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国要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
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加快形成“借、用、还”相统一 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是有效发挥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积极 作用的现实需要,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建议》提出,要“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 体制”。 可以从以下3个方面理解:第一,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体制,是抑制地方政府性 债务过快过多增长、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的迫切要求。长期以 来,地方政府主要通过融资平台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在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债务增长速度过快,也使得部 分地方债务负担过重,融资成本越来越高、风险越来越大。 截至 582013年6月,省市县三级政府债...全部
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加快形成“借、用、还”相统一 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是有效发挥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积极 作用的现实需要,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建议》提出,要“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 体制”。
可以从以下3个方面理解:第一,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体制,是抑制地方政府性 债务过快过多增长、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的迫切要求。长期以 来,地方政府主要通过融资平台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在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债务增长速度过快,也使得部 分地方债务负担过重,融资成本越来越高、风险越来越大。
截至 582013年6月,省市县三级政府债务余额近11万亿元,2010年以来 的年均增长率高达近20%,其中县级政府债务余额年均增长率达 到26%。与此同时,部分地方将公益性资产和储备土地等以资本金形式违规注人融资平台公司,地方政府偿债能力与偿付义务之 间错配加剧,债务风险逐步积累。
面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现状,如不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放任地方政府性债务过多过快增长,局 部地区风险有可能成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隐患。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不能只堵不疏,必须“修明渠、堵暗道”,在加 强地方政府融资管理、坚决制止地方政府新增违法违规举债的同时,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体制,通过规范的地方 政府债券融资,以良性增量逐步化解不良存量,切实防范债务风险。
第二,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体制,是增强地方经济 社会发展活力、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举措。“十三五”时期 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和城镇化深入发展的关键时 期,城镇化带来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住宅建设等巨大 投资需求,是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强大引擎。
通过建立规范 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体制,赋予地方依法适度举债融资权限,允 许地方政府适度规范举债,有效拓宽融资渠道,可以满足城镇化 等经济社会发展的多元化资金需求,也符合代际公平原则,且是 国际通行做法。
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 算法》作出修改,增加了允许地方政府举债的内容。中央审议通 过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对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 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 理的意见》部署了全面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任务。
这些都 是对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的顶层设计,依法将公开发行债券作为地 方政府唯一举债渠道,明确谁借谁还、风险自担,严格限定地方政 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一方面,有利于满足地方政府跨周期配 置的公共支出的资金需求、优化期限结构、减轻政府利息负担,腾出更多资金用于重点项目建设;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强化地方政 府融资主体责任、健全资金“借、用、还”完整流程、管理融资财政风险、增强财政透明度,对于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和水平具有十分 重要的意义。
第三,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体制,是实现“借、用、 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的根本需要。一是要解决 “怎么借”。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 为举借。
地方政府举债融资均只能采取政府债券方式,针对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行一般债券融资,针对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 事业发行专项债券融资。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
地方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分 地区限额内举借债务,必须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地方政府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债务。二是要解决“怎么用”。地 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地方政府要将一般债务收支纳人一般 公共预算管理,将专项债务收支纳人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纳入相应政 府预算管理。三是要解决“怎么还”。要硬化预算约束,防范道德风险,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 不救助原则。
地方政府出现偿债困难时,要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