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无效前权
1、先给出我国《专利法》的具体规定,以便有据可循。
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如果依照前款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全部
1、先给出我国《专利法》的具体规定,以便有据可循。
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如果依照前款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2、分析: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于专利被宣告无效的决定,不具有对“以前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的追溯力。也就是说,该宣告无效的决定,并不影响专利被宣告无效前其进行的各项实施,只要这样做不是故意的,或者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利用该专利已经获得的专利使用费、许可费属于你合法所有。
3、根据第三款,如果存在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则会发生要将已经获取的专利使用费、许可费部分或者全部返还给对方的情形。
4、专利的使用方式有很多,有普通许可,独占许可,分许可等等。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