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加强价格监管等措施的理论依据是什么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格,价格形成机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但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由于市场本身的缺陷和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各种法律制度、约束机制尚不完善,不正当价格行为还以各种各样的形式表现出来,扰乱价格市场和市场经济环境,甚至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特别是在目前CPI(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居高不下的大背景下,价格显得异常敏感。
汉中市物价局以面皮价格的异常波动和西汉高速公路开通后旅游服务(商品)可能发生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监管为突破口,尝试性地采取了公布面皮成本、重要市场价格商品(服务)价格备案和价格表(簿)监制等一系列监管措施,对...全部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格,价格形成机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但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由于市场本身的缺陷和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各种法律制度、约束机制尚不完善,不正当价格行为还以各种各样的形式表现出来,扰乱价格市场和市场经济环境,甚至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特别是在目前CPI(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居高不下的大背景下,价格显得异常敏感。
汉中市物价局以面皮价格的异常波动和西汉高速公路开通后旅游服务(商品)可能发生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监管为突破口,尝试性地采取了公布面皮成本、重要市场价格商品(服务)价格备案和价格表(簿)监制等一系列监管措施,对稳定物价和市场秩序起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一方面,这些措施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同的反响——有对政府关注民生的赞许,也有对政府监管市场调节价格行为合法性的质疑。另一方面,物价主管部门在工作中也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困难和困惑。突出表现在面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日益隐蔽性和形式多样性,常规价格检查等手段难以发挥积极作用,尝试性的监管措施在法律依据方面又存在问题!在《价格法》对政府监控市场价格的规定非常原则和笼统的前提下,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如何针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价格管理的实际情况采取合法有效的监控市场价格行为的措施,做到监控依法有据,措施必要适度?这既是一个值得探讨的理论问题,更是价格主管部门、尤其是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在此,我们结合几年来市场价格监管的实践,就不正当市场价格行为的表现及其原因、监管的难点和对策等进行初步探讨。
一、不正当市场价格行为的表现及其原因
(一)不正当市场价格行为的表现
根据价格法规定,不正当价格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制定垄断价格操纵市场,阻碍市场公平的价格竞争;或采用价格手段欺骗销售和提供服务;或以超过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进行牟利,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目前,在执法检查中查处和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价格垄断。主要表现为价格联盟、串谋涨价,在市场供求紧张时,生产、服务企业往往通过行业组织,运用内部协调价办法,串通操纵市场,公然互相联手制定垄断价格,对物价上涨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2007年8月,国家发改委认定的方便面中国分会相互串通、操纵方便面市场价格的行为就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在汉中,市民反映强烈的几百家面皮经营者几次大幅度的统一涨价表现最为突出。
2。价格欺诈。主要表现为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
如广大消费者在零售商业领域经常遇到虚构原价,虚高标价,虚假打折,无明码标价,模糊标价,质价不符等。
3。随意定价、牟取暴利。有些个体经营者在供求关系紧张,或者消费者不了解商品(或服务)内容和实际价格的情况下,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出现非理性的随意要价。
如旅游旺季时,住宿、餐饮价格是平时价格的二、三倍甚至四、五倍,运输服务中的乱要价等。
4。违背消费者意愿的强制消费。如一些旅游景点把本应该自愿消费的单个服务项目捆绑在门票中强制消费的现象,手机服务中的“套餐”项目等。
(二)不正当市场价格行为产生的原因
1。经营者作为定价主体的主客观原因。市场价格体制的基本特点是以经营者为主体,以经济利益为基本驱动力,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然而,一方面,目前有相当多的经营者作为定价主体,对如何行使自己的定价权缺乏正确认识或把握,认为自己有了定价权,一切自己说了算,只看眼前不顾长远,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不考虑生产经营成本,随意定价。
另一方面,经营者作为定价主体的市场价格体制具有逐利性、分散性和灵活性的特点。经营者在最大化利益的驱动下,往往根据自身的偏好和自身生产经营成本及市场供求格局的变化,及时灵活地调整商品或服务价格,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这种逐利、分散和灵活的价格决策,往往表现出种种非理性,特别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市场价格体制尚处于建立与完善阶段,市场发育不成熟、市场竞争不充分、法制体系尚不完善,以及经营者对自己的定价权缺乏正确认识或把握的情况下,往往会导致各种不规范价格行为的发生。
(其结果虽然单个经营者从局部范围内适应了消费,以商品个性化和价格的灵活性满足了不同层次需求,但难免产生局部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往往造成市场价格的大起大落,有时甚至会损害消费者、其它经营者或国家的利益)。
2。市场价格监管方面的原因。市场经济具有逐利性,没有规则和监控,各种市场价格行为不可能进行自我约束和自律,从而产生各种不当价格行为。一方面,在市场经济转轨的很长一段时期内,受长期计划经济及计划价格体制的影响,一些价格主管部门存在着重视和习惯于对定价、定费部门及行业的监管,而轻视市场价格监管的现象,或者面对浩瀚的市场经济海洋,不知如何着手监管。
其思想根源就在于轻视市场价格监管的作用,而且市场监管的范围大、量多、难见成效,即使监管,也缺少主观能动性,大多走走形式。目前市场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泛滥与我们轻视市场价格监管的态度有着一定关系。
另一方面,市场价格监管立法不完善,监管机制不健全。
《价格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然而这个原则更多的是从道德的层面要求经营者诚实定价,事实上完全依靠道德来约束经营者的行为,显然是不可能的。因为市场经济下法律赋予了企业自主定价的权利,如果企业唯利是图,就很难做到诚实定价。
另外,现有的有关市场价格监管的法规操作性不强,赋予价格监管部门的监管手段苍白无力,市场价格监管时“取证难”、“检查难”、“处罚难”、“执行难”。在市场价格监管机制方面,没有制度化、规范化的工作流程,没有阵地战、持久战的策略,往往只是上面一纸文件,物价检查机构单打独斗应付一下,没有形成经常化、制度化的市场价格监管长效机制,使大量价格不当甚至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查处。
市场价格监管规则和经常化、制度化监管的缺位,不但鼓励了不当价格行为者逃避惩处的侥幸心理,更有甚者,久而久之会使经营者形成市场价格就是放任自流的错误认识。
3。消费者非理性消费观念和维权意识不足。
部分消费者往往对诸如“最低价”、“买一赠一”、“打折销售”以及低于常规的“模糊价格”缺乏理性的思考。在与商家的价格博弈中,厂商先给某种商品虚构一个非常高的标价,然后编造出各种理由将其“打折”降价销售,或赠送一些物品,引诱消费者购买。
由于信息不对称,经营者所标识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原价等价格信息无依据或无从比较,从而具有极强的欺骗性,消费者受“小利”的诱惑,购买的往往是一些积压变质,或名为赠送实为搭售,或假冒伪劣,或高于商品实际价格的商品。
可以说目前市场上的“最低价”、“买一赠一”、“打折销售”等不当价格行为正是迎合消费者图便宜、贪小利这一心理应运而生的,以至于“赠送销售”、“折扣销售”已成为市场价格行为的常态。消费者对市场价格中存在的不当价格行为已熟视无睹、司空见惯,不知道哪些是违法行为,即就是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也很少向价格部门和消协举报。
正由于消费者非理性消费观念和维权意识不足,才使得不当价格行为有市场。
二、价格部门对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难点和困惑
(一)社会对市场价格监管还没形成共识
目前,社会各界都存在两种对立的认识。一种认为:市场调节价既然是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那么就应该由经营者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制定,政府没有必要再进行任何形式的管理,否则就是走回头路,甚至有人认为政府的物价部门有没有必要存在了。
经营者中也普遍存在市场价格可以随意定价的思想;有的领导也认为加强市场价格监管会妨碍放开搞活而要求淡化市场价格监管;另一种认为,国家不应该把餐馆、住宿、旅游、粮食、农资等行业的价格全部放开由市场调节,到头来吃亏的、受骗的还是广大消费者。
这两种把放开价格与价格监管完全对立起来的认识,使价格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产生困惑:有的认为,市场价格监管的国家授权法律法规政策有限,监管内容、方式等规定不明确,因而存在着畏难、犹豫情绪,表现为对市场价格不敢管;有的管理理念未及时跟进,存在着不合时宜的观念和做法,没有完成由“定价者”到“管理者”的重大转变,习惯于定、管、查,表现为不善管。
比如汉中市当初对于面皮价格的异常上涨该不该管、怎么管,在物价局内部,就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是说面皮是放开商品,放开不管,放任自流。另一种说象兰州一样采取最高限价的办法。经过充分讨论,最终确定对面皮的价格还是要管,但是管的方式选择的是公开成本而不是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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