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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8日《求是》杂志登载的司法部张福森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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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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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福森:推动全面改革 完善人民调解制度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调解工作应当与时俱进,紧跟时代发展步伐,全面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全面改革,逐步完善人民调解制度。
   在新时期,“人民调解”的概念应向更广阔的领域延伸。  由于市场经济自身的发展规律,需要建立完善的社会自律机制,以调解由此而引起的社会矛盾。实践中调解组织已经多样化,除传统的人民调解外,还有劳动争议调解、消费者协会调解、仲裁调解、行业协会调解、社团组织调解、流动人口调解、集贸市场调解、跨区域调解。
  此外,与房管、妇联、计生委、公安、工商等部门联合成立的专项联合调解,已构成了一个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网络。  在这种网络中,除仲裁外,其他调解都与人民调解没有根本区别。这些调解组织分布广泛,人员众多,接近群众,处理及时,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生力军,值得很好研究、扶持和规范。
   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组织形式的新发展,它主要调解跨行政区域以及村(居、企业)调解委员会解决不了,而当事人又不愿诉诸法庭的复杂疑难纠纷。  实践证明,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水平较村(居、企业)调解委员会高,操作程序较诉讼简单,社会成本较低,不收费用,解决纠纷及时有效,受到群众的欢迎和社会各界的重视。
  所以,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形式,要进一步发展和规范,并做好与诉讼制度的衔接工作。 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要逐步规范化、现代化、法制化。  要不断健全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包括纠纷登记制度,调解结果存档制度(不论成功与否),统计分析制度,信息收集、整理和反馈制度,回访制度等。
  在调解过程中,要严格人民调解工作程序,逐渐使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化,克服工作中的随意性,并严肃人民调解工作纪律,切实保障依法调解、平等自愿、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三项原则的落实,保障人民调解的民间性、自愿性。
     就开拓人民调解工作范围而言,一是企业的人民调解工作需要关注。二是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工作需要关注。三是城乡结合部的人民调解工作需要关注。四是暂住人口与常住人口的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需要关注。
  五是军队的调解工作需要关注。 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要把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作为重要任务抓紧落实。  乡镇(街道)司法所和司法助理员,要认真履行职能,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一是要适应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建设。二是要注意总结推广人民调解工作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不断研究和探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
    三是与基层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积极推动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张福森 司法部部长) 《求是》 2004年11月08日 中国司法部长:新时期人民调解制度待进一步完善 -------------------------------------------------------------------------------- 2004年11月08日 08:22   中新网11月8日电 最新一期的中共中央委员会机关刊物《求是》杂志刊载中国司法部部长张福森的文章,介绍了中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历史背景及未来发展完善的方向。
       文章指出,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把“调解”作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方法之一,这是对中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充分肯定。
     中国人民调解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继承和发扬中国民间调解的优良传统,经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实践,不断创立、发展和完善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与法律制度,是新时期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最好的方式之一。
       几十年来,人民调解制度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被国外誉为“东方一枝花”和“东方经验”。   文章指出,新时期人民调解制度面临着新的形势。
  首先,新时期社会矛盾呈现多样性和复杂性。其次,社会发展与困难人群的矛盾增多。  再次,社会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矛盾增多。上述这些矛盾和问题,要求我们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制度。
   【编辑:闻育?F】 中新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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