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是一起因生病不发工资而引发的劳动争议,首先可以去当地劳动部门进行申诉,经过劳动仲裁后仍然不能解决问题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民营企业也是这样解决的。
理由如下: 一、员工生病,用人单位不给
医疗期属违法。 什么是医疗期?医疗期是“指患病或非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根据你的实际情况为“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的,医疗期为六个月”。
单位应给予你六个月的医疗期治病,从去年12月至今年2月,你休了三个月的病假,你应该还有三个月的医疗期。你的医疗期可以顺延至五月底止。 二、员工在医疗期间,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属违法。 劳部发【1995】309号文《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除因劳动者有重大过错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对你来讲,至少应等到2009年5月底你的医疗期满,如果到时你还不能正常上班,单位方可与你终止劳动合同。 三、员工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发病假工资属违法。 劳部发【1995】309号文《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你的情况,属于“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75%。”你每月工资为2100元,应发病假工资为2100×75%=1575元,你休了三个月的病假,单位应发给你三个月的病假工资应为1575×3=4725元。
退一步讲,按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你也应得每月病假工资600×80%=480元,三个月应得480×3=1440元才对。
(诚心回答你的问题,给好评啊。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