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法上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于日前下发了国税函[2009]9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就新税法实施前企业已发生的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该通知第一条规定: 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 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根据该文件的规定,企业2005年至2007年3年的折...全部
国家税务总局于日前下发了国税函[2009]9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就新税法实施前企业已发生的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该通知第一条规定: 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
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根据该文件的规定,企业2005年至2007年3年的折旧费用不做追溯调整。但对于2008年提取的折旧,可以有两种处理方式:
1、继续按5年的时间提取折旧,对2008年提取的折旧费用不调整。
原因是3年的折旧时间是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企业实际提取折旧的年限完全可以大于3年, 这样就不用进行折旧费用的调减处理。这种做法简化了折旧费用的处理方法,但没享受到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给予的税前扣除的规定,多交了企业所得税。
2、按3年的时间进行调整。此时,该项设备已在2005、2006、2007三年提取了折旧,折旧年限已达到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由于折旧费用不做追溯调整,2008年可以直接将净值50万元(110-20×3)调整到残值10万元,这样2008年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为40万元,调减2008年的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该设备自2009年起不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得再提取折旧。
国家之所以这样规定,与2009年的国际国内环境有关。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全面面临资金紧缺的局面,国家为了缓解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2009年年初作出了许多的减税措施,国税函[2009]98号文这样规定也应该看作国家对企业减税上的资金支持。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如果2008年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很大,影响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年度税款征收计划的,应提前与税管员进行沟通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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