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企业如何有效地避关税?
其实你讲就是关税的税务筹划的问题(所谓的税务筹划,简单直接的说就是如何少纳税),关于关税的税务筹划方式很多,方法也各式各样,筹划的成本也不一,要结合你单位的具体实际情况来具体考虑,如果你单位很大,关税很多,那关税税务筹划是一个系统工程,现在流行的注册“海外离岸公司”是目前许多企业所采用的税务筹划方法之一;
下面介绍一些关税税务筹划,讲的就是如何有效地避关税,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利用关税优惠税率筹划
关税条例规定,进口税率分为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 对于原产地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普通税率征税;对于原产地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全部
其实你讲就是关税的税务筹划的问题(所谓的税务筹划,简单直接的说就是如何少纳税),关于关税的税务筹划方式很多,方法也各式各样,筹划的成本也不一,要结合你单位的具体实际情况来具体考虑,如果你单位很大,关税很多,那关税税务筹划是一个系统工程,现在流行的注册“海外离岸公司”是目前许多企业所采用的税务筹划方法之一;
下面介绍一些关税税务筹划,讲的就是如何有效地避关税,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利用关税优惠税率筹划
关税条例规定,进口税率分为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
对于原产地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普通税率征税;对于原产地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优惠税率征税。
在进口产品时,同等条件下应选择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和地区。
需要提请注意的是,加入WTO后,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的区别将逐步消失,对所有WTO成员国都将执行同一个税率。
二、利用“实质性加工标准”进行筹划
关于货物原产地的确认,有两种标准:一是全部产地标准。
即对于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其生产或制造国就是该货物的原产国。二是实质性加工标准。指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原产国。
所谓的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经过加工后,在《海关税则》中已不按原有的税目税率征税,而应归入另外的税目征税,或者其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经超过30%以上的。两个条件具备一项,即可视为实质性加工。
另外,根据关税有关规定,对机器、仪器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以及工具,如与主件同时进口而且数量合理,其原产地按全件的原产地予以确定;如果是分别进口的,则应按其各自的原产地确定。
石油产品以购自国为原产国。
假设一个从事汽车贸易的公司,在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或越南设有零部件供应企业;如果韩国的子公司生产汽车仪表,新加坡的生产汽车轴承和发动机,马来西亚的生产阀门,菲律宾的生产轮胎,越南的供应玻璃,则汽车的总装配厂的选择将成为筹划的重点。
根据关税有关规定,应首先了解一下这些国家、地区是否与中国签有关税互惠协议;接着仔细比较一下,在那些与中国签订关税互惠协定的国家和地区中,哪一个更优惠,哪一个在经济成本上更为有利可图,从而作出选择。
这其中还要考虑到该国家或地区是否施行外汇管制和出口配额控制、政治经济形势是否稳定以及其他一些影响因素。同时,要使总装厂的加工增值部分在技术和价值含量上达到30%的标准,可以通过转让定价的方法,降低其他地区的零部件生产价格,从而加大总厂增值部分占全部新产品的比重,达到或超过30%,成为实质性加工。
这样产品仍可享受到税率的优惠。
当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的区别不再存在时,选择产品的“实质性加工”地点,关税的因素不再存在。那时,只有两个因素可供考虑:一是成本,一是风险。
三、利用关税的完税价格进行纳税筹划
如前所述,关税是对外贸易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税种。从税务筹划的角度观察,关税作为一个世界性的税种,税负弹性较小:在税目、税基、税率以及减免税优惠等方面都是规定得相当详细、具体,不像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那样有那么大的伸缩余地。
关税弹性较大的是完税价格的确定。关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一是从量计征;二是从价计征,另外还有些物品采取从量和从价混合计征的办法。从量计征适用的范围窄,从价计征适用的范围宽。
凡是适用从价计征的物品,完税价格就是它的税基。因此在同一税率下,完税价格如果高税负则重,如果低税负则轻,所以征纳双方对关税价格都极为关注。政府还以海关价格作为对外贸易统计的价格依据,海关作价制度的主要内容是确立完税价格准则及价格基础。
例如:以到岸价格、离岸价格、出口价格、审定价格等作为价格依据,和以规定的价格依据与一些价格因素组成的价格标准为价格依据。
(一)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筹划
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我国对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海关审查可确定的完税价格;二是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
成交价格实际上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而向卖方实际支付的或应当支付的价格,该成交价格的核心内容是货物本身的价格(即不包括运保费、杂费的货物价格)。该价格除包括货物的生产、销售等成本费用外,还包括买方在成交价格之外另行向卖方支付的佣金。
筹划时可选择同类产品中成交价格比较低的、运输、杂项费用相对小的货物进口,才能降低完税价格。例如,一家钢铁企业,需要进口100万吨铁矿石,可供选择的进货渠道中有两家:一是澳大利亚,一是加拿大。澳大利亚的铁矿石品位较高,价格为20美元一吨,运费60万美元;加拿大的铁矿石品位较低,价格为19美元一吨,但运杂项费用高达240万美元,暂不考虑其他条件,到底应该选择哪一个国家进口铁矿石呢?计算如下:
澳大利亚铁矿石完税价格=20×100+60=2060(万美元)
加拿大铁矿石完税价格=19×100+240=2140(万美元)
经过计算应该选择从澳大利亚进口铁矿石。
如果按20%征收进口关税的话,至少可以节税16万美元。
对于无法按审定成交价格法确定其成交价格的,海关主要按以下方法依次估定完税价格: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国际市场价格法、国内市场价格倒扣法、由海关按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例如,进口刚生产出的高科技产品,进口该产品支付了300万美元,类似产品的市场价格仅为120万美元,海关也因此种产品的创新,而无法依据审定成交价格法确定成交价格及完税价格,而只能以该产品的同一出口国或地区购进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确定被估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依据,即按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予以确认。
这样的话,该项进口商品的海关估价最多只有120万美元,剩下的180万美元便是纳税筹划空间。
(二)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筹划
出口商品的海关估价应是成交价格,即该出口商品售予境外的应售价格。
应售价格应由出口商品的境内生产成本、合理利润及外贸所需的储运、保险等费用组成,也就是扣除关税后的离岸价格。
需要注意的是,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应以该项货物运离国境前的最后一个口岸的离岸价格为实际离岸价格。
如果该项货物从内地起运,则从内地口岸至国境口岸所支付的国内段运输费用应予扣除。另外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如为货价加运费价格,或为国外口岸的到岸价格时,则应先扣除运费并再扣除保险费后,再按规定公式计算完税价格。
当运费成本在价格中所占比重较大时,这一点就显得更为重要。另外,如果在成交价格外,还支付了国外的与此项业务有关的佣金,则应该在纳税申报表上单独列明。这样,该项佣金就可予以扣除。但如未单独列明,则不予以扣除。
四、避免反倾销税筹划
中国加入WTO,国内企业面对的是一个统一的全球市场,从而其对外商品和劳务的出口规模和品种将会进一步扩大。
但是出口也可能会遭遇进口国竞争者的倾销起诉,及倾销成立后的反倾销税,而高税率的反倾销税则完全能够使好不容易取得的市场丧失殆尽。因此国内企业在进行对外贸易时,必须全面地了解贸易伙伴国的关税政策,并做好各种准备,提防出口产品受到倾销指控;若遇到被征收反倾销税,也应积极应诉,以维护自己在国际市场上的正当利益。
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尽力减少被控诉的可能,包括:1。提高产品附加值,取消片面的低价策略。
我国出口产品基本上是属于资源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初级产品比重高,产品档次低,附加值少,价格很难提高。从长远看来,我国企业应大力着手从初低级产品的形象中走出来,改变出口产品结构。2。组建出口企业行业协会,加强内部协调和管理,一旦出现反倾销调查,可以集中力量应对。
3。分散出口市场,降低受控风险。
(二)采用技术手段避免被认为倾销,包括:1。及时上调价格。这是因为欧美商业裁判机构每征满一年反倾销税时会重新调查该倾销商是否仍有倾销行为,这时及时上调价格,就能被认为不具倾销行为,从而可使被征的反倾销税也立即取消。
2。调整产品利润预测,改进企业会计财务核算,以符合国际规范和商业惯例;同时还要密切注意国际外汇市场的浮动状况。3。推动国外进口商组织起来,推动其反贸易保护活动。因为一旦我方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受损失的还有外国进口商。
我们可通过加强与当地工商组织的交流,以实际的商业利益为砝码促使其向政府施加压力。
(三)避免被裁定为损害进口国产业,包括:1。不要迫使进口国厂商采取降价促销的营销手段。
2。全面搜集有关资料信息情报,有效地获取进口国市场的商情动态,查证控诉方并未受到损失,以便在应诉中占有有利的主动地位。3。就出口地设厂,筹建跨国公司。这样可以使我方产品免受进口配额等歧视性贸易条款的限制。
4。以便利的销售条件、优质的产品、高水平的服务和良好的运输条件去占取市场,提高单位产品的价值(效用),降低其替代率,从而增强外方消费市场对我方产品的依赖性,获取稳定的客户群。
五、利用保税制度筹划
保税制度是对保税货物加以监管的一种制度,是关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税制度可以简化手续,便利通关,有利于促进对外加工、装配贸易等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保税货物是指经过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保税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税款,不能擅自出售;
未经海关许可,也不能擅自开拆、提取、支付、发运、改装、转让或者变更标记。目前,我国的保税制度包括保税仓库、保税工厂和保税区等制度。
保税制度的运行是一个包含众多环节的过程。假设进口货物最终将复运出境,那么基本环节就是进口和出口。在这两个环节中,公司都必须向海关报关,在该公司填写的报关表中有单耗计量单位一栏,所谓单耗计量单位,即生产一个单位成品耗费几个单位原料,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一种是度量衡单位/自然单位,如吨/块、米/套等;一种是自然单位/自然单位,如件/套、匹/件等;还有一种是度量衡单位/度量衡单位,如吨/立方米等。
例如,某生产出口产品的家具生产公司,2000年5月从加拿大进口一批木材,并向当地海关申请保税,该公司报关表上填写的单耗计量单位为:280块/套,即做成一套家具需耗用280块木材。
在加工过程中,该公司引进先进设备,做成一套家具只需耗用200块木材。家具生产出来以后,公司将成品复运出口,完成了一个保税过程。
假设公司进口木材10万块,每块价格120元,海关关税税率为50%,则其节税成果为:
(100000-100000÷280×200)×120×50%=1714285。
8(元)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