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根据选举法第47条的规定,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的程序主要包括:
(1) 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原选区选民50人以 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原选区选民30人以 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 要求。 联名一般应是一人领衔提议,其他人附署签名。
“罢免要求”是选民在代表任期届满以前,要求解除自己选 出的代表职务的动议。它和推荐代表候选人不同,是对已经过 半数当选的代表的任职否定,要求严肃、谨慎。 因此,选民提出 罢免要求比推荐代表候选人的联名人数要高。联名提出罢免要 求是集体动议,不是分头倡议,因此,形式上一般应是一人领...全部
根据选举法第47条的规定,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的程序主要包括:
(1) 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原选区选民50人以 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原选区选民30人以 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 要求。
联名一般应是一人领衔提议,其他人附署签名。
“罢免要求”是选民在代表任期届满以前,要求解除自己选 出的代表职务的动议。它和推荐代表候选人不同,是对已经过 半数当选的代表的任职否定,要求严肃、谨慎。
因此,选民提出 罢免要求比推荐代表候选人的联名人数要高。联名提出罢免要 求是集体动议,不是分头倡议,因此,形式上一般应是一人领衔 提出,其他人附署签名,个人单独分别提出不能构成联名。罢免 要求还应当是书面的,即罢免对象、罢免理由、领衔人和附署人 的签名都应是文字的,口头提出不能成立,口头赞同也不能作为 联名。
提出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以便于选民鉴别和判断。 我国法律对罢免的理由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从理论上来讲,按 照列宁提出的“人民有权随时撤换由他选出的代表”这一思想, 不一定要犯了错误才能罢免,只要选民或者代表认为某些代表 不称职或者没有认真执行代表职务,就可以提出对其罢免。
实
践当中,一般来说,罢免理由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第一,代表违法 犯罪,如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触犯刑法、失职渎职等。第二,道 德和纪律方面的理由,如缺乏社会公德、道德品质败坏、作风不 正、损人利己、损公肥私或者道德水平不高等;纪律方面包括违 反党纪、各种工作纪律、代表纪律或者纪律性不强等。
第三,工 作不称职,既可以是本职工作,也可以是代表工作Q如代表本职 工作长期平平,甚至不符合一般标准,没有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没有积极履行代表职务,没有充分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丧失 代表作用等。
罢免要求除了写明罢免理由外,是否需要提供有 关材料?法律对此未作规定。如果有现存的材料,可以作为附 件提供,以增强其说服力。如果没有提供材料,也不影响罢免要 求的成立。
(2) 针对罢免要求提出的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 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申 辩是多方面的,包括罢免理由的事实根据、主观动机、罪错的客 观原因、危害后果的轻重、事后改正情况等。口头申辩在选民全 体会议或者小组会议上进行,书面申辩意见向所在的县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3)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收到罢免要求和书面申 辩意见后,应当将其印发给原选区选民。印发的形式有:一是印 发给全体选民,人手一份;二是以选民小组或家庭为单位印发, 相互传阅。
同时还应对罢免要求和申辩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必 要时应进行调查,了解事实真相,走访选民,征求意见。经过深 入调查和核实,如果罢免要求成立,应立即着手准备表决。如果 罢免要求确实由于误解和对情况不了解而提出,应向有关选民 把问题解释和说明清楚,由选民决定是否撤回。
为了保证表决 罢免要求的顺利进行,表决前应做好相关准备,如印制好表决 票、提前通知表决时间和地点、核对选区选民人数、确定监票人、 计票人等。
(4) 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 关负责人员主持。
有关负责人可以是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组成人员,也可以是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 构的有关负责人员。主持人员的职责主要是监督表决程序符合 法律规定,防止弄虚作假。表决的有关情况,如选区选民实有人 数、参加表决的人数、发出选票数、收回选票数、赞成、反对、弃权 票数等,应如实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
表 决对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要求,可以请乡级人民代表 大会主席协助。
(5) 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并须经原选区过半 数的选民通过。罢免代表案一律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不能 采用其他的表决方式,如举手表决、鼓掌表决等。
投票人在表决 时可以表示赞成、反对或弃权。如果罢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 原选区选民数发生了变化,如何计算选民数?在这种情况下,选 民半数应按罢免时选民人数计算。同时,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或乡、镇人民代表 大会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由常务委员会或主席团予以 公告。
4。 如何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罢免直接选举产 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其程序有共同之处,主要表现在:
(1) 罢免案应当联名提出,个人单独不能提出。
(2)罢免案应当 书面提出,不能口头提出。(3)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理由^ (4)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口头或者书面申辩。(5)罢免案的 表决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不同之处在于:(1)提出罢免案 的主体不同,前者是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或者代表联名提出,后者由原选区选民联名提出。
(2)联名人数的要求不同,前者要求全体代表的1/10以上联名才能提出, 是一个相对数;后者要求选民30人(乡级)或者50名(县级)以 上联名提出,是一个绝对数。(3)提请表决的主体不同,前者由 大会主席团或者主任会议提请表决;后者由谁提请选民表决,法 律没有规定,由于是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人主持罢 免,所以可以认为是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将罢免要求 提请选民表决。
(4)罢免表决的主体不同,前者由选举产生该 代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的全体会议进行罢免 表决,后者则是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持下,由原 选区的选民进行罢免表决。
具体而言,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 可以分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两种情况。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
(1)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 团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 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 理由。
(2) 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 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Q
(3) 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提出的对上一级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是否必须在本次会议上表决?地方组 织法第26条第5款规定,向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提出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会议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或 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根据这 一规定,如果情况复杂、不清楚,可以暂不交付表决,待调查清楚 后再决定。
(4) 罢免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并须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1)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 议或者常务委员会1/5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 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 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 生的代表,一般应限于“个别”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45条第3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 数通过,可以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个别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
”地方组织法第44条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中规定,“罢免个别代表% “个别”的 数量界限是多少?法律没有规定。个别应相对于总数来理解, 应根据具体情况严格把握。
(2)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 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 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
(3) 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 体会议表决。
(4) 罢免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并须经常务委 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以便及时解除该代表因担任代表职 务享有的各项权利,如出席会议、人身特殊保护、提案权等,重新 确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实有人数、会议有效的法定人数、半数 要求。
同时,代表职务被罢免的,所担任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或者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常务委 员会予以公告。
被罢免代表的代表资格自罢免决议通过时终止。对此,有 人有不同的看法,有的提出,只有当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作出终 止代表资格的决定后,代表资格才能终止。
这种看法是不准确 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所进行的资格审查只是程序性的,例 如,罢免程序合法与否等,其审查也只是为了解掌握代表的情况 和动态。因此,代表资格的终止,应当从罢免决议通过时生效。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