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育保险单位买了生育保险的是不是
一、根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126号)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参保职工在妊娠3个月后,持《生育服务证》或《再生育服务证》、《居民身份证》及一寸近期免冠相片到参保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就医证明,并由本人就近选定1家协议服务机构。 其选定的协议服务机构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变更。第十八条规定:参保职工凭经办机构出具的生育就医证明,到选定的协议服务机构分娩。
二、根据《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渝府令181号)第十八条规定:“生育保险定点协议服务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具有生育医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全部
一、根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126号)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参保职工在妊娠3个月后,持《生育服务证》或《再生育服务证》、《居民身份证》及一寸近期免冠相片到参保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就医证明,并由本人就近选定1家协议服务机构。
其选定的协议服务机构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变更。第十八条规定:参保职工凭经办机构出具的生育就医证明,到选定的协议服务机构分娩。
二、根据《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渝府令181号)第十八条规定:“生育保险定点协议服务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具有生育医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资质的医疗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选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参保单位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到协议服务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方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生活津贴没有就医医院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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