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工伤,植物人,现在仍然住院,工伤认定已经下达,我想问一下什么时间该职工能作鉴定,若就这样不醒人事,会不会对以后的伤残鉴定及各项待遇有影响?现在职工住院3个月了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具体见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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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认识及处理可能有误区,因为在做工伤认定的同时,应该做劳动能力鉴定,以确定伤残等级。你的问题是工伤一级伤残住院期间的待遇,但又提到“什么时间该职工能作鉴定,若就这样不醒人事,会不会对以后的伤残鉴定及各项待遇有影响?现在职工住院3个月了”等,令人弄不清楚该职工现在的真实情况怎样。
劳动能力就是一种能力,按其定义,劳动能力应包括一个人的各种能力,最主要的是其赖以在这个社会上生存的工作能力,其次是日常生活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等,因此,劳动能力可以分为职业劳动能力和一般劳动能力。
所谓职业劳动能力,是指个人从事一定职业劳动所具备的身体条件和其他素质;而一般劳动能力主要指从事一般劳动和日常生活的能力。
工伤鉴定的标准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该标准的制定依据了下列五方面内容:
①器官损伤;
②功能障碍;
③医疗依赖,是指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脱离治疗者;
④护理依赖,是指因生活不能自理,而需他人护理者。
⑤特殊残情造成的心理障碍:一些特殊残情,在器官却损或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不造成医疗依赖,但却导致了心理障碍或减损伤残者的生活质量,在评定残情时,应适当考虑这些后果。
第④项护理依赖中有所谓生活自理,是指下列五项: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
标准把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三级:
①完全护理依赖 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②大部分护理依赖 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③部分护理依赖 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一项需要护理者;
2。
标准的分级:标准将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1级最重,10级最轻。同时规定,符合伤残鉴定标准1~4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不同的失能程度,享受不同的工伤赔偿待遇。标准基本按人的系统分类,共有13个系统,再将这13个系统划分为五个大类:
①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
②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
③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
⑤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
④职业病内科。
因此,需要对工伤职工尽快做伤残鉴定,确定等级,并按伤残等级享受相应工伤待遇。具体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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