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的最高领导人是谁?他和英
英国女王是澳大利亚的国家元首,由女王任命的总督为法定的最高行政长官。总督由总理提名,由女王任命。在联邦行政会议的咨询下执掌联邦政府的行政权,为法定的最高行政长官。联邦议会是澳的最高立法机构,由女王(由总督代表)和参、众两院组成。 1992年12月17日,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内阁会议决定,澳大利亚的新公民不再向英国女王及其继承人宣誓效忠
澳大利亚总督是由澳在宪法上的国家元首英女王任命的,但女王亲自行使的唯一权利仅是严格根据澳大利亚总理的建议去任命澳大利亚总督。 只有当澳大利亚总理建议女王罢免总督时,女王才能罢免现任澳大利亚总督。
总督基本置身于日常政务之外,其权利大多是礼节性的。总督的权力和...全部
英国女王是澳大利亚的国家元首,由女王任命的总督为法定的最高行政长官。总督由总理提名,由女王任命。在联邦行政会议的咨询下执掌联邦政府的行政权,为法定的最高行政长官。联邦议会是澳的最高立法机构,由女王(由总督代表)和参、众两院组成。
1992年12月17日,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内阁会议决定,澳大利亚的新公民不再向英国女王及其继承人宣誓效忠
澳大利亚总督是由澳在宪法上的国家元首英女王任命的,但女王亲自行使的唯一权利仅是严格根据澳大利亚总理的建议去任命澳大利亚总督。
只有当澳大利亚总理建议女王罢免总督时,女王才能罢免现任澳大利亚总督。
总督基本置身于日常政务之外,其权利大多是礼节性的。总督的权力和责任包括召集议会,宣布议会休会或解散,批准法案,任命部长,组建联邦各部,统率武装部队和任命法官。
他也有权行使一些特权,例如任命和罢免政府总理。但根据惯例,这些都是根据政府的建议进行的。
[国家机构]
国家元首 澳大利亚名义上的国家元首是英国女王,由她派总督代行权力。另派有6个州总督分驻6个州的首府,代表她在各州行使权力。
6个州也分别派代表长住伦敦,用以维持它和英国的直接关系。
议 会 联邦议会为立法机构,由英国女王(由总督代表)、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参议院每个州作为一个选区,由公民参加投票,直接选出参议员,任期6年。
参议院有否决众议院法案的权力。众议院的成员应该是参议院人员的2倍。按人口比例选举众议院议员。众议员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政 府 联邦政府由在众议院中占多数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成。政府由总理主持并任命部长,部长均为众议员或参议员。
司法机构 高等法院以及联邦议会设立的其他联邦法院,由联邦议会授予联邦司法权的其他法院,都有联邦的司法权。高等法院由总督任命的1名首席法官和不少于2名的其他法官组成。高等法院拥有独立的裁判权和立法复审权。
澳大利亚法院享有终审权。具有全国权限的联邦法院还有:联邦法院、联邦工业法院、联邦清产法院和联邦家庭法院等。各州皆有司法机构。
澳大利亚,原是英国的殖民地(从18世纪下半叶起)。
1901年1月1日,是英国维多利亚女王(Alexandria Victoria,1819-1901;在位:1837—1901)签署的“声明”中所说的“新世纪的第一天”,位于澳洲的6块殖民地——新南威尔士、昆士兰、南澳大利亚、维多利亚、西澳大利亚和塔斯马尼亚——合伙建成一个既联合又统一的政治地理实体,叫‘澳大利亚联邦”。
不过,这个“联邦”,命名很是特殊,英语中明摆着好多个真正表示“联邦”的词,如federation、confederation、federated state(S),以及federalrepublic(另尚有untion)等等不用,却选用了commonwealth一词,想来当初是煞费苦心的;我们译之为“联邦”,也着实是不得已之举。
因为彼时它仍然是英国的殖民地,不过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殖民地——“自治领”而已,同正规的“联邦”不是一回事,只得找这么个含义宽泛的词指称。
惟其如此,它纵使号称“联邦”,仍然(必须!)尊奉宗主国的国君——英国的国王为元首,仍然设个“总督”代英王行使元首职权。
又过了30年,到1931年,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一年,英国议会通过“威斯敏斯特法案”,赋于各自治领内政、外交完全自行处理之权。从此,澳大利亚方成为实质意义上的独立国家。但奇妙的是,国名没改,尤其是国家体制没改——宪法照旧明文规定实行君主立宪,继续奉英王(女王)为国家元首,照旧设总督代英王行使元首职权(顺便说一句,照旧使用原来的“国旗套国旗”式的国旗,把英国国旗镶嵌在左上角;仍然唱着《天佑女王》的“国歌”)等等。
澳大利亚立国过程中,同原宗主国政治关系上这种种奇特的安排,当然有着错综复杂的深层背景,包括历史的、民族的、宗教的、语言的、经济的乃至心理的、精神的各背景在内。所以这其间,尽管斗转星移,岁月流失,尽管世态多变,历经风雨,包括两次惨烈的世界大战(在这两次大战中,澳大利亚都挺身而出,同“母国”站在一起,派重兵远征,承担了巨大牺牲),这种使局外人捉摸不透的体制,都仿佛十分“笃定”,安谧无事。
然而,不管怎么说,时代究竟不同了。在时光的无情侵凌下,这种奇异的政治体制赖以依托的很多背景因素,都逐渐从“常数”向“变数”转化,本来十分稳定的因素,都在变化、松动……
于是,澳大利亚国内上上下下,出现了有关这种奇异政治体制的新的看法、新的见解,甚至新的呼声。
岂止澳大利亚一方而已,即使英国方面也在密切注视情况的发展,及时采取某此措施,解决一些应该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比如1986年,英国特别选定英女王出访澳大利亚期间,签署“与澳大利亚关系法”。
根据这个“关系法”,司法案件的终审权,转归澳最高法院享有、管辖;英国议会和政府对澳各州保留的某些权力,悉予终止;英国法律不再对澳有效等等。
但形势在不断发展,人们对此并不满足,要求实现共和的愿望在社会各方逐渐增高。
据1997年民意测验,主张共和的人数越来越多,声势越来越大。建立共和国,看来只是步骤和时间问题了。1995年,当时的澳政府首脑已经向议会提出建议,在2001年澳建国百年纪念时实现共和,建立共和国,选举自己的国家元首——总统。
澳大利亚目前出现的“共和”呼声不仅仅是澳一国的事情。它势必对英联邦内在国家体制上和澳处于相同或近似地位的一批国家产生重要影响。环顾全球,除英国和澳大利亚外,拥英女王为国家元首的国家,尚有11个之多(参看附表)。
它们都是独立、主权国家,都是联合国的正式成员国,但由于历史的原因——都曾是英国的殖民地,其独立后的国名称谓与其他国家不同。
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国名,除专名外都有全称。如菲律宾这个国家,“菲律宾”是它的专名,“菲律宾共和国”是它的全称,其他国家类推。
这好像是一种极为正常的现象,国名就得既有专名,又有全称,二者合为“完璧”,否则就仿佛是个缺陷。可居然有那么一批国家,国名硬是孤零零一个词。这类国家为数并不算少,截至1997年底,全世界共有19个,而由英国殖民地独立的国家,就占11个。
它们虽然独立,但政体上仍尊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为其元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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