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产假工资是如何规定的,请高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工资包括奖金。
(一) 产假
1。 山东省人民政府1991年2月23日第22号令《山东省实施办法》规定:
女职工产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按《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增加产假两个月。
女职工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15天到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经1至2周的适应时间后, 恢复其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不能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2。 山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1988...全部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工资包括奖金。
(一) 产假
1。 山东省人民政府1991年2月23日第22号令《山东省实施办法》规定:
女职工产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按《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增加产假两个月。
女职工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15天到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经1至2周的适应时间后, 恢复其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不能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2。 山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1988年8月25日(1988)鲁计育字第44号文件规定: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两个月”是指女方晚婚并按计划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可享受增加产假的待遇;对按法定婚龄不到晚婚年龄结婚,但做到24周岁以上按计划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也可享受增加产假的待遇。
3。 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6年10月14日第24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六条规定:
提倡晚婚、晚育。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女年满23周岁怀孕并按计划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4。劳动部1988年9月4日劳险字[1988]2号《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1)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十,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2)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3)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
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4)本通知自1988年9月1日起执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1993年4月20日第11号令《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中规定,为了妥善安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女职工, 经本人申请,企业可以给予不超过2年的假期,放假期间发给生活费。
假期内含产假的,产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工资。
(二) 哺乳期
山东省人民政府1991年2月23日第22号令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土中时间算做劳动时间,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女职工哺乳婴儿满1周岁后,如正值夏季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1至3个月;经县(市区)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
女职工在规定的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休假期间,其工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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