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现在少数民族生育二胎有没有
如果是少数民族,有的地方规定双方都必须是农村户口才能生,有的地方规定一方是农村户口就可以生;有的地方规定双方都必须是少数民族才能生,有的地方规定一方是少数民族就可以生。同时还要符合间隔时间条件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全部
如果是少数民族,有的地方规定双方都必须是农村户口才能生,有的地方规定一方是农村户口就可以生;有的地方规定双方都必须是少数民族才能生,有的地方规定一方是少数民族就可以生。同时还要符合间隔时间条件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一、比如《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少数民族生育的例外规定,有这几种情形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1、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2、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居住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聚居区,一方为少数民族的;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少数民族户。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女方不满二十八周岁的,申请再生育时间应当间隔三周年以上。依据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其中一方应当在符合再生育条件地区居住五年以上。
农村居民被用人单位聘用、在城镇经商、办企业或者在城镇居住,满三年的,适用城镇居民再生育的规定。
二、比如《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八条 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外,夫妻均系少数民族,一方是农村居民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均系农村居民,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
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划归张家界市管辖的地方,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九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的,生育妇女的年龄必须在二十五周岁以上,生育间隔必须在四年以上。但晚育的,生育间隔可以缩短为二年;生育妇女的年龄超过二十八周岁的,不受生育间隔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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