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江北区廉租住房(补贴)申请如
申请登记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区民政部门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以下简称最低收入家庭)。
(二)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的已婚家庭、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
(三)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收入在市政府公布的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的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由政府在福利机构供养成年的孤儿(以下简称其他家庭)。 ...全部
申请登记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区民政部门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以下简称最低收入家庭)。
(二)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的已婚家庭、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
(三)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收入在市政府公布的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的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由政府在福利机构供养成年的孤儿(以下简称其他家庭)。
上述三类家庭申请廉租住房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江北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二)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无房或拥有自有住房(包括自有非住宅用房和已签订购销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期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单位自管房、军产、宗教产住房,下同)以及在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发布(1983年12月17日)前已实际承租私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自有住房在5年内转让的,应当计算建筑面积);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孙子女)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四)家庭财产应符合《宁波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收入认定办法》(甬政办发【2008】202号)文件规定(经评估,1至2人户、3至4人户、5人以上户家庭财产总额分别低于上年度宁波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20倍、25倍的)。
二、申请登记受理点
1、户籍在中马街道辖区的居民到中马街道一楼服务大厅申请登记
地址:西草马路121弄57号 联系咨询电话:87657417
2、户籍在文教街道辖区的居民到文教街道服务大厅申请登记。
地址: 文教路150号 联系咨询电话:87228713
3、户籍在孔浦街道辖区的居民可到孔浦街道城管中心申请登记。
地址:环城北路东段699号三楼 联系咨询电话:87232486
4、户籍在白沙街道辖区的居民到白沙街道服务大厅申请登记。
地址:白沙路189号 联系咨询电话:87647069
5、户籍在甬江街道辖区的居民到甬江街道城管科申请登记。
地址:环城北路东段335号一楼 联系咨询电话:87637808
6、户籍在洪塘街道辖区的居民到洪塘房管所一楼服务大厅申请登记。
地址:洪塘南路东段3号 联系咨询电话:87568458
7、户籍在庄桥街道辖区的居民到庄桥房管所一楼服务大厅申请登记。
地址:庄桥公园路76号 联系咨询电话:87577806
8、户籍在慈城辖区的居民到慈城房管所一楼服务大厅申请登记。
地址:觉民路35 号 联系咨询电话:87592703
三、申请审批流程
受理登记(资料齐全)----初审公告(30日)----审核住房(15日)----审核收入财产(15日)----核准公示(25日)----签订协议----发放补贴(核准次月起)
以上规定日均为工作日,如审核中需补交相关资料的则按补交资料齐全后开始计算。
四、申请时需提供的资料
申请廉租住房家庭应提供下列资料、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户籍证明),因服兵役或到外地就学等原因户籍未在本市的应提供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收入情况证明。最低收入家庭需提供《低保证》或《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家庭需提供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的出具收入证明;离退休的由市或区社保部门出具收入证明,原单位另有补贴的还须单位出具补贴金额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
3、申请人家庭财产状况证明。
4、住房情况资料和证明
(1)承租公房的(含单位自管房、军产房和宗教产住房),提供公房租赁合同;如已参加房改还未领取产权证的,应提供房改售房审批表。
(2)1983年12月17日之前已实际承租私房的,提供产权证和租赁协议或证明。
(3)自住私房的,提供产权证。
(4)居住落政私房、代管产房的,提供私房租赁合同和当地房管所的证明。
(5)房屋拆迁或征收的提供拆迁或征收安置协议和附件(复印件需盖拆迁或征收单位公章),享受低限的还需提供低限申请审批表。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上记载的地址和户籍地址与现住房地址不一致的,需提供对应地址的房屋情况证明,包括户口迁出地住房情况证明。
(7)住房转让的,应提供原产权证复印件和买卖过户契约和合同。
(8)其他住房情况证明等(批地建房或居住集体宿舍证明等)。
5、婚姻状况证件或证明
(1)结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
(2)35周岁及以上单身的需提供未婚证明或未再婚证明。
6、属于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废军人或其配偶、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无赡养的老人、主要劳动力为重度残疾家庭、由政府在福利机构供养成年的孤儿等还需提供相关证件或相应证明材料。
7、区住房保障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注意事项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对提供的资料证明真实负责,凡采取虚假、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保障资格,追缴其骗取的住房租金补贴并承担法律责任。
2、政府集中供养且长期居住养老院或精神病院的,不纳入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范围;自费到敬老院或托老所等赡养机构的,可按规定享受租金补贴。
3、离婚户自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生效之日至申请日满12个月方可申请。
4、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已列入城市房屋征收范围的,应按征收规定办理,征收安置前不再受理申请,安置后若符合条件可按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拥有的住房列入城市征收范围的,自征收协议签订的次月起,再享受3个月的廉租住房保障政策。
5、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自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之日起3个月后,停止享受廉租租金补贴或减免,原配租住房自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应予以腾退。
6、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应当在次年2月15日之前向户籍所在地街道或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情况(填写年度申报表),凡拒报的停止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
六、温馨提示
1、宁波市2011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058元;60%为20434。8元。
2、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每2年公布一次):
(1)最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家庭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8元;
(2)低收入家庭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
2元;
洪塘街道、庄桥街道、慈城镇按上述标准的60%计发。
3、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出具部门:江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日湖婚庆一条街三楼 电话:87354846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