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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书

请问江西的教师资格证书什么时间报名和考试考的书都是由教育局发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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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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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05年全省开展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 稿源:江西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5-06-09 10:49:00。0 各市、县(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各中等专业学校: 为了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江西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精神,2005年我省继续开展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的分类 教师资格分为7类: 1、幼儿园教师资格; 2、小学教师资格; 3、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为“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4、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5、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6、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统称为“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7、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申报教师资格认定者应具备的条件 (一)身份条件 申报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并且在2005年6月30日之前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者。
   (二)思想品德条件 申报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应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在考核认定中,应把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作为对申报教师资格人员的必备条件,坚持思想政治条件和业务条件并重,加强对申报人员思想素质、职业道德和工作表现的考核。 已在学校任职且尚未取得教师资格的,有歧视学生、体罚学生、侮辱学生、品行不良,在招生中收取招生中介费、扣压学生录取通知书、违规组织学生补课、擅自开办复读班、剽窃他人教育教学成果等行为的,不得受理其教师资格认定的申请。
     (三)学历条件 申报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以下相应的学历: 1、申报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报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报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报认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报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6、申报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学历。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申报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相应层次教育学和心理学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以下申报者免予补修相应教育层次的教育学和心理学课程:已取得高等学校教育专业类硕士学位者,通过国家自学考试途径学习过教育学和心理学并取得相应层次单科合格证书者,在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参加过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颁发的《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者。
     申报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应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各级党校和军队院校学历能否视同为相应国民教育学历,仍按原国家教委成人教育司教成司[1995]50号文件规定执行。
  国外院校学历等同于国内何种层次学历,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将学历证书原件报送省教育厅汇总后,统一上报教育部学籍管理部门确定。   (四)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应经过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并合格。
  师范教育类毕业者,如在学习期间按照教学计划安排参加过教育教学实践,则可免于相应层次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如缺少教育教学环节,则应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 2、应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水平,其中申报语文和对外汉语学科教师资格者,应当不低于二级甲等标准的普通话水平。
    1953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者,可以免于普通话等级测试; 3、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史和绝症,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并经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民医院体检合格。
   具有博士学位以及经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的高等学校组织评定了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一律不能比照)的申报教师资格者,只需第(一)、(二)、(三)和(四)中的第(3)所规定的相应条件。
     (五)对下列人员,暂不受理其教师资格认定的申请: 1、受过拘留及以上刑事处罚者; 2、受过党内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尚未撤销者; 3、同一申报人在同一年度要求申报两类及以上教师资格者; 4、社会上要求申报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 5、高等学校非拟聘教师职务人员又要求申报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指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以及借用或者聘请到学校从事教学工作人员)。
     三、认定机构和认定权限 1、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并对本地申报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进行审查后上报本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 2、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3、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按《江西省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办法》(赣教人字[2002]5号颁发)的规定,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成立相应的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分别负责对申报相应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测试。
   四、申报程序 申报认定教师资格,按照“属地化”的原则进行。   (一)申报教师资格者携带身份证明(国家正式干部职工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者人事档案挂靠所在地人才交流机构负责提供;非国家正式干部职工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提供;2005年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由其学校学生管理或者毕业生就业部门负责提供),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领取《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有关材料。
     户籍不在当地而人事档案挂靠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者,可向人才交流中心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单位所在地者,均应回到户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非师范教育类毕业且不符合免修教育学和心理学条件者,在申报认定教师资格时,还应当报名参加补修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和心理学课程并通过省教育厅组织的考试。   (二)在申报期内,须提供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本人填写一式两份); 2、《申报教师资格者思想品德鉴定表》(一式一份。
  国家正式干部职工由其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档案挂靠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负责填写;非国家正式干部职工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填写;2005年高、中等学校毕业生由学校学生管理或毕业生就业部门负责填写); 3、身份证和学历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一份); 4、近期小两寸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六张;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及教育学和心理学单科合格证书或《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6、师范教育类毕业者在校学习期间的学籍管理和教育教学实践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由所在单位或档案管理单位人事部门负责提供并加盖公章)。
     2005年江西省普通高校、中专毕业的申报者,可到所在学校学生管理或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申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并提供规定的有关材料。学校学生管理或毕业生就业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将本校毕业生的有关申报材料提供给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办理申报手续。
   申报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规定的有关材料。   五、认定程序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分别按照以下程序及要求,受理并认定申报者相应的教师资格: 1、向社会公布申报认定教师资格的有关政策与要求、受理申请的时间与地点、需要提供的证件与材料等; 2、受理申报者的申请,并验收有关证件及材料。
  如证件及材料不符合规定,应当一次性告之申报者在限期之内完备; 3、对申报者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确定申报者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省教育厅委托高等学校受理本校教师资格的申报,并负责审查申报材料; 4、组织对经初审合格的申报者进行体检,以及未取得相应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申报者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并确定申报者体检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结果。
    体检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的规定和要求,仍按《江西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者普通话水平测试办法》和《江西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者体检办法》(赣教人字[2002]5号)执行。 对申报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的体检工作,省教育厅委托其所在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 5、组织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且不符合免修条件的申报者进行补修教育学和心理学课程并考试。
    2005年全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需要补修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的统一参加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在5月份安排的考试,考试具体时间见省自考办的有关安排; 6、组织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体检、普通话水平测试和教育学和心理学考试合格的申报者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提出专家审查意见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的规定和要求,仍按省教育厅《关于2003年全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有关问题的通知》(赣教人字[2003]35号)执行; 对申报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工作,省教育厅委托其所在学校组织; 7、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报者申请终止(在所有申报材料完备的情况下)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之内,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报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以适当方式及时通知申报人,有条件的地方要通过报刊、电台、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申报者所在学校,按照规定的时间与要求将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统一认定; 8、组织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对符合条件者,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办理认定手续并颁发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教师资格证书》,将一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存入本人档案,另一份《教师认定申请表》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 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证书》,由高等学校报省教育厅统一编号后予以核发。
    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的《教师资格证书》,由市、县(区)教育局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统一编号后予以核发。《教师资格证书》的编号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编号必须一致,编号的格式和要求,除年度代码改用当年度代码之外,其他代码仍按以往规定编写。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加盖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公章后生效。   六、时间安排 2005年全省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各个阶段工作的时间安排是: 1、组织宣传阶段:4月上旬——4月中旬; 2、受理申请与资格审查阶段:4月下旬——5月中旬; 3、体检与普通话测试阶段:5月中旬——5月下旬; 4、考试阶段(教育学、心理学):5月14日; 5、教育教学能力测试阶段:6月上旬—— 6月下旬; 6、认定与发证阶段:7月上旬——7月下旬; 7、建立信息阶段:8月上旬—— 9月上旬。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通知要求,在全省统一规定的时间之内,对本地教师资格认定的每一环节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请各设区市教育局将工作方案报省教育厅师范处备案。
   认定工作结束后请认真总结,及时写出总结报告,并上报省教育厅师范处。  认定教师的名单由师范处统一在《江西教育网》上公布。 七、其他问题 1、教师资格的适用范围、教师资格的丧失与撤消、教师资格证书管理等问题,均按《江西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赣教人字[2002]1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2、教师资格认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按照省教育厅《关于转发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对我省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赣教计字[2003]185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3、做好教师资格证书的征订工作。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收费和教师资格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教人厅[2002]3号)精神,各设区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把所需教师资格证书数量务必于2005年6月15日前直接上报省教育厅师范教育处,证书工本费汇总后汇入:江西省财政厅国库处,账号:315201040000873,开户行:农行南昌市广场分理处;须注明执收单位:江西省教育厅,单位代码:4271800022,收费项目代码:13191;以便全省统一向教育部征订。
    同时按文件要求,将上缴省里的认定费一并汇入以上账号;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对资格证书征订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见赣教计字[2003]185号文件),不得借机搭车乱收费。
  请各设区市教育局明确一位负责该项工作的责任人,并上报省教育厅师范处; 4、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影响大、政策性强的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广泛深入的宣传工作,推动尊师重教的社会风气形成,扩大师资的来源,吸引更多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员申报教师资格,促进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认定条件和程序认定教师资格。严禁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任意补充条件,借机乱收费。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教育厅师范教育处联系。
   附件:一、《江西省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名册》(略) 二、《教师资格认定申报表》(略) 三、《申报认定教师资格者思想品德鉴定表》(略) 四、《申报认定教师资格者体检表》(略) 五、《申报认定教师资格者普通话水平测试表》(略) 六、《申报认定教师资格者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结果汇总表》(略)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主题词:教师 资格认定 通知 抄报:教育部,省委、省人民政府、王君副书记、 赵智勇副省长。
     抄送:委厅各领导,委厅机关各部、处、室,厅直属各单位, 有关新闻单位。 江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5年3月30日印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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