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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的最基本的常识是什么?

包括股票的种类,怎么发行,怎么买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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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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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基本常识──过户 过户 随着交易的完成,当股票从卖方转给(卖给)买方时,就表示着原有股东拥 有权利的转让,新的股票持有者则成为公司的新股东,老股东(原有的股东,即 卖主)丧失了他们卖出的那部分股票所代表的权利,新股东则获得了他所买进那 部分股票所代表的权利。
    然而,由于原有股东的姓名及持股情况均记录于股东名 簿上,因而必须变更股东名簿上相应的内容,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过户手续。所以 说,证券和价款清算与交割后,并不意味着证券交易程序的最后了结。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过户手续采用电脑自动过户,买卖双方一旦成交,过户手 续就已经办完。  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在采用先进的过户手续,买卖双方成交后,采 用光缆把成交情况,传到证券登记过户公司,将买卖记录在股东开设的帐户上。
   (1)原有股东在交割后,应填写股票时过户通知书一份,加盖印章后连同 股票一起送发行公司的过户机构。 公司的过户机构可以自行设置,也可以委托金融机构代办。  一般发行公司在 其注册住所自行设置过户机构,而在其他区域则委托金融机构代为办理。
  我国目 前一般均为金融机构办理,深圳由证券公司负责,上海则为证券交易所办理。 如果股票的受让人不止一个,则转让方(卖方)应分别填写过户通知书。如 果转让人的帐户不止一个,则转让人也应分别填写通知书。
     (2)新股东在交割后,应向发行公司索取印章卡两张并加盖印章后,送发 行公司的过户机构。印章卡主要记载新股东的姓名、住址,新股东持股股数及号 码、股票转让日期。
   (3)过户机构收到旧股东的过户通知书、旧股票与新股东印签卡后,进行 审核,若手续齐全就立即注销旧股票发新股票,然后将新旧股票一起送签证机构 ,并变更股东名簿上相应内容。  签证机构的作用是检查公司有无超额发行及伪造 股票等。
  发行公司一般不得自行设置签定机构,必须委托金融机构,并且,负责 该公司过户手续的金融机构不得充当签证机构。 (4)签定机构收到过户机构送去的新旧股票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检,若手续 齐全则在新旧股票正面签证,再送过户机构。
     (5)过户机构收到经签证的新旧股票后,将新股票送达新股东,而旧股票 则由过户机构存档备案。 在股票过户过程中,应注意: (1)一切费用应由发行公司负责。
   (2)股东如果是用邮寄方式申请过户,则应用挂号邮至过户机构,以平信 邮寄,若有遗失,发行公司概不负责。   (3)股东股票遗失,若无法出具充足证明,则发行公司可拒绝补发新股票 (4)若拣到的遗失股票,则无须归还,但如果原持有人在遗失股票背面已 签字盖章,则发行公司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即,除非原持有人同意不再拥有已遗 失股票,否则公司就不承认新持有人为新股东,因而新持有人无法享有一切权利 (5)发行公司一般在宣布股息时公告一个停止过户期,在停止过户期间, 发行公司停止办理过户手续。
    发行公司将股息发给股东也可直接划到股东银行帐 号上。旧股东在此期间转让股份,则新股东不能领取股息。所以在成交中,往往 从出让价格中扣除股息作为成交价格,以示公平。 第七章 股票的交易程序与方式 第四节 清算与交割 一、清算 (一)清算的意义 清算是将买卖股票的数量和金额分别予以抵消,然后通过证券交易所交割净差额股票或价款的一种程序。
    清算的意义,在于同时减少通过证券交易所实际交割的股票于与价款,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证券交易所如果没有清算,那么每位证券商都必须向对方逐笔交割股票与价款,手续相当繁琐,占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
   (二)清算程序 证券交易所的清算业务按“净额交收”的原则办理,即每一证券商在一个清算期(每一开市日为一清算期)中,证券交易所清算部首先要核对场内成交单有无错误,为每一证券商填写清算单。
    对买卖价款的清算,其应收、应付价款相抵后,只计轧差后的净余额。对买卖股票的清算,其同一股票应收、应付数额相抵后,只计轧差后的净余额。清算工作由证券交易所组织,各证券商统一将证券交易成视为中介人来进行清算,而不是各证券商和证券商相互间进行轧抵清算。
  交易所作为清算的中介人,在价款清算时,向股票卖出者付款,向股票买入者收款;在股票清算交割时,向股票卖出者收进股票,向股票买入者付出股票。   (三)有关清算的一些规定 我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买卖成交后清算时实行了如下一些制度: 1.开设清算帐户制度 在证券交易所经营股票买卖业务的证券商必须集中在证券交易所的清算部开设清算帐户。
  我国限于目前条件,各交易所都要求证券商必须在人民银行营业部开设清算帐户,并在该帐户中保持足够的余额,以便保证即日清算交割时间划拨价款的需要。   2.股票集中保管库制度 其主要做法是:各证券商除将自有的股票扣除一部分留作自营业务所需外,将大部分集中寄存在证券交易所集中保管库内,入库时只限于批准上市的股票。
  股票的交割由证券交易所通过库存帐目划拨来完成,即当各证券商在交割日办理各种股票的交割时,只需交易所清算部按“清算交割表”上的各种股票的应收或应付数量在各自的库存股票的分户帐上进行划转即可,即“动帐不动股票”。
    若有证券商不参加集中保管造成不能通过库存帐目转完成交割时,该证券商必须承担送交或提取股票的全部事物。 3。 清算交割准备金制度 实行交割准备金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清算交割能正常顺利地进行,保证清算的连续性、及时性和安全性。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各证券商必须交纳人民币25万元。  各证券商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履行清算义务,亦不得因委托违约而不履行清算的责任。若证券商不履行此项义务时,证券交易所清算部有权动用证券商缴存的清算准备金先行支付,由此产生的价款差额及一切费用和损失,均由违约者承担。
   证券交易所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同一日成交者为清算期;证券商不得因委托人的违约而不进行清算。   二、交割 股票清算后,即办理交割手续。所谓交割就是卖方向买方交付股票而买方向卖方支付价款。
   (一)交割方式 证券交易一般有下列交割方式: 1.当日交割 指买卖双方以成交后的当日就办理完交割事宜。适用于买方急需股票或卖方急需现款的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目前采用此种方式。
   2.次日交割 指成交后的下一个营业日正午前办理完成交割事宜,如逢法定假日,则顺延一天。 3.第二日交割 即自成交的次日起算,在第二个营业日正午前办理完成交割事宜。
  如逢休假日,则顺延一天。这种交割方式很少被采用。   4.例行交割 即自成交日起算,在第五个营业日内办完交割事宜。这是标准的交割方式。一般地,如果买卖双方 在成交时未说明交割方式,即一律视为例行交割方式。
   5.例行递延交割 指买卖双方约定在例行交割后选择某日作为交割时间的交割。买方约定在次日付款,卖方在次日将股票交给买方。   6.卖方选择交割 指卖方有权决定交割日期。
  其期限从成交后5天至60天不等,买卖双方必须订立书面契约。凡按同一价格买入“卖方选择交割”时,期限最长者应具有优先选择权。凡按同一价格卖出“卖方选择交割”时,期限量最短者应具有优先成交权。我国目前仍未采用此种交割方式。
     (二)交割程序 交割分为两个程序: 1.证券商的交割 证券交易所清算部每日闭市时,依据当日“场内成交单”所记载各证券商买卖各种证券的数量、价格,计算出各证券商应收应付价款的相抵后的净额及各种证券应收、应付相抵后的净额,编制当日“清算交割汇总表”和各证券商的“清算交割表”,分送各证券商清算交割人员。
    各证券商清算人员接到“清算交割表”核对无误后,须编制本公司当日的“交割清单”,办理交割手续。在办理价款交割时,依下列规定完成交割手续: (1)应付价款者,将交割款项如数开具划帐凭证至证券交易所在人民银行营业部的帐户,由交易所清算部送去营业部划帐。
   (2)应付价款者,由交易所清算部如数开具划帐凭证,送营业部办理划拨手续。   在办理证券交割时,依下列规定: (1)应付证券者,将应付证券如数送至交易所清算部。
   (2)应收证券者,持交易所开具的“证券交割提领单”,自行向应付证券者提领。 由于交易所往往设立了集中保管制,所以证券的交割可通过交易所库存帐目划转完成。   2.证券商送客户买卖确认书 证券商的出市代表在交易所成交后,应立即通知其证券商,填写买进(卖出)确认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买卖一经成交,出市代表应尽快通知其营业处所,以制作买卖报告书,于成立后的第二个营业日通知委托人(或以某种形式公告),并于该日下午办理交割手续。  买卖报告书应按交易所规定的统一格式制备。
  买进者以红色印制,卖出者以兰色印制。买卖报告书应记载委托人委托人姓名、股东代号、成交日期、证券种类、股数或面额、单价、佣金、手续费、代缴税款、应收或应付金额、场内成交单号码等事项。 (三)有关交割的一些规定 对于交割,证券交易所一般规定: (1)在交割日的规定时间内,买方应将价款,卖方应将证券送至清算部。
     (2)卖方将证券交付买方时,意味着权利的相应转移。 (3)证券商不得因客户的违约而不进行交割。 (4)证券商违背义务时,证券交易所可在交割当日收盘前一定时间内指定其他证券商代为卖出或买进。
  价格上发生的差额以及经纪人佣金及其他费用,应由违背交割义务的证券商负担。  若交割日收盘前无法了结交易,则应由证券交易所从证券商中选定3-5人为评价人,评定该证券的价格,作为清算的依据。
   (5)若证券商违背交割义务时,其经受的已成交但尚未交割的各种其他买卖,可由证券交易所指定其他证券商代为了结。 (6)违背交割义务的证券商所应负的款项,证券交易所可以从其营业保证金与其应付款项冲消;冲消后若尚有余额,将其偿还;若有不足,证券交易所可向违约证券商追偿。
     (7)证券商在违背交割义务的案件尚未了结前,不得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也不得接受客户的委托。 更多请访问: 。

2005-08-22

33 0
远离黄、股、赌、毒,珍爱生命、财富!

2005-08-22

36 0
有利润:........卖掉 看便宜:........买点

2005-08-22

50 0
在一只股票最便宜的时候买来,在涨钱的时候卖出去.你看它跌的狠了就买,运动健将有跑累的时候,瘸子也有能小跑几步的时候

2005-08-22

67 0
    AAA股票的种类 由于股票包含的权益不同,股票的形式也就多种多样。一般来说,股票可分为普通股股票和优先股股票。由于我国的股份制改造起步较晚,股票的分类尚不规范,其类型具有一些特殊性。
   普通股股票   所谓普通股股票,就是持有这种股票的股东都享有同等的权利,他们都能参加公司的经营决策,其所分取的股息红利是随着股份公司经营利润的多寡而变化。  而其他类型的股票,其股东的权益或多或少都要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
   普通股股票的主要特点如下:   1.普通股股票是股票中最普通、最重要的股票种类。股份公司在最初发行的股票一般都是普通股股票,且由于它在权利及义务方面没有特别的限制,其发行范围最广且发行量最大,故股份公司的绝大部分资金一般都是通过发行普通股股票筹集而来的。
       2.普通股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标准股票,其有效期限是与股份有限公司相始终的,此类股票的持有者是股份有公司的基本股东。   3.普通股股票是风险最大的股票。
  持有此类股票的股东获取的经济利益是不稳定的,它不但要随公司的经营水平而波动,且其收益顺序比较靠后,这就是股份公司必须在偿付完公司的债务和所发行的债券利息以及优先股股东的股息以后才能给普通股股东分红。
    所以持有普通股股票的股东其收益最不稳定,其投资风险最大。   对股份公司而言,持普通股股票的股东所处的地位是绝对平等的,在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期间,它们都毫无例外地享有下述权利,法律和公司章程对此没有任何特别的限制。
     1.通过参加股东大会来参与股份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     一般来说,股份公司每一年度都至少要召开一次股东大会,在遇到重大事件时还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股东大会上,股东除了听取公司董事会的业务和财务报告外,还可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发表意见,参加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选举。如果认为公司的帐目不清时,股东还有权查阅公司的有关帐册。  如果发现董事违法失职或违反公司章程而损害公司利益时,普通股股东有权将之诉诸于法庭。
     2.具有分配公司盈余和剩余资产的权利。在经董事会决定之后,普通股股东有权按顺序从公司经营的净利润中分取股息和红利。在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清算时,有权按顺序和比例分配公司的剩余资产。
       3.优先认股权。当股份公司为增加公司资本而决定增资扩股时,普通股股东都有权按持股比例优先认购新股,以保证普通股股东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控股比例不变。如我国的上市公司在配股时,都是按比例先配给现有的普通股股东。
  当普通股股东不愿或无力参加配股时,它可放弃配股或按相应的规定将配股权利转让与它人。   优先股股票   所谓优先股股票是指持有该种股票股东的权益要受一定的限制。
  优先股股票的发行一般是股份公司出于某种特定的目的和需要,且在票面上要注明"优先股"字样。优先股股东的特别权利就是可优先于普通股股东以固定的股息分取公司收益并在公司破产清算时优先分取剩余资产,但一般不能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其具体的优先条件必须由公司章程加以明确。
    一般来说,优先股的优先权有以下四点:   1.在分配公司利润时可先于普通股且以约定的比率进行分配。   2.当股份有限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可先于普通股股东分取公司的剩余资产。
     3.优先股股东一般不享有公司经营参与权,即优先股股票不包含表决权,优先股股东无权过问公司的经营管理,但在涉及到优先股股票所保障的股东权益时,优先股股东可发表意见并享有相应的表决权。     4.优先股股票可由公司赎回。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需向优先股股东支付固定的股息,优先股股票实际上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举债集资的形式,但优先股股票又不同于公司债券和银行贷款,这是因为优先股股东分取收益和公司资产的权利只能在公司满足了债权人的要求之后才能行使。
    优先股股东不能要求退股,却可以依照优先股股票上所附的赎回条款,由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赎回。大多数优先股股票都附有赎回条款。   如果将优先股股票细分,它还有: ①累积优先股股票和非累积优先股股票。
  累积优先股股票是指在上一营业年度内未支付的股息可以累积起来,由以后财会年度的盈利一起付清。  非累积优先股股票是指只能按当年盈利分取股息的优先股股票,如果当年公司经营不善而不能分取股息,未分的股息不能予以累积,以后也不能补付。
   ②参加分配优先股股票和不参加分配优先股股票。参加分配优先股股票是指其股票持有人不仅可按规定分取当年的定额股息,还有权与普通股股东一同参加利润分配的优先股股票。  不参加分配优先股股票,就是只能按规定分取定额股息而不再参加其它形式分红的优先股股票。
   ③可转换优先股股票和不可转换优先股股票。   可转换优先股股票是指股票持有人可以在特定条件下按公司条款把优先股股票转换成普通股股票或公司债券的股票,而不可转换优先股股票是指不具有转换为其他金融工具功能的优先股股票。
    ④可赎回优先股股票和不可赎回优先股股票。可赎回优先股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一定价格收回的优先股股票,又称可收回优先股股票,而不附加有赎回条件的优先股股票就是不可赎回优先股股票。
   ⑤股息可调整优先股股票。它是指股息率可以调整变化的优先股股票,其特点是优先股股票的股息率可随相应的条件进行变更而不再事先予以固定。   其他类型股票   除了普通股股票和优先股股票外,根据股票持有者对股份公司经营决策的表决权,股票又可分为表决权股股票和无表决权股股票;根据股票的票面是否记载有票面价值,股票又可分为有额面股股票和无额面股股票;根据股票的票面是否记载有股东姓名,股票可分为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除此之外,还有库藏股票、偿还股股票、职工内部股票和储蓄股股票等。
    在这些股票当中,比较特殊的是后配股股票和混合股股票。   1.后配股股票。后配股股票又称劣后股股票,是指在规定的日期或规定的事件发生以后才能分享股息红利和公司剩余资产的股票。
  具体来讲,后配股股票股东行使的收益权顺序位于普通股股东之后,但行使的股东权和普通股股东一致,即可通过股东大会参与股份公司的经营决策。  后配股股票的收益极不稳定且没有保障,其股东地位要强于优先股股东。
  即使如此,一般的投资者都不愿意接受,所以后配股股票一般都是无偿地向公司发起人或参与公司经营的股东管理人赠送,故后配股股票也称为发行人股或管理人股。   2.混合股股票。混合股股票是将优先分取股息的权利和最后分配公司剩余资产的权利相结合而构成的股票。
    具体地讲,股份有限公司在分配股息时,混合股股东先于普通股股东行使权利。而在公司清算时,混合股股东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顺序又处于普通股股东之后,混合股股票是优先股与后配股的结合体。
   我国股票的分类   由于我国股市正经历着先发展、后规范的历程,我国股票的通俗分类和国外有所不同。  在上市公司的股票中,一般可将其分为流通股及非流通股两大类。
     1.可流通股股票可流通股股票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北京两个法人股系统STAQ、NET上流通的股票。由于中国证监会在1992年10月成立,所以在此之前的股票上市都是由各证券交易系统自己审批的,而在此之后,所有股票的上市流通都统一归口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
       在可流通的股票中,按市场属性的不同可分为A股、B股、法人股和境外上市股票。 A股股票是指已在或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流通的且以人民币为计价币种的股票,这种股票按规定只能由我国居民或法人购买,所以我国股民通常所言的股票一般都是指A股股票。
    在这种股票中,它又分为社会公众股和职工内部股两类,其中社会公众股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招募发行的股票,而内部职工股严格来说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按有关规定购买的股票,其购买方式、价格及上市流通条件都与社会公众股有所不同。
     B股股票是以人民币为股票面值、以外币为认购和交易币种的股票,它是境外投资者向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而形成的股份,在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     法人股股票是指在北京的STAQ和NET两个证券交易系统内上市挂牌的股票。
  之所以称为法人股,是因为在这两个系统内流通的股票只能由法人参与认购及交易,而自然人是不能在这两个系统内买卖股票的。   境外上市股票是指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发行并上市的股票,目前主要有在香港证券交易所流通的H股,还有在美国证券交易系统疲通的N股。
       2.非流通股在上市公司的股票中,非流通股股票主要是指暂时不能上市流通的国家股和法人股,其中国家股是在股份公司改制时由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而法人股一部分是成立股份公司之初由公司的发起人出资认购的股份,另一部分是在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专门向其他法人机构募集而成的。
    这一部分股票未上市流通的原因一是国家股的代表人尚未确定,其上市转让难以操作;其二是在发行股票时,部分法人股的募集和社会公众股条件有所不同;其三是国家股和法人股在上市公司的总股本中所占比例高达2/3,其上市流通会对现在的二级市场形成较大的冲击。
  随着我国股份制改革的深入、股市的成熟和发展,这一部分股票必然将会进入沪深股市的二级流通市场。   BBB股票的发行 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包括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六)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七)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但是证券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近三年连续盈利。
     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国家拥有的股份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所占的比例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 (三)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定向募集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 (三)从最近一次定向募集到本次公开发行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内部职工股权证按照规定范围发放,并且已交国家指定的证券机构集中托管; (五)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对其资信、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审定、评估和就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二)在国家下达的发行规模内,地方政府对地方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在与申请人所在地地方政府协商后对中央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地方政府、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发行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抄报证券委; (三)被批准的发行申请,送证监会复审;证监会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书,并将复审意见书抄报证券委;经证监会复审同意的,申请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上市委员会同意接受上市,方可发行股票。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发起人会议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 (三)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筹建登记证明; (五)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 (六)招股说明书; (七)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需要国家提供资金或者其他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还应当提供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批准文件; (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九)经二名以上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就有关事项签字、盖章的法律意见书; (十)经二名以上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签字、盖章的资产评估报告,经二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验资报告;涉及国有资产的,还应当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十一)股票发行承销方案和承销协议; (十二)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被批准的发行申请送证监会复审时,除应当报送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文件外,还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申请的文件; (二)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招股说明书应当按照证监会规定的格式制作,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的名称、住所; (二)发起人、发行人简况; (三)筹资的目的; (四)公司现有股本总额,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总额,每股的面值、售价,发行前的每股净资产值和发行结束后每股预期净资产值,发行费用和佣金; (五)初次发行的发起人认购股本的情况、股权结构及验资证明; (六)承销机构的名称、承销方式与承销数量; (七)发行的对象、时间、地点及股票认购和股款缴纳的方式; (八)所筹资金的运用计划及收益、风险预测; (九)公司近期发展规划和经注册会计师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的公司下一年的盈利预测文件; (十)重要的合同;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十二)公司董事、监事名单及其简历; (十三)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有关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 (十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十五)增资发行的公司前次公开发行股票所筹资金的运用情况; (十六)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招股说明书的封面应当载明:“发行人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政府及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的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 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保证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为发行人出具文件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其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在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招股说明书的内容。在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后,发行人应当在承销期开始前二个至五个工作日期间公布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应当向认购人提供招股说明书。
  证券承销机构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备置于营业场所,并有义务提醒认购人阅读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招股说明书签署完毕之日起计算。招股说明书失效后,股票发行必须立即停止。
   公开发行的股票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承销包括包销和代销两种方式。 发行人应当与证券经营机构签署承销协议。承销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承销方式; (三)承销股票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四)承销期及起止日期; (五)承销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六)承销费用的计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证券经营机构收取承销费用的原则,由证监会确定。 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股票,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和其他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发出要约邀请或者要约;已经发出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或者预期销售总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承销团由二个以上承销机构组成。主承销商由发行人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竞标或者协商的方式确定。
  主承销商应当与其他承销商签署承销团协议。 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一亿元或者预期销售总金额超过人民币一亿五千万元的,承销团中的外地承销机构的数目以及总承销量中在外地销售的数量,应当占合理的比例。
     前款所称外地是指发行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地区。 承销期不得少于十日,不得超过九十日。 在承销期内,承销机构应当尽力向认购人出售其所承销的股票,不得为本机构保留所承销的股票。
   承销期满后,尚未售出的股票按照承销协议约定的包销或者代销方式分别处理。   承销机构或者其委托机构向社会发放股票认购申请表,不得收取高于认购申请表印制和发放成本的费用,并不得限制认购申请表发放数量。
   认购数量超过拟公开发行的总量时,承销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采用按比例配售、按比例累退配售或者抽签等方式销售股票。采用抽签方式时,承销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在公证机关监督下,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所有股票认购申请表进行公开抽签,并对中签者销售股票。
     除承销机构或者其委托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放、转售股票认购申请表。 承销机构应当在承销期满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承销情况的书面报告。 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期结束后,将其持有的发行人的股票向发行人以外的社会公众作出要约邀请、要约或者销售,应当经证监会批准,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发行人用新股票换回其已经发行在外的股票,并且这种交换无直接或者间接的费用发生的,不适用本章规定。 CCC股票的交易 股票交易必须在经证券委批准可以进行股票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股票已经公开发行; (二)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持有面值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个人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个人持有的股票面值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一千万元; (四)公司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但是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外; (五)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提出申请;上市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确定具体上市时间。
  审批文件报证监会备案,并抄报证券委。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送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公司登记注册文件; (三)股票公开发行的批准文件;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二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五)证券交易所会员的推荐书; (六)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七)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后,上市公司应当公布上市公告并将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列文件予以公布。 上市公告的内容,除应当包括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招股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和批准文号; (二)股票发行情况、股权结构和最大的十名股东的名单及持股数额; (三)公司创立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决议;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其持有本公司证券的情况; (五)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及下一年的盈利预测文件;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其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不得损害国家拥有的股份的权益。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保管、清算、过户、登记机构和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保证外地委托人与本地委托人享有同等待遇,不得歧视或者限制外地委托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前款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业从业人员、证券业管理人员和国家规定禁止买卖股票的其他人员,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买卖股票,但是买卖经批准发行的投资基金证券除外。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有关专业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购买或者持有该股票。
     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有关专业人员,在其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成为公开信息前,不得购买或者持有该公司的股票;成为公开信息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也不得购买该公司的股票。
   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股份有限公司不得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票。   未经证券委批准,任何人不得对股票及其指数的期权、期货进行交易。 任何金融机构不得为股票交易提供贷款。
   证券经营机构不得将客户的股票借与他人或者作为担保物。 经批准从事证券自营、代理和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中二项以上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将不同业务的经营人员、资金、帐目分开。
     。

2005-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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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股、选时和操作是炒股的三个环节,你要掌握的常识也要以三个环节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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