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留制度是指什么?
《立法法》第8、第9条以基本法律(严格第说应该是属于宪法范畴)的权威立法明确了法律保留制度,这不但是我国立法体制种权限划分的一个重要标准,也是公民权利保护的一个重要制度。
在这个制度下,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只能制定法律,并且不得授权行政机关立法。 也就是说,除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以外,其他任何机关、任何形式的文件都不能制定有关剥夺公民政治权利的规定。这种剥夺也包括公民政治权利的永久性剥夺和对公民政治权利的某种限制。
根据法律优位的原则,法规和其他法律规范文件涉及法律保留事项的规定均自动地失去法律效力。
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和政治权利依照宪法和法律直接归属于公民,而不...全部
《立法法》第8、第9条以基本法律(严格第说应该是属于宪法范畴)的权威立法明确了法律保留制度,这不但是我国立法体制种权限划分的一个重要标准,也是公民权利保护的一个重要制度。
在这个制度下,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只能制定法律,并且不得授权行政机关立法。
也就是说,除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以外,其他任何机关、任何形式的文件都不能制定有关剥夺公民政治权利的规定。这种剥夺也包括公民政治权利的永久性剥夺和对公民政治权利的某种限制。
根据法律优位的原则,法规和其他法律规范文件涉及法律保留事项的规定均自动地失去法律效力。
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和政治权利依照宪法和法律直接归属于公民,而不是先归属于行政机关再由行政机关分配给公民来行使。这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政治权利在法律上的根本特征。
平等权和政治权利这种依照宪法和法律直接归属于公民的特征,与行政许可制度中权利(权力)首先通过国家(立法)赋予行政机关然后再由行政机关许可公民行使,是根本不同的。
在行政许可制度中,社会公民普遍地并不事先拥有从事许可事项相关活动的权利,只有向行政机关申请经过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许可以后,公民才获得从事相关活动的权利。
按照法律保留和法律优位原则的规定,国务院1993年颁布的行政法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没有限制公民权利的具体规定(相反该法规在总则里强调平等竞争),也无权授权或认可其他行政机关制定涉及剥夺公民政治权利的规定,其他行政机关更无权自行制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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