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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校收取重修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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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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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这么一段: 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各地不得出台新的收费项目,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如“转专业费”、“赞助费”、“扩招费”、“定向费”、“跨地区建设费”、“专升本费”、“假期住宿费”、“补考费”、“重修费”、“高考录取通知书邮寄费”、“本科生录取费”、“学位申请费”、“答辩费”、“论文印制费”、“旁听费”、“注册费”、“点招费”、“建校费”以及押金、保证金和各类证、卡工本费等;毕业生违反协议,未到协议单位就业的,不得由学校向毕业学生收取“违约金”;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捐款。
     这其中就包括禁止收取“重修费” 但是改按学分制收费须按规定程序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学费标准不得高于按学年制收费的总额。实行学分制后,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学生当年所交纳的学费可根据选取学分所需的费用收取。
  改按学分制收费后,高等学校可以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收取学费,学费标准不得超过原来学习该门课程的费用标准,要保证学生能够按时、按质完成重新学习的课程,严禁只收费、不教学。  不得以改按学分制为名,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及出台除学费外的其他收费项目,如“注册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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