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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教育/科学 心理学 自私的人的表现

为什么人会自私?

自私是我最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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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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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生存,动物的本性,自私是人用来保护自己的一种方法,也是缺少感恩之心的一种表现。做人要懂得感恩,感恩就会为他人着想,自私也就少了!就像伟大的母爱!

201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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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怕失去,所以会自私。人之常情,不必在意。

201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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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是自私的,只要在限度之内就没什么啦!!!不自私的那不是人吧!

2012-06-27

36 0
这是人的本性,是人这个物种为了生存而自私的。

2012-06-27

35 0
蝇头小利,鱼和熊掌不可兼得

2012-06-27

67 0
     自私,是使用频率很高的概念。一个概念,并非因为人们经常使用而便于给它定义,作为研究,怎样才能比较科学地定义以概括其全部本质特征呢? 美国学者威尔逊在《新的综合》一书中,甚至将生命的最基本单位基因也说成是“自私”的。
  按威尔逊使用“自私”概念的意义推而广之,一棵小草同另一棵小草争夺养料,鸟吃虫,猫吃老鼠,一只狗同另一只狗争抢骨头,人吃猪肉,食谷物,这统统是“自私”的表现。  尽管威尔逊也承认基因既无意识,也无情感。
  实际上,威尔逊是将任何生物体表现的有利自身、且以损害其它生物体为代价的“客观行为”统称为“自私”。威尔逊在什么意义上使用自私这个概念,那是他自己的事。但我为了研究的方便,只限于在人类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上使用自私的概念。
     自私,作为人的属性之一,作为广泛而复杂的社会现象,既可表现为人的客观行为,又可表现为人的主观意识、观念、动机。  由于人的意识、行为的统一性,自私可兼指行为、观念二者;又因为人的行为、意识之间可能脱节,空间时间上发生分离,或以矛盾的形式出现,它又可独指行为或观念。
  那么,究竟从主观意识方面给自私定义好呢?还是从客观行为方面给自私定义好呢?只要是东西就会自私。   有人侧重从客观行为及其效果方面给自私定义,认为“自私,是指人以损害他人、社会的利益为代价来满足自己利益要求的行为”。
    换言之,自私是一种损人利己的客观行为。我将此定义称为“自私的客观行为定义。”   该定义符合人们在道德评价中着重行为效果的习惯,而且,许多人在许多场合是在损人利己的行为的意义上使用自私概念的。
  但是,该定义失之于简单。   首先,按照该定义的规定,只有当人事实上表现出损人利己的行为时,人才可以被称为自私。  如果人没有表现损人利己的行为,那就不是自私的。然而,众所周知,如同人可以有犯罪的意识,动机,但并非一定事实上表现犯罪的行为一样,人有损人利己的意识,也并非一定事实上表现损人利己的行为。
  这是因为:一、动机、意识指导行为的产生,其间尚有一个过程。在过程完成之前,一种动机、意识可能已经改变或消失,被另一意识、动机所取代;二、一种动机、意识可能仍然存在,但由于外部环境的制约,或由于另一意识、动机的抑制,该意识、动机暂时没有指导行为的产生而潜伏下来。
    因此,人没有表现损人利己的行为,但这并不等于他头脑中一定不存在损人利己的意识、动机。由于客观行为的定义没有将此种情况包括进去,在解释有些现象时,便显得生硬、牵强附会。例如,某人在某事上没有表现损人利己的行为,但在另一事上又表现了损人利己的行为。
  按客观行为的定义,就只能这样解释:他由不自私变成了自私。  但事实上,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这种客观行为的变化是动机、意识相应变化的结果;二是行为虽然变化,但动机没有变,动机是原来就存在,是连续的。
  按客观行为定义来解释第一种情况,是合理的,但解释第二种情况,则显然不妥。   其次,如果在严格的“损人利己”的意义上使用自私的概念,那么,当有人遇难不帮或见死不救时,这类行为也不能被称为自私。
    因为行为者他既不损人,也不利己。而事实上,人们没有例外地将此种行为称为自私,这类行为者被称为自私的人。尤为重要的是,当人的行为的客观效果表现为利己利人(互惠)时,人是不是自私的呢?按照客观行为的定义那也不能称为自私。
     但我们知道,利己利人的客观行为效果,常常是从“为我”的主观动机出发的结果(当然有其他情况)。  当有人实施客观上有利他人、社会的行为时,“利他者”很可能是为了从他人、社会那里获得相应报酬。
  “他的良好行为是一种老谋深算之举,实质上是为了自己的及其亲属的利益。”观念、动机是自私的。正因为是“为了我自己的及其亲属的利益”,所以,如果他的良好行为(利他)没有能使他从对方获取他认为的相应报酬,或少于他认为的相应报酬,那么可以预期,他的良好行为将消失或减少,假如他能够获得相应的报酬,他的良好行为将继续表现。
    这类行为,虽然仅从行为效果(利己利人)看,从静态的意义上看,的确不便称为自私,但如果从动态的意义上,从主观意识、动机方面看,就有充分的理由称为自私。   由此看来,仅从客观行为方面给自私定义,虽然考虑到了行为动机的统一性,但由于没有注意到观念、行为的矛盾性与脱节的可能,故没有概括人们使用自私这一概念的全部内涵,所以,有相当的局限性。
       从主观意识、动机方面为自私定义怎样?   无疑,从主观意识方面为自私定义是有根据的:一、只有人才具有鲜明的意识(当然是在相对的意义上),所以从主观意识方面定义,可以将人的自私与其它动物的“自私”(本能)很好地区别开来。
  并且,这符合我研究自私只限于人的目的;二,从主观意识、动机方面给自私定义,便于从动态的角度认识自私与人,从而避免客观行为定义的局限;三、动机、意识比行为本身更有力,其逻辑是:通常情况下,人的行为总是人的有意识的行为,如果我们能够真正消灭意识、动机,那就能同时消灭行为本身,但消灭了行为,却并不等于消灭了意识、动机,而只要动机、意识仍然存在,它又可将消灭过的行为重新生产出来。
       于是,我将自私定义为:当人同他人、社会发生利益关系时,他首先考虑的更看重的是自己的利益,当人认为自己同他人的利益不矛盾时,这种为自己利益考虑的动机即可指导客观上利人利己的行为;当人认为自己的利益同他人、社会的利益相矛盾时,这种为自己利益考虑的动机就表现为牺牲他人、社会的利益来维护发展自己的利益的行为。
       对自私作如此界定,也许仍然没有概括人们使用该概念的全部本质特征。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对自私这一概念,必须作多角度、多层次的、动态的整体把握。为此,就必须将对人的主观意识、动机与客观行为两方面的研究结合起来。
    纯粹自私论者注意、强调了任何人的道德行为必然要符合行为者本人的某种意愿、欲望、情感和价值观念这一共同点,反对纯粹自私论者往往从道德行为背后的动机、意识的差异上片面地理解下述现象:   A、“我”为了得到他人的钱财供自己享乐,于是杀了人,夺取了他人的钱财,这是为了“我”。
       B、“我”为了赚钱,在没有弄虚作假的前提下,我为他人提供了某种商品或服务,而后赚了钱,这是为了我。   C、“我”认为人应为国家、民族、社会、他人的利益服务才是有价值的、崇高的、光荣的。
  因此,“我”选择了牺牲自己,以有利于国家、民族、社会、他人的行为。  由于这种选择符合“我”   前面的价值观,那么,这也是“为了我”。   A、B、C三类行为,就客观社会效果而论,其差别显而易见,A类行为是“损人利己”,B类行为则是“利人利己”,这恐怕没有异议。
  但C类行为还是属于“利己利人”,因为道德的性质介乎于习俗和信仰。     就主观意识、动机方面来看看,三类行为背后的观念、动机都符合行为者“我”的某种欲望、意愿、情感、价值观念,这一点是共同的。
  根据以下论述可以得知,差别是不存在的!   首先,在A类行为背后,不仅存在“为了我”的观念动机,而且存在“为了我,可以甚至必须牺牲他人利益”的观念;   其次,B类行为亦存在“为了我”的观念,但同时又存在“我需要兼顾他人利益,以防我的利益被阻碍或消耗”的观念,所以一般都是把兼顾他人利益作为限制条件下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手段;   最后,C类行为背后的主观意识又怎样呢?“我认为这样做,才正确,才光荣,才崇高,所以我这样做了”,“我”这样做符合我的价值观念,因此,这也是“为了我”。
    “我”的价值观念中,存在“应为国家、民族、社会、他人利益服务”的意识,即“舍己为人”。   然而,这种“舍己为人”是后天培养的,并非与生俱来。所有礼仪、感情、知识、行为规范,都受限于后天教育背景或社会环境。
  人总是希望将自身利益最大化,但多次于环境产生冲突后,会慢慢减低自身利益的实现程度,由此变成一个某种程度上“舍己为人”的环境适应者。     客观理性上分析,包括所谓感情、自我认同、社会尊重,人类渴望与需要得到或维持的状态、事物都属于利益范畴,只不过并非具体为如金钱一般的数据单位。
     环境决定实际利益总是少于需求,因此每个人必须“被”养成“等价交换”甚至是“不求回报”的习惯。因为付出不一定有收获,但收获前必须付出,这是普通情况下的自我牺牲。     关乎自由、生命、理想等重大价值观的自我牺牲,属于一种特殊却不违反“自私”定律的情况。
  因为人的信念、信仰、道德等观念也属于利益。   自我牺牲成立的条件是当自身判断出牺牲自我所能得到或维持的利益(如国家稳定、民族富强、世界和平等目的)足以抵消代价时,自我牺牲就成为一种可能性的结局。
       为了一夜暴富而倾家荡产的赌徒,跟为了国家稳定、民族富强的伟人,目的不同,行为性质却一样。而处于不同立场的群体,对此也褒贬不一,有利则倡导,无益则谴责。   再次强调,人不可能做出不符合自身意愿的行为,但意识决定行为,环境影响意识。
  客观上,在相互斗争不利于发展的社会大环境下,大部分人类必须遵从大环境的规范,即“舍己为人”,否则将导致严重的惩罚或不必要的损失。     由此看来,三类行为背后的主观意识、动机的差异是不存在的。
     认为三类行为背后的观念、动机即“自私”(利己)存在差异,人并非纯粹自私(人性本善),是因为每个人类、人类群体,总是本能将自身放置于“善良秩序”的阵营,以求避开惩罚或减少损失。毫不掩饰的自私行为会招来恶感,这就是人们感情上不接受纯粹自私论的关键所在。
       为了不仅在行为的社会效果上,而且在观念、动机上区别三种行为及背后的观念、动机,我以为不妨将A类可称为恶性自私,B类、C类称为合理自私。   研究自私,自然就引出无私来了,本文不准备详尽研究无私,但提一下,也是不可避免的。
     如果将自私等同于利己主义,无私则可等同于“利他主义”(或称“无条件利他主义”,以区别形式上的利他、实质上为我的利己主义),作为一种观念、动机和行为,无私是指“牺牲自己的利益直至生命,以单方面为了别人的利益。
    ”   假设存在利他主义者实施利他的行为时,他“无意要求同样的回报,不是为了从对方获取相应的报酬而有意这样做。他的利他行为、观念相对地不受社会奖惩的影响。”但利他主义者实质上属于社会群体的一份子,有利于对方而无利于自身,是从个人角度来看,而人具有多重身份和角色,个人层面上的利他行为,虽然自身并无受益,但对其所在的社会群体是有益的。
    将社会群体的利益置于个体利益之上的这种个体观念,本质仍然属于个人利益,只不过是由于受到环境更大更深远的影响所造成。   因此,狭义上的个体利他主义是存在的,而广义上的绝对利他主义是不存在的。
     “无意要求同样的回报,不是为了从对方获取相应的报酬而有意这样做。  他的利他行为、观念相对地不受社会奖惩的影响”,此论述的重点含义在于“相对地不受社会奖惩的影响”。
     然而事实上,在这种个体利他主义者早已受到社会环境影响,在意识中形成自我裁决的内部奖惩机制,这个机制以自身利益的实现为基础,受制于社会环境的无形调整。在自身利益和环境约束的反复拉锯中,两者完成相互妥协,形成个体的行动判断准则。
    故此“相对地不受社会奖惩的影响”这个论点是不成立的。   综上所述,无私是狭义存在的。纯粹自私论的反驳者,片面地以狭义上的无私进行混淆诡辩,否认无私的非广义性。这里关于利他主义的解释,完全是借用美国学者威尔逊的描述。
  虽然仍可能不够精确,但作为与利己主义相区分的对立的概念,还是相当有用。    人的利益有两极,一是个体的利益,一是整个人类的利益。因此,可将自私与无私分为两极,一极是为了单个人的利益的观念、行为,可称“绝对自私;”另一极是为了全人类的利益的行为、观念,可称为“绝对无私。
  ”介于两极的“中间地带”,那些为了朋友、家庭、集团、派别、地方、民族、国家的利益的观念及行为,既可称为无私,又可视为自私,全看以什么样的利益关系作参照。  恰于公与私是相对的,可分层次的,自私也一样可分层次,这是自私相对性的第二个意思。
     例如:母亲为了儿子的利益,可以牺牲自己的一切,即使儿子的行为是反社会的也罢。仅就母亲与儿子之间的利益关系看,母亲是无私的,但就母亲儿子与社会、他人的利益关系看,母亲又是自私的。     认识自私的相对性,对于回答自私是人类存在即存在,还是人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这个问题,有十分重要的启示。
     一种理论认为,古代社会(原始社会的早期、中期)人是不自私的,由于生产力水平决定生产资料公有,共同劳动,使得个人利益总是溶于集体利益之中。生活在这个时代的个体成员,没有个人私利可言, 总是把集体的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
    为了集体的利益或其他成员的利益,个体乐于牺牲自己。然而,持这种理论的思想家、理论家又用他们所了解到的、关于这个时代的历史知识告诉人们,生活在该时代的群体(氏族、部落、部落联盟)之间也会为了争夺猎场、牧区等发生冲突,也就是说,一方面群体内没有个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另一方面却存在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
    如何解释两种不同的现象?   问题:群体内没有“为了我”的利益冲突,但群体之间,却存在“为了我们”的利益的冲突。   假设必须是“为了我”(个体)的利益才可称为“自私”,“为了我们”(群体)的利益就不能称为自私,或只能称为“无私”,那么,当现代社会的法西斯集团的个体成员为了其集团的利益而不惜牺牲个人生命的时候,(如日本的神风队员)是不是也不能称这些法西斯分子是自私的呢?或者,我们还必须称他们为大公无私者呢?   用自私的相对性则能很好地解释上述现象,就个人与群体的利益关系而言,为了群体的利益而牺牲自己,这是无私的;就个体、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而言,这种个体的行为又是自私的。
       不仅“为了我”是自私的,而且“为了我们”也可以是自私的。   正因为如此,我们才能够使用“集团私利”,“民族私利”这类概念。   如果上述分析站得住脚,那么,即便古代群体内完全没有个人私利,没有利益冲突(这个问题后面还将讨论),仅从群体间的利益冲突看,自私是古己有之,而并非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人的利益有两极,一是个体的利益,一是整个人类的利益。因此,可将自私与无私分为两极,一极是为了单个人的利益的观念、行为,可称“绝对自私;”另一极是为了全人类的利益的行为、观念,可称为“绝对无私。
  ”介于两极的“中间地带”,那些为了朋友、家庭、集团、派别、地方、民族、国家的利益的观念及行为,既可称为无私,又可视为自私,全看以什么样的利益关系作参照。  恰于公与私是相对的,可分层次的,自私也一样可分层次,这是自私相对性的第二个意思。
     例如:母亲为了儿子的利益,可以牺牲自己的一切,即使儿子的行为是反社会的也罢。仅就母亲与儿子之间的利益关系看,母亲是无私的,但就母亲儿子与社会、他人的利益关系看,母亲又是自私的。     认识自私的相对性,对于回答自私是人类存在即存在,还是人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这个问题,有十分重要的启示。
     一种理论认为,古代社会(原始社会的早期、中期)人是不自私的,由于生产力水平决定生产资料公有,共同劳动,使得个人利益总是溶于集体利益之中。生活在这个时代的个体成员,没有个人私利可言, 总是把集体的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
    为了集体的利益或其他成员的利益,个体乐于牺牲自己。然而,持这种理论的思想家、理论家又用他们所了解到的、关于这个时代的历史知识告诉人们,生活在该时代的群体(氏族、部落、部落联盟)之间也会为了争夺猎场、牧区等发生冲突,也就是说,一方面群体内没有个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另一方面却存在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
    如何解释两种不同的现象?   问题:群体内没有“为了我”的利益冲突,但群体之间,却存在“为了我们”的利益的冲突。   假设必须是“为了我”(个体)的利益才可称为“自私”,“为了我们”(群体)的利益就不能称为自私,或只能称为“无私”,那么,当现代社会的法西斯集团的个体成员为了其集团的利益而不惜牺牲个人生命的时候,(如日本的神风队员)是不是也不能称这些法西斯分子是自私的呢?或者,我们还必须称他们为大公无私者呢?   用自私的相对性则能很好地解释上述现象,就个人与群体的利益关系而言,为了群体的利益而牺牲自己,这是无私的;就个体、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而言,这种个体的行为又是自私的。
       不仅“为了我”是自私的,而且“为了我们”也可以是自私的。   正因为如此,我们才能够使用“集团私利”,“民族私利”这类概念。   如果上述分析站得住脚,那么,即便古代群体内完全没有个人私利,没有利益冲突(这个问题后面还将讨论),仅从群体间的利益冲突看,自私是古己有之,而并非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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