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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房屋回迁问题

  3年前我家的旧楼拆了盖新的,签合同的时候我们选择的房型是114平米,有3个阳台,1大2小,可是今年楼盖好了(晚了5个月完工),本来没太在意,可是回去看房子的时候发现了几个问题: 1。面积变成了124平米,多的10平米还是公摊面积,1平米是6000元,10平米就是6万啊,多花6万还不是使用面积,亏啊 2。
  公摊面积竟然高达30%(不知道是否合理) 3。阳台3个变1个,跟原来合同上的差异较大 最近几天跟房地产公司交涉多次,可是没有任何效果。想组织其他回迁户一起打官司,告房地产公司,可是不知道需要如何去做。希望大家给点意见。 同时想问问,提起诉讼的时候,向房地产公司提出什么样的要求才算合理合法。
  我们的诉讼费是否能由房地产公司出(胜诉后) 请大家帮忙给点意见。小弟在这里先谢过了。

全部回答

2005-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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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规定:“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 多10平米公摊面积,肯定是超出原约定面积的3%,你们当然有权利选择解除合同,但合同解除权是有期限限制的,第十五条规定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 阳台3个变1个,你们可诉对方违约,要其支付违约金。 诉讼费如果你们胜诉,则可由房地产公司支付,不过在起诉时,是你们先预交的。
   。

2005-08-25

66 0

     你们的纠纷集中在面积和关于房屋的结构上。 (一)关于建筑面积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所以你可以看一下,你的使用面积到底是多少,你说的124是使用面积吗? 至于公摊面积的计算是有章可循的。 (1)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井、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
  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及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割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2)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整幢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幢建筑物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  即为整幢建筑物的共有建筑面积。
   (3)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住宅楼以幢为单元,按以下计算公式:          本幢楼的共有建筑面积 每套房的公摊面积=——————————x每套房套内面积           本幢楼套内总面积 你可以算一下你的公摊面积对不对。
    如果要是不对的话,你可以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不过公摊面积的计算由于房屋结构和计算方法的不同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你应该看一下你们当时有没有约定。 (二)关于阳台的问题,房地产公司构成违约,你们可以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你们的官司可以胜诉,诉讼费用当然由房地产公司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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