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如何应用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是指行政主体对管理相对人的财物加贴封条,
予以强行封存,查封的物品一般是不易移动或没有必要移动的;扣押是指行政执法主体限 制管理相对人对其财物的继续占有和处分的一种强制措施,扣押的物品一般是可以转移或
有必要转移的。 从行政法学的理论上讲,行政强制措施一般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行政强 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有明显的预防性和强制性;二
是行政强制措施常常是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前奏和准备,很多情况下,是在行政 处理决定作出前的调查阶段,为保全证据或保持一定状态而采取的措施,有及时性和中间
性;三是由于行政强制措施是对公民、...全部
查封、扣押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是指行政主体对管理相对人的财物加贴封条,
予以强行封存,查封的物品一般是不易移动或没有必要移动的;扣押是指行政执法主体限 制管理相对人对其财物的继续占有和处分的一种强制措施,扣押的物品一般是可以转移或
有必要转移的。
从行政法学的理论上讲,行政强制措施一般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行政强 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有明显的预防性和强制性;二
是行政强制措施常常是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前奏和准备,很多情况下,是在行政 处理决定作出前的调查阶段,为保全证据或保持一定状态而采取的措施,有及时性和中间
性;三是由于行政强制措施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的强制力,必须要有法律授 权,并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实施时应小心谨慎,注意法定性和严格性。
查封、扣押 的应用前提是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有关材料和已经造成医疗器械质量
事故或者可能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产品及有关资料,这里不包括运输药品、医疗器械 的运输工具、仓储设备设施等其他财产;应用时应注意必须要有证据证明,仅凭怀疑或推
断即进行查封、扣押是不合法的,由于查封、扣押是具有预防性、及时性的强制措施,需 要的证据应是比较简单、直接的,如未标明有效期,未标示产品批号、生产单位等。
一般
适用查封、扣押的情况有:已检验并有检验报告证明是假药、劣药的;《药品管理法》第 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项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未经批准
擅自委托或接受委托生产的,超许可范围生产、配制,无生产或配制记录的;无药品购销 记录的;质量检验不合格仍销售或使用的;无证生产、经营、配制、使用的;无相应的药
品生产设施或药品检验设备而生产的;药品经营企业或使用单位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的, 无合法来源又无确定去向的等等。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应用查封、扣押时应把握好程序,
首先应经主管领导批准,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对重大案件或数额较大的应由 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后决定;其次要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开具物品清单,交
当事人核对无误后双签字。
而后向当事人出具盖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章的《查封扣押物 品通知书》,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其违法的药品或医疗器械可能危害人
体健康,查封、扣押的物品保存地点及保存条件、查封、扣押物品的期限等。
这里需要提 醒的是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药品需检验的,不得超过15日,情况复杂的, 经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在此期间必须作出处理决定;对查封、
扣押的物品应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不可抗力因素造成 的除外;如该物品已被其他行政机关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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