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伪证罪的犯罪表现有哪些?
律师伪证行为,是存在于我国《刑法》第306条之中。306条这样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1)毁灭证据、伪造证据,(2)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3)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由行为人直接毁灭、伪造证据。即由行为人本人亲自实施直接做出的作为或不作为之;
第二行为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即真正毁灭、伪造不是辩护人,而且其提供了便或通过某作为或不作为使他人实施了;
第三是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作伪证。 即通过自己行为影响到第三方实施了作为或不作为。
(一)辩护人亲自毁灭、伪造证...全部
律师伪证行为,是存在于我国《刑法》第306条之中。306条这样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1)毁灭证据、伪造证据,(2)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3)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由行为人直接毁灭、伪造证据。即由行为人本人亲自实施直接做出的作为或不作为之;
第二行为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即真正毁灭、伪造不是辩护人,而且其提供了便或通过某作为或不作为使他人实施了;
第三是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作伪证。
即通过自己行为影响到第三方实施了作为或不作为。
(一)辩护人亲自毁灭、伪造证据,这种可能性不大。
因为毁灭、伪造在具体的司法实践当中是相对较容易认定的,其行为也比较直观:“毁灭”就是将案件的证据将其消失或丧失证据的能力;“伪造”则是表现为将某种证据从无到有或从有到无的过程。
辩护人直接实施毁灭、伪造的可能性不大,在以往的律师涉案案例当中也相当少见。
(二)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是侦查阶段,辩护人履行辩护职责容易涉及。
“帮助”就是指在某种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将某种信息提供给他人、告之他人,或提供服务、力所能及的使某人达到某种目的或完成某项事情、任务等。
具体表现形式上主要是信息的不对称,从而使他人也获之而实现平衡,也尽其所能让他人完成某种事项。这样,就使得“帮助”与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提供咨询,和作为辩护人依法执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将信息提供给家属和在外的人,而外面的家属、旁人出现了毁灭、伪造证据的情况,或者串供。
(三)“引诱”两个字。这是真正让律师于不利局面蹲进大牢的源头问题所在。
“引诱”指是使用手段,使人模糊而做错事,共同义词包括诱导、劝导、诱惑、吸引等。具体表现形式,基本上指通过金钱财物行装物质性利益或者其他非物质加以引导、诱惑,并促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行为。
这里诱惑和诱导,其都是有一种“怂恿他人”做某项事情的行为,正因为如此,辩护律师为了履行辩护职责,在工作中就有一种“怂恿他人”做某项事情,引导性的特点。在司法实务当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家属、旁边的人,很大程序上都是缺少法律意识,对法律肯定没有律师作为专业人员懂的。
因此,作为辩护人的律师在履行职责时,利用自己的业务能力,肯定有给予某种帮助、说服、解答疑惑等执业行为。但这就正是我国《刑法》306条罪状所规定具备的“模糊性”特征。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