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组的减值损失
新的会计准则对资产组的减值损失的规定如下:
资产组是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资产组应当由创造现金流入的相关资产组成。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应当按照该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确定资产组的账面价值时应考虑的因素:
1。包括可直接归属于资产组与可以合理和一致地分摊至资产组的资产账面价值;如将总部资产分摊至资产组。
2。通常不应当包括已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但如不考虑该负债金额就无法确认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除外。 如果在确定可收回金额时包含了负债的价值。因为有时在确定某项资产的公允价...全部
新的会计准则对资产组的减值损失的规定如下:
资产组是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资产组应当由创造现金流入的相关资产组成。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应当按照该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确定资产组的账面价值时应考虑的因素:
1。包括可直接归属于资产组与可以合理和一致地分摊至资产组的资产账面价值;如将总部资产分摊至资产组。
2。通常不应当包括已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但如不考虑该负债金额就无法确认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除外。
如果在确定可收回金额时包含了负债的价值。因为有时在确定某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或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如果不考虑预计负债,可收回金额就无法确定。比如已经承诺的重组事项,在确定未来现金流量时要考虑,这种情况下确定的可收回金额就可能是包含了负债的金额,则根据一致性要求,在确定账面价值时也应包括该部分负债金额。
如果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减值损失金额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摊:
1。首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中商誉的账面价值;
有两个资产是需要分摊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中的。
一个是总部资产,另一个是商誉。
商誉是企业在合并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企业的超额获利的能力。商誉每期都需要作减值测试,具体测试时是需要分摊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中的。
2。然后根据资产组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比如,一项资产组账面价值为100万元,其中含商誉20万元,资产组可收回金额为70万元,则应计提减值30万元,按照上面的思路,先抵减商誉20万元,剩余10万元再在资产组其他各项资产中按照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比例进行分摊。
在这里需要注意一个约束条件:
抵减后的各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得低于以下三者之中最高者:
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可确定的)、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如可确定的)和零。
因此而导致的未能分摊的减值损失金额,应当按照相关资产组中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进行分摊。
假设A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为80万元,则A资产最多可以减少至80万元。如果知道的是A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则A资产最多也是减少至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如果此两者都不确定,则减值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不能低于0。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