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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的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是如何规 定的?

民用建筑的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是如何规 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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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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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按照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 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1。 5-2的规定。 (2)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重要公共建筑的耐火 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三级耐火等级的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吊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或耐火极限 不低于0。  25h的难燃烧体。 1)医院、疗养院、中小学校、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 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
   2)三层及三层以上建筑中的门厅、走道。 (4)当多层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 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其建筑面积之和大于表 1。  5-2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5)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 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防火门或 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  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新《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第6。 5。 2条的规定。
   3)中庭应按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章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6)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 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
     5。 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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