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用期被解雇,急~!!!!本
解决公司在试用期即将结束前辞退你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以及《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的规定,你于2007年12月25号在该企业上班后,公司并没有按规定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却...全部
解决公司在试用期即将结束前辞退你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以及《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的规定,你于2007年12月25号在该企业上班后,公司并没有按规定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却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的做法,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
2、公司于2008年3月10号通知3月13号辞退你的理由是你的设计不适合企业单位的风格,从表面上看是在行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赋予的“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权力,但却忽视了最根本的一条,即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按照你的说法,在试用期的近三个月内公司一直都使用你的设计,则公司的辞退理由同样不能成立。
3、从上一月度的工资在次月的15日发放分析,该公司的工作月度应为每月的1——30(或31)日,工资发放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进入2008年度,公司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的规定,立即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但由于公司始终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则2008年度的工资,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计发。
4、基于以上分析,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能否要求该企业在3月15号一次性发放工资.而且要求企业给与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5、以公司约定的三个月试用期为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应不少于三年。
那么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规定,你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赔偿金。
6、经济补偿的支付,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的规定执行。由此引发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你可以按照《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的规定,向公司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为你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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