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刚成立时将一些开支暂列入开办费,开办费应属递延资产,不能全部计人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注意:这是以前的相关规定
由于对资产的定义为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这一定义从两个方面对原定义作了修正:一是指出资产是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而不是由未来交易或事项形成的资源;二是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如果企业某项财产预期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则该财产不能确认为企业的资产,开办费和待处理财产损失预期不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则不能为企业的资产。
所以根据新制度对资产的定义,开办费属于费用性支出,应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一次性进入损益,而不再作为资产进行分期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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