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告诉我最新的土地征用赔偿标准
一,法律规定(非法律专业可以跳过,直接看分析部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征用土地执行新的补偿标准,我区按下列标准执行:
1、土地补偿费:
(1)水田:按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9倍补偿;
(2)菜地、鱼(藕)塘:按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补偿;
(3)旱地:按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补偿;
(4)园地、经济林地:按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7倍补偿;
(5)用材林、薪炭林地:已有收获(收益)的,按被征用前3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4-6倍补...全部
一,法律规定(非法律专业可以跳过,直接看分析部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征用土地执行新的补偿标准,我区按下列标准执行:
1、土地补偿费:
(1)水田:按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9倍补偿;
(2)菜地、鱼(藕)塘:按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补偿;
(3)旱地:按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补偿;
(4)园地、经济林地:按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7倍补偿;
(5)用材林、薪炭林地:已有收获(收益)的,按被征用前3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4-6倍补偿;未有收获(收益)的,按被征用前3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3-4倍补偿。
(6)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不得征用。确需征用的,必须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被征用前3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9倍补偿;
(7)轮歇地、草地、荒地及其他土地:按被征用前3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2-3倍补偿。
2、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人均耕地在0.03公顷(不含0.03公顷)以上的,安置补助费总额为被征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
(2)征地前人均耕地在0.025公顷至0.03公顷(含0.03公顷)的,安置补助费总额为被征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3倍;
(3)征地前人均耕地在0.02公顷至0.025公顷(含0.025公顷)的,安置补助费总额为被征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4倍;
(4)征地前人均耕地在0.02公顷(含0.02公顷)以下的,安置补助费总额为被征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5)征用园地、林地等有收获的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前3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3-5倍补偿;征用鱼(藕)塘的安置补助费,按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补偿;轮歇地、草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前3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2倍补偿;征用荒山、荒地及其他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3、被征用土地上有未收作物的,按一造产值补偿;征用土地需拆迁地上附着物的,按照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补偿。
4、本文没有提及的征、占用林地的林木、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补偿标准,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财政厅、林业厅、物价局、土地管理局关于收取征、占用林地四项补偿费暂行规定请示的通知》(桂政发〔1995〕34号)执行。
(四)建设占用国有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占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支付安置补助费;占用国有园林、林地等有收益土地的,视其质量按占用前3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3-5倍支付安置补助费;占用无收益的国有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建设占用国有土地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参照征用集体土地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执行。
上述各种地类按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结果确定。
二,分析
依据你说的情况,初步判断不属于国家征用。
一般情况下,征用是指对土地使用权的长期征用而且基本上不会返回土地使用权;而你指的短期的施工占用,施工过程中你没有丧失土地使用权,施工完成后你既可以恢复对土地的使用权,所以你的情况不是土地征用。
你应该按照民事纠纷或者行政侵权的方式寻求救济。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