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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的临时人员应享受什么福利待遇

我是税务机关的一名临时人员,工作一年还没有签合同,问我应该怎样签合同,应该享受什么样的工资待遇,有没有法律依据呢!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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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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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6〕238号 重庆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渝劳发〔1996〕51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是否还保留“临时工”的提法问题。《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
  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 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 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临时工参照本规定执行。
    具体规定详见以下网址 。

2005-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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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六年全国已经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所以,“临时工”的概念已经没有了。《劳动法》释义指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工勤人员,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都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受《劳动法》保护。为此,你与现在的税务机关之间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该税务机关应当为你缴纳社会保险,按月支付你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

2005-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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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已经没有临时工的说法。除了国家公务员和个别的劳务关系的人员,都是以劳动合同拉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单位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为你缴纳有关的社会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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