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家门前有一工地正在盖楼,请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22:00—6:00)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防治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已经有12年多了。 其中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四十四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但现实是全国很多城市很多商家,都把二只大音箱放在店门两旁或者挂在店门外,高声播放激烈的音乐招揽顾客;有的干脆就做成电子幕墙,整天播放广告,音量都要达到八、九十分贝,对周边住民群众...全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22:00—6:00)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防治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已经有12年多了。
其中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四十四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但现实是全国很多城市很多商家,都把二只大音箱放在店门两旁或者挂在店门外,高声播放激烈的音乐招揽顾客;有的干脆就做成电子幕墙,整天播放广告,音量都要达到八、九十分贝,对周边住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影响实在是太大了。
当今城市老百姓最头痛的问题,可能就是噪声问题了,对市民生活质量影响极大;噪声投诉也是各种环保投诉之最,主要原因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操作困难,处罚力度太小、处罚程序太复杂。
看来国家有关领导是要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修订了。
比如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但公安机关罚款是要环保部门测试的,部门之间难以协调;加上播放音量的轻重是动态的,需要别的部门配合执法,取证就难多了,“可以并处罚款” 就成为了一句空话。
公安机关不能直接处罚、执法就没有力度,才会造成今天这样的局面。还有第四十六条,罚款实际上都是没有办法实施的;还有很多其他条款,都存在这样的问题。
我们国家的法律不是订起来看看的,而是要拿来实施的,希望对于这一部法律的不完善部份加紧修改完善。
比如第四十四条违法的认定:就要简单可行,店家把音响放在门外就可以认定违法(不需要测试);电子幕墙设静音(不设静音就违法),测试噪声的技术难度也不大,可由公安机关直接配置测试,而不要二个部门去管同一件事。
还有一个需要完善的问题,就是噪声的监控问题:执法部门应该分工负责,职责分明,建立正常的巡查制度,控制噪声源头,减少投诉,还市民百姓一个安静的居住环境。
总之要筒化执法程序,使罚款能执行到位,订制出这样的法律才是行之有效的,既节省了执法资源、又提高了法律的威严,老百姓也不会因日渐增强的噪声干扰问题而烦恼不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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