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地管辖权刑法第六条属地管辖权中犯罪的
传统的刑事立法管辖权
传统的刑事管辖权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属地管辖,
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
属地主义管辖又有采用结果地、行为地或者结果行为兼并适用三种具体分类。 属地管辖建立在国家对于自己领域内的主权基础上。
2, 属人管辖,
是以一个人是国家的公民为前提,本国人犯罪适用本国法律。
属人管辖已经得到了普遍的尊重。
3, 保护管辖,
对于任何侵犯本国和本国公民利益的行为,本国都拥有管辖权。
4, 普遍管辖,
只要发生了犯罪,那么国家就有管辖权。
现今的国家大多不单纯采用一种管辖原则,多采用几种管辖相结合的原则确立自己的管辖范围。
我国法律...全部
传统的刑事立法管辖权
传统的刑事管辖权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属地管辖,
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
属地主义管辖又有采用结果地、行为地或者结果行为兼并适用三种具体分类。
属地管辖建立在国家对于自己领域内的主权基础上。
2, 属人管辖,
是以一个人是国家的公民为前提,本国人犯罪适用本国法律。
属人管辖已经得到了普遍的尊重。
3, 保护管辖,
对于任何侵犯本国和本国公民利益的行为,本国都拥有管辖权。
4, 普遍管辖,
只要发生了犯罪,那么国家就有管辖权。
现今的国家大多不单纯采用一种管辖原则,多采用几种管辖相结合的原则确立自己的管辖范围。
我国法律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可见我国采用的就是以属地管辖为基础,以属人管辖为原则,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为补充的刑事管辖原则。
国家行使刑罚权,必然要找到至少一个与犯罪行为的联结点,如,在国家领域内等,国家才可能行使管辖;并且各种联结点对于管辖的作用也并不相同,决定了国家对于哪些行为行使管辖权的不同态度。如,设立最低刑等限制、犯罪地不认为是犯罪的等限制管辖权行使的条件。
传统的案件诉讼管辖案件的诉讼管辖可以分为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
职能管辖通常解决案件由谁去侦查、立案。
审判管辖解决案件由那一级审判组织审理。
我国刑事案件职能管辖权根据案件性质不同由不同机关负责侦查、立案:
普通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罪由检察机关负责侦查等,对于自诉案件由法院直接立案处理。
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基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刑事案件为: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案件立案管辖通常与审判管辖相对应,一般案件由哪个法院审判就由哪个法院相对应的侦查机关负责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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