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票据挂失止付后还可以采取哪些补
补救措施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票据是按照一定形式制成﹑写明有付出一定货币金额义务的证件,是出纳或运送货物的凭证。广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如债券、股票、提单等等。 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即汇票、支票及本票的统称。票据一般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 属于票据的有:汇票、本票、支票、提单、存单、股票、债券等等。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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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救措施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票据是按照一定形式制成﹑写明有付出一定货币金额义务的证件,是出纳或运送货物的凭证。广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如债券、股票、提单等等。
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即汇票、支票及本票的统称。票据一般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
属于票据的有:汇票、本票、支票、提单、存单、股票、债券等等。
引言
票据持票人或权利人没有抛弃票据的意思,而丧失票据的占有。
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全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
分类
票据丧失分为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两种。
补救措施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定义
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非出于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票据丧失有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之分,前者又称票据的灭失,指票据从物质形态上的丧失,如被火烧毁、被洗化或被撕成碎片等。
后者又称票据的遗失,是指票据在物质形态上没有发生变化,只是脱离了原持票人的占有,如持票人不慎丢失或被人盗窃或抢夺。
票据丧失实务
票据的丧失在票据实务中经常发生,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和无因性等特点,使得票据在丧失后如果不及时采取有效的救济措施,很可能导致失票人丧失票据利益。
但是同时,失票人所采取的措施又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否则不能产生相应的救济效果,我国法律规定的票据丧失的救济措施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多的,如《票据法》中规定有挂失止付制度、公示催告制度、提起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法》中也有专门公示催告程序的规定等。这应该是我国票据立法前瞻性的一个表现,但措施的操作性差,这是其中的不足。笔者就曾遇到有人到银行止付汇票,但由于单位签发的均为非现金汇票,全国各地都可兑付,如何挂失?到哪个法院去申请公示催告和提起诉讼,在现在电子记账的时代,也许在采取这些措施之前,汇票就被人套现了,同时,法律对此类汇票也做了禁止挂失的规定,因此,银行对此类业务一般是不予受理。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加深,特别是WTO加入,贸易大量增加将使非现金结算成为主要方式,流通票据丧失后如何补救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下面以银行汇票为例来分析票据丧失后的我国法律保障存在的问题。
3遗失处理
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出现相关票据遗失的问题,那么,票据遗失怎么处理呢?财务方面要怎么做呢?
如果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等票据大多都是由个人进行保管,由于各种保管因素,或是其它方面的原因,都会造成票据的丢失和被盗,持票人可以到相应的付款人或是代理付款地点进行挂失处理,并以此来终止支付业务。
并在挂失以后向支付以后就要向人民法字进行公示,或是催告处理,也可以直接到本地区所在的法院等国家行政部门进行诉讼。
对于可以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是写有现金字样的代理人,还有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如果是以现金为字样的银行本票,如果相关条件成立,或是要素齐全,可以填写齐全的支票以备进行使用,如果是已经承兑的商业汇票也可以进行挂失处理。
对于一些没有写明现金的银行汇票或是没有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支票,如果没有填写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是不允许挂失处理的,对于未进行承兑的商业汇票我们也不能够进行挂失处理。
由于公示催告的权利申请人,如果与付款人的权利发生了一定的冲突,那么,可以由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进行提起诉讼,也可以由失票人提出诉讼。
对于提起诉讼的法院如果接受处理以后,可以终结公示的程序,召集申请人与付款人以后,再进行诉讼程序的处理工作。[1]
4补救措施
相关法律条文
汇票、支票、本票的持票人在发生票据被盗、遗失、或丧失后应采取那些补救措施,我国《票据法》及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都做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主要有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由接收通知的付款人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是有限制的,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失票人申请挂失止付时,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查明挂失票据却未付款,应立即暂停支付,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从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向持票人付款的,也不再承担责任。
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仅仅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关键是要申请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失票人在失票后向法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是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的一种制度。
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应是票据的最后持有人,申请人必须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主要理由、事实。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受理法院应在3日内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60日,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应向法院出示票据,所出示的票据与申请人的票据不一致的,法院即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所出示的票据如果是申请人寻找的票据,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由法院按普通程序以票据纠纷案件审理。
在申报权利期间没有人申报的,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向法院申请除权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除权判决作出后,法院予以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示支付,即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定向付款人请示付款。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的行为是无效行为,受让人的权利不予保护。如,甲公司的一张支票遗失,乙捡到后去丙商场购物,如果丙商场是在甲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前受让该支票,则丙商场享有票据权利,甲公司应支付票款,如果丙商场是在甲申请公示催告期间受让,则丙商场不享有票据权利,只能向诈骗人追索货款。
由此可见,公示催告是失票人必须采取的,而且是迅速采取的补救措施。
普通诉讼
《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须有明确的被告,采取这种措施应确指票据在谁手里,否则法院无法受理。有些国家规定,因毁灭、被盗、或其他原因丧失票据的,其票据所有人应就其对票据的所有权,阻止其提示票据的事实以及票据条款作出适当证明后,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并向票据上负责的任何当事人追偿。
法院应要求其提供保证,以担保被告不因票据提出的其他权利主张而受损失。在我国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法院一般不会以这种方法作出判决。
最后,再简单讨论一下“声明作废”。声明作废是我国习惯上采取的一种方法,即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介声明遗失的票据作废。
声明作废有助于防止票据金额被冒领,也能使善意第三人在受让一张票据时明确该票据是否为遗失票据。转让人票据权利是否有瑕疵。但是,这种做法并没有被我国法律所认可,因而声明作废的做法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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