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女员工“三期”是否也有特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劳务派遣方面的争议越来越多,而劳务派遣中的女员工权 益保护更容易被忽视,尤其是女员工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权益较难 依法得到切实保障。女员工在劳务派遣中权利被侵犯主要表现为:“三期”内女员 工被用工单位无故退回后,派遣单位继而找各种理由推托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而与 之解除劳动合同。 “三期”内女员工被用工单位退回后安排其待岗,只发最低工资。许多女员工无法接受,往往会主动选择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5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 (1)项、第(2)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 单位依照本...全部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劳务派遣方面的争议越来越多,而劳务派遣中的女员工权 益保护更容易被忽视,尤其是女员工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权益较难 依法得到切实保障。女员工在劳务派遣中权利被侵犯主要表现为:“三期”内女员 工被用工单位无故退回后,派遣单位继而找各种理由推托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而与 之解除劳动合同。
“三期”内女员工被用工单位退回后安排其待岗,只发最低工资。许多女员工无法接受,往往会主动选择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5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 (1)项、第(2)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 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用工单位以女员 工怀孕为由退工是不合法律规定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 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 (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此项规定明确了在“三期”内,无论是劳动合同还是聘 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用人单位都不能单方解除。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女员工 可以要求赔偿,如女员工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因工作内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所以调整“三期”内派遣女员工的工作岗 位实质上是劳动合同变更问题。《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 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因此,企业无权单方变更劳动合同。
《女 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 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派遣单位要想变更工作岗位, 应当与女员工进行协商。变更工作岗位或待岗期间,应按不低于女员工本人在职 期间的基本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 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 单位为共同被告。
《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 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