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别国务院部门规章与部门规定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政府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依此规定,国务院部、委规章是特指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 而按照1990年2月18日国务院发布《法规规章备案规定》,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其中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所制定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这里所说的部门规章与行政诉讼法所说的部、委员会规章不完全一致。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行政复议法》规定,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全部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政府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依此规定,国务院部、委规章是特指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
而按照1990年2月18日国务院发布《法规规章备案规定》,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其中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所制定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这里所说的部门规章与行政诉讼法所说的部、委员会规章不完全一致。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行政复议法》规定,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其中规定可以对国务院部门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而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那么,就有一个如何区分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与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的问题。
以上规定综合起来看,从全国人大的立法来看,似乎不应当有部门规章这样的提法,而应当将国务院各个部门的规定区分区分为部、委员会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定,前者属于规章,制定主体只限于国务院部、委员会,对其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即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大进行合法性审查;后者不属于规章,而是行政机关的一般抽象行政行为,可以在行政复议程序中提出对其的合法性加以审查的请求。
以上讨论的目的只为了落脚到一点,即国务院的一些直属局所制定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是否属于规章?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是否可以参照审理?机构改革以后,国务院部、委大大减少,而保留了相当数量的直属局。
按照《法规规章备案规定》,直属局作为国务院部门,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规章,而按照《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只有国务院部、委员会才能制定规章。按照规范性文件冲突的使用规则,依效力层次,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国务院直属局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规章,而只能作为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属于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因而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的规范性文件。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