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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标准分”为68分,
作者: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颁布日期:2005-6-29
执行日期:2005-6-29
一、基本要素分
(一)毕业生个人要素
1、最高学历
博士 30分
硕士 24分
本科 20分
专科 5分
2、毕业学校:
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与列入“211工程”的上海高校(见附件1) 15分
其它“211工程”院校、中央直属研究生培养单位以及上海科研院校(见附件2) 10分
其他高校及科研院所 5分
3、学习成绩分级
按照毕业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专业(班级)综合排名对其等级进行评定:
一级(成绩综合排...全部
2006年“标准分”为68分,
作者: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颁布日期:2005-6-29
执行日期:2005-6-29
一、基本要素分
(一)毕业生个人要素
1、最高学历
博士 30分
硕士 24分
本科 20分
专科 5分
2、毕业学校:
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与列入“211工程”的上海高校(见附件1) 15分
其它“211工程”院校、中央直属研究生培养单位以及上海科研院校(见附件2) 10分
其他高校及科研院所 5分
3、学习成绩分级
按照毕业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专业(班级)综合排名对其等级进行评定:
一级(成绩综合排名前25%) 8分
二级(成绩综合排名26%-50%) 6分
三级(成绩综合排名51%-75%) 4分
四级(成绩综合排名76%-100%) 2分
4、外语水平
通过CET-6级或专业英语八级 8分
通过CET-4级或专业英语四级 7分
外语类、艺术类或体育类专业外语课程合格 7分
5、计算机水平
毕业研究生 7分
理科类计算机高级水平或免予此项要求的专业 7分
文科类专业计算机中级水平 7分
理科类专业计算机中级水平 6分
文科类专业计算机初级水平 6分
艺术、体育类专业相关课程合格 6分
6、奖励表彰项
⑴“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
经认定的国家级 10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 5分
学校级(每次1分,不超过2分) 2分
⑵国际性或全国性比赛(含地方赛区)获奖证书(奖项包括: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全国大学生“挑战杯”赛):
①经认定的国际性比赛或上述全国性比赛奖项:
一等奖(第一名、金奖) 10分
二等奖(第二名、银奖) 9分
三等奖(第三名、铜奖) 8分
②上述全国性比赛地方赛区奖项:
一等奖(第一名、金奖) 5分
二等奖(第二名、银奖) 4分
三等奖(第三名、铜奖) 3分
(注:1、以上奖励表彰仅限在高校最高学历就读期间所获奖励表彰;2、同类奖励取最高分;3、⑴类奖励和⑵类奖励可以累加,但最高分不超过15分。
)
(二)单位要素分
单位信誉度良好,初次合同期1年(含)以上 5分
二、导向要素分
(一)专业导向
凡是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紧缺的专业(见附件3) 3分
(二)地区导向
地处崇明县、南汇区、金山区和奉贤区的用人单位 2分
地处外环线以外非上述地区的用人单位 1分
三、附加要素分
(一)拥有或已申请发明专利
1、拥有专利证书:
拥有发明专利证书 5分
拥有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3分
拥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3分
2、已申请专利证书的:
申请发明专利证书 1分
(二)自主创业
1、毕业生创办企业的:
毕业生担任企业法人的 5分
毕业生担任企业股东、董事的 2分
2、毕业生申请科技创业基金的:
进入科技创业孵化基地担任领头人 5分
与其共同申请创业基金的团组成员 2分
(三)其他
被本市各级和中央驻沪党政机关录用为公务员的 20分
被本市远郊地区中小学录用为教师的 20分
被本市远郊地区医疗机构录用为医务人员的 20分
(注:上述机构的具体名单,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四、标准分
标准分为非上海生源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户籍的基本资格分。
进沪就业的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其各项要素累积分值高于标准分的,可办理上海市户籍;低于标准分的,办理人才引进《上海市居住证》。标准分由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
附件:1、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以及列入“211工程”的上海高校名单
2、其它列入“211工程”院校、上海高校、中央直属和上海市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
3、导向专业名单
附件1:
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以及列入“211工程”的上海高校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吉林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四川大学、重庆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兰州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东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大学、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
附件2:
其它列入“211工程”院校、上海高校、中央直属和上海市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北方交通大学、北京工业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邮电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林业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央音乐学院、东北师范大学、东北农业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河海大学、江南大学、南京农业大学、中国药科大学、石油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理工大学、西南交通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大学、北京化工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天津医科大学、河北工业大学、太原理工大学、内蒙古大学、辽宁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延边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苏州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安徽大学、福州大学、南昌大学、郑州大学、湖南师范大学、暨南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广西大学、四川农业大学、云南大学、西北大学、新疆大学、第四军医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第二军医大学
上海理工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上海音乐学院、上海戏剧学院、上海体育学院、东政法学院、上海水产大学、上海电力学院、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师范大学、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上海金融学院、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上海电机学院、上海商学院、上海政法学院、上海杉达学院
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华东计算技术研究所、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上海材料研究所、上海船舶电子设备研究所、上海船舶设备研究所、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上海船用柴油机研究所、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所、上海飞机研究所、上海国际问题研究所、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上海化工研究院、上海内燃机研究所、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上海市计算技术研究所、上海香料研究所、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中共上海市委党校、中国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电信科学技术第一研究所
附件3:
导向专业名单(略)。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