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步维艰的克隆人研究写篇论文15
克隆人的伦理道德问题及对策
克隆人对伦理学的冲击及挑战
克隆技术产生于二十世纪末期。1997年,爱丁堡罗斯林研究院以威尔穆特博士为领导的研究小组,成功地复制出了世界上第一头克隆羊“多莉”,在全世界掀起了轩然大波。 从此,克隆技术以不可遏制的势头发展,克隆人的出现似乎指日可待。然而,人们为克隆人的到来做好心理准备了吗?克隆人的出现会给人类伦理道德带来怎样的影响呢?
一、冲击
当前进行动物克隆的主要手段是细胞核移植技术,它的主要过程是:从母体A中取出一个细胞核,植入供体B的已经取出细胞核的一个卵细胞中,组成一个新的“人造受精卵”。 培养此“人造受精卵细胞”,使它进行细胞分裂,发育成胚胎C,...全部
克隆人的伦理道德问题及对策
克隆人对伦理学的冲击及挑战
克隆技术产生于二十世纪末期。1997年,爱丁堡罗斯林研究院以威尔穆特博士为领导的研究小组,成功地复制出了世界上第一头克隆羊“多莉”,在全世界掀起了轩然大波。
从此,克隆技术以不可遏制的势头发展,克隆人的出现似乎指日可待。然而,人们为克隆人的到来做好心理准备了吗?克隆人的出现会给人类伦理道德带来怎样的影响呢?
一、冲击
当前进行动物克隆的主要手段是细胞核移植技术,它的主要过程是:从母体A中取出一个细胞核,植入供体B的已经取出细胞核的一个卵细胞中,组成一个新的“人造受精卵”。
培养此“人造受精卵细胞”,使它进行细胞分裂,发育成胚胎C,如图所示:
细胞核
无细胞核的卵细胞
胚胎C
移植
A
B
胚胎形成后,若任其继续发育,即形成克隆人。
但现在的克隆技术一般是将胚胎作为器官备份,培养出所需要的器官以供医学所用。无论是作为克隆人之用,还是作为克隆器官之用,这一技术都将对人类伦理道德造成巨大的冲击。它违反了伦理学的三大基本原则:不伤害原则、自主原则和平等原则。
㈠克隆人违背了伦理学的不伤害原则
克隆技术伤害了被克隆者。被克隆的是另外一个个体,是与克隆的原体完全独立的另外一个行为主体,这个主体受到了伤害。因为从技术可能性看,我们无法预知对某一种基因进行干预性改变,生物体内自然的相互牵制的系统会发生何种连锁反应。
因而克隆技术很有可能导致大量的流产与残障婴儿。
就算科学技术取得了发展,也是从实验中获得改进的。而在克隆人研究中,实验对象是人类胚胎,要让它长大成人,才能确知他到底有哪些缺陷,然后才有修正的方案,所以每一个被实验的个体最后都成为科学研究的牺牲品。
从这一角度讲,它不是一般的科学研究,而是以人的胚胎,以人的生命为对象的科学研究,涉及到一位个体的生命的问题。
㈡克隆人违背了伦理学的自主原则
首先,在克隆人的活动中,克隆人的基因配置是由父母、医生或国家决定的,而个体的人仅仅是前者所决定和创造的结果,这种决定将人类本属于偶然性的那一部分自由(所谓自主原则,就体现在这种自由上)剥夺了。
而人的一个最重要的本质特性,就体现在他的不可重复的独特性上。德国某著名哲学家曾说过,人的一个特殊的优先权就在于,每个人都有其自身的不可重复的特性。而克隆人的这种特性却被无情地剥夺了,他作为一个人所天然应有的一种开放的前途的权利被粗暴地否定掉了。
另外,在伦理学中,作为独立生命主体的人能够自主支配自己的身体,自主决定自己的生与死,自主维护自己的尊严。但是,在克隆技术中,作为器官备份的胚胎被用作医学手段对人类进行治疗,它违背了德国哲学家康德所说的“人的尊严”的原则要求,即任何人的生命都是目的,而不是手段。
被克隆出来的胚胎只是作为工具而具有价值,而不是他们具有自身权利而应享有的价值。
西方国家有这样一个法律,人的胚胎形成差不多14天之后就被认为是人了。因为胚胎发育到14天时,可能有些器官的原始细胞就开始分化,逐渐形成原始的神经细胞、原始的血管细胞。
在这种情况下,国外的观念认为,这时已经开始有生命了。形成完整的生命也就意味着是人了,谁有权夺取他的器官呢?将被克隆出来的胚胎用作器官备份,显然违背了人的自主原则。
㈢克隆人违背了伦理学的平等原则
在克隆活动中,存在着一个设计者与被设计者的关系。
克隆人作为被设计者,是由国家、医生或父母设计出来的。而就人种设计而言,设计是以设计者为前提的,一个有着设计者与被设计者的区别的人类蓝图,对于平等原则是一种基本的违背。因为人们无法回答凭什么他自己或者任何别的一个人有权作为未来人类特征与品性的设计者。
显然这里存在一种“道德优越感”,似乎克隆人的设计制造者,或者说一个医生、哲学家、国家的行政长官拥有着一种控制他人的实力。然而这种心态不单是荒谬的,而且在政治上也是十分危险的。
另外,从某种程度上说,尽管克隆人同自然产生的相同遗传特征的双胞胎相似,但是基因相同的克隆人个体在时间上是有可能分离的。
克隆人与细胞核供体既不是亲子关系,也不是兄弟姐妹关系,因而他们不能够享有自然形成的家庭结构,不能具有自身遗传的自决权利,这对于他们而言是不公平的。而克隆人的出现,还会给人造成对自身存在意义的恐慌。
这种恐慌所产生的厌恶,将使人们从心理上和行为上对似人非人的克隆人作为一个特定的异己加以歧视和排斥。这是不人道的,也是不符合伦理学的平等原则的。
二、挑战
克隆人技术不仅违背了伦理学的不伤害原则、自主原则、平等原则,也给伦理学带来了新的挑战。
正如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所的甘绍平博士在《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撰文指出,对克隆人问题的探讨,不仅构成了生命伦理学领域中的一个主要内容,而且也关涉到当前国际社会在现代化运动的核心价值诉求、在公民社会的根本伦理原则等问题上的重大理论分歧与争论。
首先,克隆人问题在今天带来的最大伦理挑战,在于如何看待启蒙运动和现代化的成果,如何看待作为启蒙运动与现代化时代之核心价值的尊重人的自由、自主性、自决权的伦理原则。许多人之所以醉心于所谓“生物政治”,试图通过基因技术实现人种培育,以便推出拥有优化了的基因的新人类,源于他们对人性的极度失望。
但克服人性的弱点与不健全,只能依靠人类自身社会机制的调节作用,而决不能以全然否定人性、剥夺公民的自主选择权、敲响人道主义的丧钟、推翻所有现存的伦理学为代价。尊重人的自由、自主性、自决权这项基本原则作为人类宝贵的精神财富,并没有过时,没有在崭新的科技时代出现什么发展变化,科技时代本身也没有资格与能力使这项原则发生更新。
其次,克隆人问题在今天带来的伦理挑战,使人们得以从一个全新的科技时代的视角来探讨伦理学的重要功能与神圣使命,从而对目前在国际伦理学得到热烈讨论的所谓“责任伦理”赢得一种深刻的感悟与体认。
支持克隆人者声称在一个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时代,伦理道德应该为科学的前进“保驾护航”,而不是给科学技术设置障碍。然而,在对民主、自由、人权的向往已成为人类普遍的精神诉求的今天,人的权益的理念、对人不得伤害的绝对命令已经构成了我们社会观念体系中的一种核心价值,它已成为我们判定一切人类行为是否合乎道德的根本尺度。
科学家没有权利逾越伦理道德为一切人类行为(包括科学家的探索)设定的底线,这样也就决定了一个有责任意识的科学家在判定一个研究项目之时,必须前瞻性地顾及到实现其理论目标之途径的合法性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
这种前瞻性的责任伦理观念恰如其分地体现了当代社会的人类在技术时代所应拥有的一种价值诉求、精神气质与人文关怀。
第二节 国际社会对克隆人的反应及对策
一、各国对克隆人技术的禁止
正因为克隆人对伦理学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各国社会也极为担心它会对人类社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英国最权威的科学杂志《自然》在1997年2月正式发表关于“多莉”文章之前,这一消息不胫而走。美国总统克林顿闻讯后,即于2月24日下令美国“生物伦理咨询委员会”在三个月内向他递交一份报告,以评估这一科学成果在伦理道德领域内可能带来的影响和后果。
2月27日“克隆羊”一文正式发表以后,美国、德国、法国、日本、阿根廷等国政府及世界卫生组织等机构也都相继公开表明坚决反对克隆人研究的立场。
在强大的舆论影响下,英国在1997年3月1日宣布终止对克隆羊研究的资助。
意大利卫生部长还提出要暂时禁止与动物克隆有关的试验。阿根廷议会已经开始讨论给从事克隆人研究的科学家判多少年刑的问题。
1997年11月11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9届大会在巴黎通过的题为《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的文件,也明确反对用克隆技术繁殖人。
文件指出,应当利用生物学、遗传学和医学在人类基因组研究方面的成果,但是,这些研究必须以维护和改善公众的健康状况为目的。违背人的尊严的做法,如用克隆技术繁殖人的做法,是不能允许的。
1998年1月12日,欧洲19个国家在法国巴黎签署了一项严格禁止克隆人的协议。
这是国际上第一个禁止克隆人的法律文件。这项禁止克隆人的协议规定,禁止各签约国的研究机构或个人使用任何技术创造与某一活人或死人基因相似的人,否则予以重罚。违反协议的研究人员和医生将被禁止从事研究和行医,有关研究所或医院的执照将被吊销。
如果签约国研究机构或个人在欧洲以外地区进行这类活动,也将追究法律责任。
二、克隆的正面效应及中国的态度
各国对于禁止克隆人技术研究的态度是非常坚决的,但也有人认为,简单禁止克隆人的研究是不明智的。
它与目前人们已经普遍接受的人工受精、试管婴儿研究给人类社会已带来的伦理危机相比,不会再增加新的危机。人们完全可以通过立法形式来解决克隆人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问题。而且,人的观念和道德标准是可以变化的,我们完全可以慢慢学会适应,接受克隆人。
而且,克隆的正面效应远远超过它的负面作用。美国国立卫生研究所主任哈罗德·瓦姆斯博士相信,克隆技术能教给我们如何打开和关闭基因,也许我们能够使人类基因产生新的组织和修复生病的组织,产生新的四肢、皮肤甚至骨髓。
通过克隆技术人类可能会进入一种超长寿状态的突破,使人类的寿命得以大大延长。我们也可以利用克隆技术替换人的器官,来挽救人类生命和治愈人类疾病。
当然,克隆的正面效应主要体现在它的医学价值上。
因此,对于克隆技术,中国政府和中国的伦理学界一方面旗帜鲜明地反对克隆人,另一方面又明确提出支持治疗性克隆的观点。早在克隆羊多莉诞生之后,中国卫生部长陈敏章就在卫生部组织的关于克隆动物的专家座谈会上表示,中国反对克隆人的试验。
对于这类实验,我们的态度是明确的:不赞成、不支持、不允许、不接受。他认为有必要区别克隆人和把克隆技术应用于人体医学科学技术这两个概念,前者坚决反对,后者给予支持。
在今日中国,支持治疗性克隆研究可以说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共识。
人类对于早期人类胚胎无疑拥有尊重与保护的义务,因此以经济或其他医疗之外的科研为目的的胚胎研究是不道德的。但这种保护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也允许有例外,那就是它必须服从于一个更高的道德目的,这个目的就是解除人类遭受病魔摧残的痛苦,挽救无数病人宝贵的生命。
我们之所以在胚胎与病人的权益发生冲突时,赞同选择牺牲前者而保障后者,理由与堕胎的理由是相类似的。在对不同的人类生命形态的抉择上,很难能有什么纯粹理性的理由,起决定作用的是人类的感受性——这包括感知者主体的感受性和被感知者自身的感受性,前者往往取决于后者。
然而如何区分胚胎研究的动机究竟是功利主义的还是人道主义的,仍然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三、正确处理发展克隆技术和社会道德进步的关系
克隆技术就如同其它许多重大发明一样,都是人类铸造的双刃剑,既可造福人类,也可给人类带来祸患。
因此,如何正确处理发展克隆技术和社会道德进步之间的关系,使二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是一个非常现实而又重要的问题。克隆技术的突破牵涉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稍不小心就会产生无法弥补的危害和损失,但也不能因噎废食,使克隆技术在造福于人类的方面受到限制。
㈠简单禁止的做法不科学
目前对于克隆人研究,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国际组织几乎异口同声地表示“反对”或者“禁止”,但这些做法到底能在多大程度上延缓或者组织克隆人的出现呢?事实上,当我们冷静下来,客观地分析克隆人问题之后,就会发现上述绝对禁止的做法既不科学,也不现实。
⒈当科学技术已经能够熟练地克隆任何高等动物时,在技术上就不存在克隆人的障碍。所以,只限制对克隆人的研究,而不限制动物克隆技术,从技术上说,是没有意义的。
⒉在市场导向的经济社会,从供需角度看,只要有需求,就会有供应,即使道德上要求科学家不要应用这方面的技术,99%的科学家都会因道德上的理由自我克制,但仍然可能有1%的科学家会为了金钱而去尝试。
⒊克隆技术在某些国家被禁止,并不表示在全球都能控制其发展趋势。美日等国虽然明令不准用政府资金从事克隆人研究,但并不包括私人资金在内,也没有禁止克隆人体细胞或人体组织,更何况美国政府还资助俄勒冈州的科学家克隆猴研究,该研究的成功对于人类的意义是显而易见的。
毫无疑问,分散在世界各地的科学家已经在进行克隆人的工作,而且还将继续进行下去。
㈡应采取的对策及伦理学家的共识
克隆技术不可避免地发展,克隆人迟早会到来,我们接受也好,不接受也好,都不是以我们的意志为转移的。
也许我们的道德和观念可以变化,道德标准也是可以变化的。不管怎么说,人类首先应该相信科学,相信大部分科学都是为了造福人类,克隆的目的并不是要祸害人类。对克隆人我们也不能持简单地赞成或是反对的态度。
对生物高科技带来的负面影响,应尽早采取相应的对策,建立生殖医学法规和生命伦理研究机构,让更多的人享受高科技带来的优惠,让我们人类远离克隆所带来的灾难。
2002年4月16日,在上海召开了国际人类基因组大会,出席大会的伦理学家与科学家就“克隆人”实验研究纷纷发表看法:坚决反对“克隆人”实验。
为防止生命科学研究误入歧途,专家们形成了三点共同看法:
⒈在生命科学研究日新月异的今天,伦理学不可“缺席”。伦理学家认为,它决非是科学的“紧箍咒”,而在维护人的尊严方面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复旦大学应用伦理研究中心副主任徐宗良教授认为,不仅如此,伦理学还要能够预见问题,而不是被动地适应挑战。
⒉尊重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生命伦理立场。国际人类基因组组织伦理委员会主席伯莎·克诺伯斯女士表示,在全球化的过程中,各个国家和地区由于文化背景、历史不同,没有必要达成一个统一的伦理原则,应在求同存异的前提下,加强对话、沟通,才能携手推进科技与伦理的健康发展。
⒊赞成克隆无禁区,但对“克隆人”实验行为必须有禁区。国际人类基因组伦理学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邱云宗指出,科学家有创新的权利,为防止生命科学研究误入歧途,应对这种创新负起社会责任,这是人类共同的愿望。
以上三点是伦理学界目前所达成的共识。
总之,为了使克隆技术这一科学成就与伦理道德的冲撞而产生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我们只有尽快地制定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坚决遵守已有的原则规范,同时更加完善体细胞克隆技术,从而使克隆技术在更大程度上造福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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