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存在是保险成立的前提吗?
保险与危险同在,无危险则无保险可言。因此,特定的危险事故是保险成立的前提,是首个要素。
人类社会可能遭遇的危险很多,但大体上可以归纳为三大类,即人身危险、财产危险和法律责任的危险。 所谓危险事故,是指上述三大危险中可能引起损失的偶然事件,它包含三层意思:第一,事件发生与否很难确定。即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两种可能性同时存在,缺一不可。如果约定的某一事件根本不可能发生,除非心术不正或精神病患者,是不会有人愿意花钱去买这种毫无意义的保险的。 反之,如果能确定某一事件一定会发生,承保则意味必然赔偿,无法集合危险,分散损失,也不会有哪家保险公司愿意承担这种无法承担的责任。第二,事件何时...全部
保险与危险同在,无危险则无保险可言。因此,特定的危险事故是保险成立的前提,是首个要素。
人类社会可能遭遇的危险很多,但大体上可以归纳为三大类,即人身危险、财产危险和法律责任的危险。
所谓危险事故,是指上述三大危险中可能引起损失的偶然事件,它包含三层意思:第一,事件发生与否很难确定。即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两种可能性同时存在,缺一不可。如果约定的某一事件根本不可能发生,除非心术不正或精神病患者,是不会有人愿意花钱去买这种毫无意义的保险的。
反之,如果能确定某一事件一定会发生,承保则意味必然赔偿,无法集合危险,分散损失,也不会有哪家保险公司愿意承担这种无法承担的责任。第二,事件何时发生很难确定。即一些偶然事件虽然可以判断,但究竟何时发生,很难预料。
例如,人的生老病死,这是自然规律,但人何时生病、何时死亡,谁都无法预知。
所以,人们的死亡、伤残和疾病均属可保事件。发生时间不可预知的事件,当然是将来有可能发生的事件。以前或如今已发生的事件,不属偶然事件。
第三,事件发生的原因与结果很难确定。即事件的发生是意外的,排除当事人的故意行为及保险标的的必然现象。事件发生若系当事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的故意行为所致,如谋杀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自杀、纵火等,或保险标的的自然灭失、消耗等,都不属偶然事件。
由于偶然事件是“将来的事件”, 因而,仅发生与否无法预料,一旦发生将造成多大损失也很难预知。如房屋等财产都有遭受火灾等灾害破坏的可能性,但这种潜在性的灾害发生时将造成多大的损失,灾前是任何人都无法准确知道的。
倘若事前能准确地知道某一事件发生时所造成的损失额,保险人就很难维持其保险业务了。汽车保险理赔的办理流程,如图16-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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