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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应如何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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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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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结算办法》依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第23条中,对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作了明确的规定: (1)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时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
   (2)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3)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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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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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结算办法》依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第23条中,对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作了明确的规定: (1)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时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
   (2)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3)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
  

200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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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结算办法》依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第23条中,对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作了明确的规定: (1)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时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
   (2)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3)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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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18

109 0
    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涂销没有作出规定,这里仅依国外票据法和票据原理作些介绍。 票据的涂销是指将票据上的签名或其他记载事项加以涂抹或消除的行为,如汇票的付款人将其他记载事项加以涂抹或消除的行为,如汇票的付款人将其在汇票上记载的“承兑”字样涂去,持票人将其前手签章涂去等,都属于票据的涂销行为。
     票据涂销具有以下效力:   (1) 由票据权利人故意所为的票据涂销的效力。如果票据权利人故意涂销票据上记载的事项,那么该权利人便丧失其在该涂销部分的票据上 权利。
  如持票人A故意涂销背书人B的签名,B因此可解除对票据所负的担保责任,持票人也不得向B行使追索权。     (2) 由权利人在非故意的情况下所为的票据涂销的效力。如果票据权利人涂销票据并非出于故意,则该涂销行为不影响票据的权利。
  如持票人由于不小心将墨汁涂抹在票据上,而涂销了票据某记载事项。   (3) 由非权利人所为的票据涂销的效力。由非权利人所为的票据涂销行为,无论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无故意,都不影响票据的权利。
      但如果非权利人故意涂销票据上的签名或其他应记载事项,而记载上他人的签名或变更其他记载事项,则构成票据的伪造或变造行为。   (4) 关于票据涂销的举证责任。
  票据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如就涂销与债务人发生争执,权利人如果主张涂销是权利人非故意所为或非权利人所为,该权利人应对此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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