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在美国总统竞选中还会出现软钱和硬 钱之分呢?
美国选举政治中真正让人感到不安的不是公开募集到的“硬钱”,而是 无处不在的“软钱”。钱,不是都一样吗?硬钱,就是那些公开募集,得到严格透明管理的钱,它们可以经 得住法律和历史的考验;而软钱,则基本没有纳入法律的框架之中,或者说 处于一种合法与非法的模糊地带,其数目到底有多少,没有人清楚。
在上个世纪70年代对联邦选举费用进行立法之前,选举费用并没有什么 软硬之分,那些有钱的“肥猫”动辄几万美元、几十万美元地捐献。19世纪 30年代,为了阻止那个民粹主义情结浓厚的杰克逊当选,美国第二银行捐出 了大量金钱,介入选举。 肥猫们之所以在选举活动中一掷千金,绝不是良心 发现,搞慈善活动,而是...全部
美国选举政治中真正让人感到不安的不是公开募集到的“硬钱”,而是 无处不在的“软钱”。钱,不是都一样吗?硬钱,就是那些公开募集,得到严格透明管理的钱,它们可以经 得住法律和历史的考验;而软钱,则基本没有纳入法律的框架之中,或者说 处于一种合法与非法的模糊地带,其数目到底有多少,没有人清楚。
在上个世纪70年代对联邦选举费用进行立法之前,选举费用并没有什么 软硬之分,那些有钱的“肥猫”动辄几万美元、几十万美元地捐献。19世纪 30年代,为了阻止那个民粹主义情结浓厚的杰克逊当选,美国第二银行捐出 了大量金钱,介入选举。
肥猫们之所以在选举活动中一掷千金,绝不是良心 发现,搞慈善活动,而是拿钱买官,对于那些贡献颇多的捐助者,胜选之后 的总统是要“分肥”的,要将驻外大使那样的美差分给那些有钱有闲的人们。
1971年通过了《联邦竞选法》,后来在1974年予以修正,为了贯彻这 一法令,联邦选举委员会在1975年成立。
正是这一法令的颁布使得选举费用 出现了 “软钱”与“硬钱”的分野。同时更明确规定,夕卜国人是不能进行捐 献的,无论硬钱还是软钱。
每位美国公民在一次选举中为某一个候选人捐款数额不能超过1000美 元,当然这是上世纪70年代的规定,后来随之调整,现在不能超过2500美元, 如果捐献金额超过200美元还需要进行登记。
候选人开支超过200美元的项 目都要逐项公布。企业、公司或者工会组织不能直接向候选人捐款,这项规 定名义上堵住了那些肥猫借助选举揩油的口子。
此外,1971年选举法还规定,总统候选人利用自己或者家族捐款的数额 不超过5万美元,所以,竞选人再有钱,也不可能借助其家族的钱来赢得总 统的职位。
这项规定其实为平民进入白宫提供了一个机会,那些个人资产有 限,但是有筹款能力的政客也可以在金钱方面不输给任何一个富豪。如果没 有这样的规定,美国总统很可能是像巴菲特这样的富豪——当然他有没有兴 趣当总统是另一回事。
在很多民主选举的国家中,其国家领导人都是国内首 屈一指的豪富,比如说意大利的贝卢斯科尼,泰国的他信等,无不如此。限 制金钱对政治的干预,是保持共和政体稳定的基石,19世纪末的美国政治腐 败程度不下于今天很多发展中国家,而美国正是依靠法治一步一步将金钱关 在政治门外的。
正是制度的完备,才让出身平民的政客攀上了总统的高位, 相比较而言,美国总统的平民化倾向比较明显,比如奥巴马,可能很多时候 不乏政治作秀的成分,但他是第一位拒绝公共资金而依靠个人筹款赢得大选 的总统,在2008年整个竞选期间,大约有395万人为他捐款。
正是联邦竞选法中“硬钱”的规定扩大了公民政治参与的范围,不仅可 以依靠选票决定谁当选,而且还会出钱,来决定谁的声音最大。从平等的 角度而言,这些规定没有什么不妥,但是对于富人而言,他们的自由却受到 了限制,他们的声音无法充分表达,所以,很多候选人和富人觉得很不爽。
1976年参议员巴克利将联邦竞选委员会的瓦莱奥告上了法庭,理由是《联邦 竞选法》违背了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目论自由条款。最后,联邦最局法院的判 决认为巴克利胜诉,理由是金钱作为竞选开销就等于言论自由,如果没有必 要的资金投入,竞选的言论是无法进行表达的。
竞选法对硬钱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但是它催生了一种特殊的助选组织, 叫“政治行动委员会”,一个公司或者工会可以通过登记注册政治行动委员 会向政党或者国会候选人捐款,而且在总统竞选期间进行的独立活动开支不 受限制。
通过这个渠道,大公司、大企业就为竞选输入了大量的“软钱”, 在国会选举过程中近半数的选举费用来自于软钱。此外,总统竞选期间,各 种政治行动委员会会“独立”地参与到竞选活动中。比如在里根竞选期间, 全国的保守派政治行动委员会耗费1200万美元帮助里根竞选,而1984年的 国会议员选举中,政治行动委员会投入了近4000万美元。
两党的全国委员会主要是接受政治行动委员会的捐献,此外两党各自设 立众议院选举全国委员会和参议院选举全国委员会,通过这些渠道,大量的 软钱远远不断地输入进来。选举财政中的“软钱革命”引起了朝野的关注, 尤其是在安然公司破产之后,人们发现这个公司曾经通过“软钱”影响国家 的能源政策。
参议员约翰•麦凯恩与法因戈尔德提交的《两党竞选改革法》 在2002年通过,该法案的目标是堵住软钱对美国选举政治的渗透,禁止政治 行动组织向政党输钱,同时规定:在总统选举初选前30天内和大选前60天内, 企业、工会等组织不得从事与选举有关的广告宣传。
这一规定应该是防止美国滑向金钱政治的有力措施,但是软钱并没有就 此而消失,很多金钱进入所谓的“527组织”。美国税法527条规定以影响 公共政策为目标的免税民间组织,民间组织成为软钱的载体,他们可以通过 广告的形式来表达喜欢或者讨厌某位候选人。
2004年大选中,“快艇老兵寻 求真相协会”连续广告质疑克里的越战神话,潜移默化地影响了选举的进程 和结果。
《两党竞选改革法》制定实施之后,立刻就受到了质疑,参议员麦康奈 尔又把联邦选举委员会告上了法庭,认为新的竞选筹款法案违宪,理由还是
宪法修正案第一条规定的言论自由问题。
最终,最高法院宣布麦康奈尔败诉。 但是这一判决被一部电影扭转了,2008年总统大选期间,保守派的非营利组 织“公民联盟”拍摄了一部《希拉里》的电影,准备在电视台播放广告时遭 到起诉,哥伦比亚地方法院宣判该电影违背了《两党竞选改革法》,最后,
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院。
2010年1月21日,最高法院以5比4的投票结果宣布《两党竞选改革法》 中的某些规定违宪。201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公民联合组织诉联邦选举 委员会一案作出的终审裁决称,政治捐助是言论自由的一种表达方式,它不 仅涉及个人捐款,同时包括所有企业、利益团体或工会组织。
这项决议意味着,
企业和团体只要不把钱直接给候选人,而是把资金用于各项支持候选人的活 动上,就可以无上限地使用金钱支持选举。仅几个月后,另一场官司的判决 让独立的组织也获得了同样的权利。只要不直接跟竞选人有协定,这些组织 就可以无限制地用金钱举办支持候选人的活动。
伴随这一判决,旨在为竞选 融资的“超级政治行动委员会”应运而生。这种超级委员会可以无限额地接 受捐款,无限额地为特定总统竞选人助选。总统奥巴马对此非常不满,他说:。
“我不认为美国选举应该由美国最有钱有势的人出资,我认为美国选举应该 由美国人民来决定。
”但是,奥巴马也没有权力改变最高法院的判决,因为 宪法的最终解释权在最高法院手中,它宣布违宪,那就是违宪了。
现在及以后,政治行动委员会在美国选举中的角色将更加重要,软钱对 选举进程与结果的影响也日渐深入。
最高法院在选举法的诸多判决中,一直 首先为言论自由考虑。无论共和党的麦凯恩还是民主党的奥巴马都对最高法 院的判决表示不满,奥巴马认为这是石油巨头、金融巨头的胜利。的确如此,
奥巴马任内推行金融改革,规制华尔街金融巨头的行为,让华尔街大为光火,
在2012年的大选中,没有几个华尔街的金融家愿意为奥巴马出资。
奥巴马募
集到了更多的硬钱,但共和党候选人罗姆尼却得到了数不清的软钱。
关于软钱与硬钱的争论还将持续下去,美国国内三分之二的人认为不仅 要限制向政党捐献软钱,而且还要限制政治行动委员会的其他软钱。
当金钱 在选举中越来越“猖狂”的时候,相信还会有类似于麦凯恩的议员提出法案, 限制软钱的侵蚀。
2012年的大选中,软钱的角色更值得人们关注,尤其是身家过亿的共和 党总统候选人罗姆尼更值得瞩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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