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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公司后在一定时期内不得从事同类行业

记得在毕业的时候,有师兄曾告诉我不要到某某大型国有集团公司工作,理由之一就是万一你中途辞职或者是合同到期,那么按照你当初的合同规定,将在三年内不得在本行业内或者是与本行业相近的行业内从业。 那么,我想知道,这种规定是否符合劳动法?比如我的专业本来就是化工机械的,难道如果我离开了这个公司,我就不得从事化工机械类的工作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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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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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已对在职竞业禁止的合法性予以确认。但对于离职竞业禁止,我国法律上并无规定,只散见于部门行政规章中。 劳动部在《关于企业员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在中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不超过3年),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员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单位可与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约定竞业禁止。凡有这种约定的,用人单位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人员有足够证据证明该单位未执行国家有关科技人员的政策,受到显失公平待遇以及单位违反竞业禁止条款,不支付或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禁止条款自行终止。  竞业禁止期限不得超过3年。
   在地方立法上,深圳、珠海特区先后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和《珠海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对竞业禁止问题作出了规定。 。

2006-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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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内容合法公平才生效,竞业禁止,也是这样,一方面劳动者要担义务,另一方面,用人单位要给补偿。

2006-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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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指的是竞业限制,又叫“竞业禁止”。简单地说,是指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增加竞业限制条款,并不违法。
    国家科委1997年颁布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单位可以在劳动聘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与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禁止条款,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凡有这种约定的单位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竞业禁止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竞业禁止条款一般应当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的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办法、违约责任等内容。
  ”“本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用的,竞业禁止条款自行终止”。   因此,如果公司只跟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而没有支付相应补偿费的话,就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限制协议无效。
   。

2006-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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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种规定是合法的,当然,前提是要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 2。另外,签订这种合同,既然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就要给劳动者相应的补偿,否则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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