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银行借款,又将借款借给他人使用
第一种情况:要核定征收的。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七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
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金融、保险。
(一)金融
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全部
第一种情况:要核定征收的。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七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
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金融、保险。
(一)金融
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1。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
自有资金贷款,是指将自有资本金或吸收的单位、个人的存款贷与他人使用。
转贷,是指将借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
从以上法律条文不难看出,贵公司从银行借款全部给B公司使用,属于转贷业务,虽然利息由B公司承担,贵公司没有收取费用,如果没有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核定。
3、有种例外的情况,参看国税发〔2002〕13号文
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征税问题
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如果不属于这种情况,则要被核定交税。
第二种情况:应该可以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以,转贷利息收入计入收入总额当中,与之匹配的利息支出当然可以扣除。还要注意取得合法票据。
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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