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处理法治实践中普遍与特殊
法治实践中的普遍性要求与特殊性要求之间,通 常具有一定的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的矛盾,是 法治与生倶来的内在矛盾。这是因为,法律通常是以 社会一般性情况和普遍性要求为背景的,并且也针对全体社会成员普遍性地适用,这就很难照顾到社会生 活中的特殊情况或特例。 在此情况下,强调法律的普 遍性,可能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失之公正,而过于注 重特殊性,又势必会损伤法律普遍的公正性。所以, 相对而言,法治或法律手段更适合于同质性较强、社 会关系较为简单的社会或场合。 然而,现代社会生 活,特别是现代社会的发展不可能满足或照顾法治的 这种特性与要求,法治实践必须面对并且必须正确处 理普遍与特殊关系,...全部
法治实践中的普遍性要求与特殊性要求之间,通 常具有一定的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的矛盾,是 法治与生倶来的内在矛盾。这是因为,法律通常是以 社会一般性情况和普遍性要求为背景的,并且也针对全体社会成员普遍性地适用,这就很难照顾到社会生 活中的特殊情况或特例。
在此情况下,强调法律的普 遍性,可能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失之公正,而过于注 重特殊性,又势必会损伤法律普遍的公正性。所以, 相对而言,法治或法律手段更适合于同质性较强、社 会关系较为简单的社会或场合。
然而,现代社会生 活,特别是现代社会的发展不可能满足或照顾法治的 这种特性与要求,法治实践必须面对并且必须正确处 理普遍与特殊关系,只有处理好这一关系,才能更好 地实现法治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
在我国现阶段,正确处理普遍与特殊关系的问 题,实现法治的公平正义,显得尤为重要。这主要是 因为,我国社会及社会发展状况使法治面临的这种普 遍性与特殊性的矛盾进一步放大。我国社会发展很不 平衡,城乡间、区域间、社会成员间存在着较大的发 展差距。
这种不平衡和差距进一步凸显了我国法律及 其适用中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矛盾。不仅如此,由于 城乡间、区域间、社会成员间的这种差距在一定程度 上是因为经济发展失衡、社会建设滞后、社会管理不 够完善所造成的,也就是说,这种差距已经反映出社 会公平正义方面存在的现实缺陷,因而,如果不能很 好地处理法律及其适用中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 既可能固化甚而放大社会公平正义所存在的问题,也可能影响法律的统一性,影响法律适用的效果,进而 损伤法治的公平正义性。
在我国现阶段,处理法律普遍性与特殊性关系的 核心就在于协调好法律的普遍性与社会发展不平衡性 这一矛盾。
第一,必须立足我国国情,充分认识协调法律的 普遍性与我国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这对矛盾对于实现 公平正义的重要意义。
一方面,维护法律的普遍性是 在全社会实现统一的公平正义的需要。在现代法治社 会,尤其是以制定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成文法国家, 全社会的公平正义框架主要是由国家法律体系构筑 的,因此只有具有普遍性的法律,才能为全社会提供 一个统一的公平正义框架,只有在全社会平等地执行 和适用这套具有普遍性的法律规范才能保证全体社会 成员获得平等的法律对待。
但在另一方面,根据社会 发展不平衡性采取合理的区别化处理方案,也是实现 公平正义的客观需要。从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看,不 同社会成员在生存、生活和发展所必需的知识、能 力、机会、空间等各种资源的获取和运用方面,存在 着较大的差异。
一般来说,那些处于西部地区或农村 地区,归属于农民、工人及相近阶层或群体的社会成 员,往往都处于相对弱势。如果立法、执法和司法等 各项法治实践中,对这些处于弱势的困难群体或成员不依法给予相应的倾斜性保护,势必不能体现实质公 平正义的精神。
第二,必须在法治实践的各个环节,选择恰当的 方式,妥善处理法律的普遍性与我国社会发展的不平 衡性之间的矛盾,推进公平正义理念的落实。总体上 说,我国法治实践在此方面应该保持的基本取向是: 在社会发展不平衡的条件下,为克服弱势境遇对社会 成员获得公平正义可能形成的障碍,对那些特殊困难 群体或成员作出必要的区别化对待,特别是为不发达 地区、困难群体或成员提供更多的发展机遇,给予更 为完善的法律保护,通过法律资源的合理配置,适度 矫正由自然或社会因素所造成的发展偏差,防止这种 偏差在形式公正的掩盖下进一步固化或扩大。
具体 说,主要包括下述几个方面:一是在立法环节,在法 律地位和法律权利的赋予方面,应该对特殊困难群体 或成员给予合理的区别性保护,同时,应该合理地缩 减特殊困难群体或成员的社会负担。二是在执法和司 法环节,应为特殊困难群体或成员提供行使权利或履 行义务所必要的援助或救助。
特别是应该进一步加强 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救助制度以及公益诉讼制度等方 面的制度建设,为弥补特殊困难群体或成员在行使法 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能力 欠缺提供制度化的保障。三是根据现实需要,结合法律宣传、普及和教育活动,为特殊困难群体或成员提 供必须的法律知识、文化和技能培训,提高他们在现 代法治社会的生存、生活和发展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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