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司法机关经历了怎样的演
中国古代的司法机关在西周时期有了明确的从事司法审判的司寇,在此之前的夏商时期只是有了监狱这种司法执行机关,到西周时古代的司法机关基本形成。秦朝建立后,中 央司法机关是廷尉府,最高司法官是廷尉。 秦地方的司法机关由郡守和县令兼任。疑难案件上报中央,一般的则自己处理。秦朝的司法机关体制奠定了以后中国历代王朝司法机关的基础。御史、提督辽东军务、总督两广军务、吏部尚 书等职,任内刚明廉直。汉朝基本继承了秦朝的制度,包括司法体制,汉朝中央的司法机关仍然是廷尉,地方则与秦朝相同。 但汉武帝之后,王权逐渐加强,出现了尚书台这种中枢组织,从而侵夺了廷尉的司法权。汉朝时皇权对司法权的控制进一步加强。到了...全部
中国古代的司法机关在西周时期有了明确的从事司法审判的司寇,在此之前的夏商时期只是有了监狱这种司法执行机关,到西周时古代的司法机关基本形成。秦朝建立后,中 央司法机关是廷尉府,最高司法官是廷尉。
秦地方的司法机关由郡守和县令兼任。疑难案件上报中央,一般的则自己处理。秦朝的司法机关体制奠定了以后中国历代王朝司法机关的基础。御史、提督辽东军务、总督两广军务、吏部尚 书等职,任内刚明廉直。汉朝基本继承了秦朝的制度,包括司法体制,汉朝中央的司法机关仍然是廷尉,地方则与秦朝相同。
但汉武帝之后,王权逐渐加强,出现了尚书台这种中枢组织,从而侵夺了廷尉的司法权。汉朝时皇权对司法权的控制进一步加强。到了三国两晋南北朝,除了基本继承汉朝司法制度外,也有了一些发展。北齐将廷尉改称大理寺,下属官员也增多了,扩大了司法机关的规模。
更重要的一点是,死刑的复核权收归了皇帝,这是古代司法制度的一大变化。在隋唐时期,古代的司法制度基本成熟、制度化。隋唐的司法机关是三个: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宋朝的司法机关也是继承了唐朝的体制,但也有些变化,如宋太宗时期设置了审刑院,侵夺了大理寺和刑部的部分职权,到神宗时撤销,职权又分归大理寺和刑部。
宋朝还规定地方司法官必须亲自审理案件,否则处以徒二年的刑罚。从这以后,一直到明清时期,八百多年的时间里,州(府)县官员都要亲自审判案件。元朝在继承前朝的体制基础上,也有变化,在保留刑部和御史台的同时,设置大宗正府来代替大理寺。
蒙古人享受了很多的司法特权。明清时期也是以三法司为主要司法机关。但是其职权发生了变化,大理寺的审判权归了刑部,而刑部的复核权则给了大理寺,御史台改名为都察院。明朝的特务组织如锦衣卫、东厂、西厂也都有司法审判权,甚至还凌驾于普通三法司之上,直接受皇帝管辖,自行审判、执行。
古代司法机关的发展变化,体现出皇权逐步加强的趋势,司法机关一直隶属于行政,最终隶属于皇帝,说明了司法仅仅是君主专制的一种工具,司法的独立是很难出现的。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