作日内)12月1日—15日(工作日内)到区合管中心办理补偿手续。
详细参见《宣城市宣州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申报确定及门诊医疗费用补偿办法(试行)》(宣区农合[2007]01号文件)。
第三十六条 补偿对象领取补偿金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就诊证》、08年缴费收据原件,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仅限其直系亲属或委托村协管员办理,代办时还须提供代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